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液态排出流或地表水、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的液态排出流或地表水、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这种设备也可在偶然事故情况下工作,但不适用于事故检测装置。本标准只限于液态排出流或地表水、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不涉及监测及样品提取和实验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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