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给出了电子闪光装置的安全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储能不超过2000J的不被水滴或水溅的下列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及其相关装置:a)单个闪光装置,可有一个以上可同时闪亮的闪光头。b)连续多次曝光摄影用闪光装置。c)与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连接的电池充电器和电源装置;它可能是电源插头的一部分。d)附属装置,例如:说明书中列举的光量调节器及闪光同步器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频闪装置。就电源而言,适用于下列几种类型:a)用电网电源工作的闪光装置;b)用电池工作的闪光装置;c)电网电源和电池均可用的闪光装置。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地额定电源电压超过250V(有效值)的装置。1.4 本标准仅涉及闪光装置的安全不涉及其他性能(见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