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的设计、选型、功能设置、检验和校准原则,同时还给出了该监测设备的技术特性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监测轻水堆核电厂事故和事故后气载放射性的固定式连续监测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气态排出流中的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遵循GB/T12726.2);-工艺流辐射监测仪(遵循GB/T12726.4);-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遵循GB/T7165.1GB/T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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