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a)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主要设计准则和设计措施,这些准则和措施能使安全级电力系统在适用的设计基准事件引起的条件下满足其功能的要求;b)安全级电力系统的试验和监测要求;c)多机组核电厂共用的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准则;d)安全级电力系统的文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组和多机组核电厂的下列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级部分:a)交流电力系统;b)直流电力系统;c)仪表和控制(IC)用电力系统。这些系统包括表1所列出的物项。表1 本标准适用的系统中包括的物项本标准不适用于优先电源、机组的发电机及其母线,发电机断路器、主(即升压)变压器、辅助(即厂用)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至核电厂开关站的连接线、开关站、输电线和输电网络(见图1)。图1 具有两个100%容量序列的单机组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