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Z 华国国标中 人民共和 家 准GB 30770-20142014-05-16 发布 2014-07-01 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国质监检验检总家量督 疫局发 布 2 目 次 前 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 实施与监
2、督 .12 1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3 37 号)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
4、要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现有企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
5、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
6、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7、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3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8、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 -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
9、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
10、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11、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4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锡、锑、汞工业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指生产锡、锑、汞金属的采矿、
12、选矿、冶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锡、锑、汞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企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锡、 锑、 汞工业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锡、锑、汞工业建设项目。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
13、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
14、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锡、锑、汞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9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锡、锑、汞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5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
15、oundary 指锡、锑、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 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 9 6 9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100 200 3 总磷 1.5 2.0 4 总氮 20 40 5 氨氮 15 25 6 石油类 5 10 100(采选) 200(采选) 7 悬浮物 70
16、(其他) 140(其他) 8 硫化物 1.0 1.5 9 氟化物 10 15 10 总铜 0.5 11 总锌 2.0 12 总锡1)4.0 13 总锑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总汞 0.05 15 总镉 0.1 16 总铅 1.0 17 总砷 0.5 18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选矿( m3/t 原矿) 1.65 2.52)锡、锑冶炼 m3/t 产品 7.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汞冶炼 m3/t 产品 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为锡、锑工业企业废水监测项目;2)为多金属锑矿。 4.1.2 自 2016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
17、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6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 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 9 6 9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60 200 3 总磷 1.0 2.0 4 总氮 15 40 5 氨氮 8 25 6 石油类 3 10 70(采选) 200(采选) 7 悬浮物 30(其他) 140(其他) 8 硫化物 0.5 1.5 9 氟化物 5 15 10 总铜 0.2 11 总锌 1.0 12 总锡1)2.0 13 总锑
18、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总汞 0.005 15 总镉 0.02 16 总铅 0.2 17 总砷 0.1 18 六价铬 0.2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选矿( m3/t 原矿) 1.4 2.02)锡、锑冶炼 m3/t 产品 5.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汞冶炼 m3/t 产品 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为锡、锑工业企业废水监测项目;2)为多金属锑矿。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
19、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 mg/L( 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 9 6 9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50 60 3 总磷 0.5 1.0 4 总氮 10 15 5 氨氮 5 8 6 石油类 1 3 7 悬浮物 1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8 硫化物 0.5 1.0 9 氟化物 5 10 10 总铜 0.2 11 总锌 1.0 12 总锡1)2.0 13 总锑 0.3 14 总
20、汞 0.005 15 总镉 0.02 16 总铅 0.2 17 总砷 0.1 18 六价铬 0.2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选矿( m3/t 原矿) 1.0 1.52)锡、锑冶炼 m3/t 产品 3.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汞冶炼 m3/t 产品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为锡、锑工业企业废水监测项目;2)为多金属锑矿。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
21、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CQYQCNiii=1 ( 1) 式中: C 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mg/L; Q 总 实测排水总量, m3; Yi 某种产品产量, t; Qi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t; C 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mg/t; N 产品 (或原矿 )种类数。 若 Q总 与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22、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NiiiQY1基8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m3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序 号 生产 类别 工艺或工序 二 氧 化 硫 颗 粒 物 硫 酸 雾 氮氧化物氟化物 锡 及其化合物1)锑及其化合物1)汞及其化合物1)镉及其化合物1)铅及其化合物1)砷及其化合物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破碎、筛分 - 120 - - - - - - - - - 1 采选 其他 - 80 - - - - - - - - - 2 锡冶炼
23、全部 750 80 - 300 6 8 8 0.015 0.05 8 0.5 3 锑冶炼 全部 750 80 - 300 - 8 8 0.015 0.05 0.7 82)0.5 4 汞冶炼 全部 750 80 - 300 - - 8 0.015 - 0.7 - 5 烟气制酸 全部 960 50 45 300 6 8 8 0.015 0.05 0.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m3/吨产品) 冶炼 63000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 1)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2)以脆硫锑铅矿为原料的锑冶炼企业 4.2.2 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24、,现有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3 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序 号 生产 类别 工艺或工序 二 氧 化 硫 颗 粒 物 硫 酸 雾 氮氧化物 氟化物 锡 及其化合物1)锑及其化合物1)汞及其化合物1)镉及其化合物1)铅及其化合物1)砷及其化合物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破碎、筛分 - 50 - - - - - - - - - 1 采选 其他 - 30 - - - - - - - - - 2 锡冶炼 全部 400 30 - 200 3
25、4 1 0.01 0.05 2 0.5 3 锑冶炼 全部 400 30 - 200 - 1 4 0.01 0.05 0.5 22)0.5 4 汞冶炼 全部 400 30 - 200 - - 1 0.01 - 0.5 - 5 烟气制酸 全部 400 30 20 200 3 1 1 0.01 0.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9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m3/吨产品) 冶炼 63000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2)以脆硫锑铅矿为原料的锑冶炼企业 4.2.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
26、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 mg/m3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序号 生产 过程 二氧 化硫 颗粒物 硫酸雾 氮氧化物氟 化 物 锡 及其化合物1)锑及其化合物1)汞及其化合物1)镉及其化合物1)铅及其化合物1)砷及其化合物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采选 - 10 - - - - - - - - - 2 锡冶炼 100 10
27、 - 100 3 4 1 0.01 0.05 2 0.5 3 锑冶炼 100 10 - 100 - 1 4 0.01 0.05 0.5 22)0.5 4 汞冶炼 100 10 - 100 - - 1 0.01 - 0.5 - 5 烟气制酸 100 10 10 100 3 1 1 0.01 0.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m3/吨产品) 冶炼 63000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 1)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2)以脆硫锑铅矿为原料的锑冶炼企业 4.2.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表 7 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 7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边
28、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单位: mg/m3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锡工业 锑工业 汞工业 1 硫酸雾 0.3 2 氟化物 0.02 - - 3 锡及其化合物1)0.24 0.24 - 4 锑及其化合物1)0.01 0.01 - 5 汞及其化合物1)0.0003 0.0003 0.0003 6 镉及其化合物1)0.0002 0.0002 - 7 铅及其化合物1)0.006 0.006 0.006 10 8 砷及其化合物1)0.003 0.003 - 1)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 4.2.6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
29、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 15m。 4.2.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基准排气量,
30、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
31、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水
32、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3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4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11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6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7 悬
33、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8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 9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10 总铜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
34、475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11 总锌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12 总铅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13 总镉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4 总锡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汞、砷、
35、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15 总锑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69 16 总汞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7 总砷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18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5.3
36、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 或 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9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9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监测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1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37、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2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3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4 氮氧化物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
38、极法 HJ 480 5 氟化物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6 锡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7 锑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8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
39、染源 镉的测定 对 -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 9 镉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10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8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11 砷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