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事故和事故后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包括设计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监测核电厂事故和事故后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惰性气体的连续监测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制样和实验室分析方面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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