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5920-1999 前 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 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 ” 附件 6:第 7 号法规修订本 2 修正案 1,包括 1994 年 1月 26日实施的 02 系列修正案的补充件 2( E ECE 324, E ECE TRANS 505, March 4, 1994)。 本标准与前版 GB 5920 一 1994 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 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b) 增加了 S3 类制动灯的有关规定。 c)配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对标有 “
2、D” 的单灯(既可作为单灯,又可作为双灯组件使用)和双灯的规定。 d)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 5920 一 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贝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濮晓军。 本标准于 1986 年 3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 GB 5920 一 1999 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代替 GB 5920 一 1994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3、 position lamps ,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 M、 N和 0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 一 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4、 GB 4785 一 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 1 一 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 2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 3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 体的特别关注。 3 4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绥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 5 装置 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
5、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和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 3 5 1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 5 2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 5 3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 灯; 3 5 4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3 6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
6、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60。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 “D” 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 “D” 型灯进行认证。 注: 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 。 4 技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 4 3的配光性能要求。 4 1 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组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4 1 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
7、 GB 4785 的规定。 4 2 对光源的规定 4 2 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 合 GB I5766 1 规定的灯泡。 4 2 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 12 V 或 24 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 3 配光性能 4 3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 1 规定。 4 3 2 前位灯、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 3 2 1 在图 1、图 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规定的发光强度最
8、小值的乘积。 4 3 2 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最大值。 4 3 2 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h-h 向下 5 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cd。 4 3 2 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 0 05cd。 4 3 2 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 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丁低于 0 3 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 0 3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 0 07cd。 4 3 2 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 h-h上下 5和 V-V 左右 10 所围成的范
9、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 5: 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 3 2 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干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5 试 验方法 5 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 4599 的规定。 5 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 2 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 13 5V 或 28 0V电压下进行测量。 5 2 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 GB 15766 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 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
10、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 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 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 10 至 1 之间。 5 6 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 15 。 5 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 5 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 5 8 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它光源: 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井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 8 2 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在 13 5V 或 28 0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
11、最小值或最大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 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5 9 色度测量应使用 2856 K 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 A 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 13 5V 或 28 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 1 1 商品名称或商标; 6 1 2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 6 1 3 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 6 1 4 对于两个发光 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
12、系统; 6 1 5 装置的结构、形状。 6 2 申请认证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九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 2 1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按本标准 6 1 的规定。 6 2 1 1 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 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 H=0 , y=0 )、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样灯 2 只(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 6 2 1 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 4 1和 4 2的规定。 6 2 1 3 按本标准第 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 4 3 和 4 1 3的规定。 6 2 2 产品一致性检验 6 2 2 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6 2 2 2 按照 本标准第 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 4 3和4 1 3规定,但其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 80。 6 2 2 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