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用气动测量和控制仪表(以下简称船用气动仪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及海洋工程使用的气动测量和控制仪表。本标准适用的船舶用气动仪表按其功能可分为:a) 检测仪表(检测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机械量等变量用的仪表);b)控制仪表(位式控制器、连续控制器等);c) 执行器(控制阀、执行机构等);d) 显示仪表(记录仪、指示仪等);e) 其他适用的仪表。对于各类不同产品所特有的要求,本标准未予以规定的,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中,若要求免试某些项目,则应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并征得船检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