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木制件(木材和木质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其零部件)的标准公差、基本偏差、孔和轴常用公差带的极限偏差数值。应用本极限与配合时,以表列数值为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为配合尺寸时至800 mm,公称尺寸为非配合尺寸时至5000 mm的木制件,亦适用于木质零件与非木质零件的配合。 用几种不同材料与木材压制的复合木制件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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