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版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1)铰接式的级和级M类车辆;2)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类车辆;3)长度超过8.0m的O、O、和O类车辆;4)以及O类车辆;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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