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83.160.01G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204-2002代替GB/T 13204一1991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转鼓法Test method of high speed performance for motorcycle tyres-Drum method(ISO 10231:1997,Motorcycle tyres-Test methods for verifying tyre capabilities,MOD)2002-10-16发布2003-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 13204-2002前 一 曰本标准修改采用
2、ISO 10231:1997(摩托车轮胎检验轮胎性能的试验方法(1997年英文版)有关高速性能试验的内容。本标准根据ISO 10231:1997重新起草。为了方便比较,在资料性附录A中列出了本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条款的对照一览表。本标准与ISO 10231:1997主要差异及原因如下:a)将一些必须由定义和试验相关条文结合才能正确理解的文字表述改为用适用于理解和操作的表2表述;b)删除了第1章中“本标准所提供的试验方法用作评价摩托车轮胎在其最高速度下的相关性能,不用作对摩托车轮胎的性能或质量进行水平分级”的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4.2.5试验全过程的环境温度为20C一 30 0C,或一个
3、轮胎制造商许可的较高温度”改为“4.2.5试验全过程的环境温度为200C 300C(或检验细则规定的较高温度)”。这一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4. 2. 5条款的页边空白处;d)增加了第6章“试验记录”;e)将ISO标准的资料性附录B更改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这一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B相关内容的页边空白处。为了便于使用,对ISO标准还做了如下编辑性修改:a)“本国际标准”一词该为“本标准”;b)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C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13204-1991(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转鼓法。本标准与GB/T 13204-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
4、下:a)按GB/T 1. 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增加了前言和引言;b)修改了速度级别和试验方法的适用范围(1991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C修改了试验设备的内容(1991版的第3章和第6章;本版的第3章);d)对试验方法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分为“轮胎的准备”和“试验程序”(1991版的4. 1和4. 2;本版的4.1和4.2),并对试验条件进行了相应变动;e)修改了性能评价的内容(1991版的第5章;本版的第5章);f)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最高速度超过240 km/h的轮胎的高速试验条件”(见附录B,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
5、化学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轮胎轮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第一橡胶厂、广州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秋发、王慧敏、李伊华、舒杰、彭卫玲、饶瑞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204-1991。本标准委托全国摩托车自行车轮胎轮辆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GB/T 13204-2002引言G13/T 13204已经实施近十年,它在我国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GB/T 13204-1991参照采用了日本标准J ATMA-1991。为了适应我国高速型摩托车轮胎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国际贸易与交流,有必要结合国情,采
6、用ISO 10231的相关技术内容,建立新的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调整后的主要差异如前言所述。GB/T 13204-2002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转鼓法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转鼓试验机上进行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速度级别代号M级及以上或最高速度能力130 km/h及以上的摩托车充气轮胎,不适用于最高速度能力低于130 km/h的摩托车充气轮胎。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7、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983摩托车轮胎系列GB/T 2983-1997,egv ISO 4249-1:1985, Motorcycle tyres andrims(code designated series)-Partl:Tyres, ISO 4249-2:1990,Motorcycle tyres and rims (code desig-nated series)-Part2:Tyre load ratings, ISO 5751一1:1994,Motorcycle tyres and rims (metric series)-Partl:Design g
8、uides,ISO 5751-2:1994,Motorcycle tyres and rims (metric series)-Part2:Tyre dimen-sions and load-carrying capacities,ISO 5751-3:1994,Motorcycle tyres and rims (metric series)-Part3:Range of approved rim contours, ISO 5995-1:1982,Moped tyres and rims-Partl:tyres, ISO 6054-1:1994,Motorcycle tyres and r
9、ims (code designated series) -Diameter codes 4 to 12-Partl:tyes)3试验设备3. 1试验转鼓:钢制转鼓,直径为1 700 mm士17 mm或2 000 mm士20 mm,鼓面光滑平整,宽度大于被试验轮胎的充气断面总宽度。其负荷加载装置为液压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负荷量应满足试验过程的要求,精度为满刻度的士1.5。其速度能力应满足试验方法的要求,精度为满刻度的士3%03.2充气压力表:最大刻度至少为400 kPa,精度为士10 kPa o3.3试验轮辆:符合GB/T 2983规定的标准轮辆。4试验方法轮胎的准备将轮胎安装在试验轮辆上,并
10、充以表1中规定的气压。GB/T 13204-2002表1高速试验充气压力kPa轮胎型式速度级别代号充气压力标准型M-P250300Q,R,ST,U,H,VW350320加强型M一P330Q- H390注:轮胎生产厂有充分理由时,可要求使用不同于表1所示的充气压力。4. 1.24.24.2. 1数值。4.2.24.2.3将轮胎与轮惘的组合体在试验室温度下停放3h以上。试验程序把轮胎与轮辆组合体安装在试验轴上。安装前和安装后均应重新调整轮胎气压至表1规定的将轮胎与轮辆组合体压在试验转鼓的外表面L。将试验负荷施加于试验轴上,见表2,表2离速试验负荷速度级别代号试验负荷轮辆直径代号15及其以上,负荷指
11、数65及其以上的加强型轮胎其他轮胎H及其以下751k大负荷能力65 Yo最大负荷能力V55最大负荷能力W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4.2. 4试验全过程不得重新调整轮胎气压,试验负荷在各阶段均要保持稳定。4.2.5试验全过程的环境温度为200C-30 C(或检验细则规定的较高温度)。4.2.6根据轮胎速度级别代号和试验转鼓直径的不同,按以下速度不间断地完成试验。a)初始速度:当转鼓直径为1 700 mm士17 mm时,初始速度为轮胎速度等级减少40 km/h;当转鼓直径为2 000 mm士20 mm时,初始速度为轮胎速度等级减少30 km/h,6)启动后,以等加速度在20 min内达到初始试验速度
12、。)在初始试验速度下运行10 min,d)按初始试验速度增加10 km/h的速度运行10 min,e)按初始试验速度增加20 km/h的速度运行10 min,f)按初始试验速度增加30 km/h的速度运行10 min,5性能评价5. 1所使用的试验轮辆应无变形,气门嘴应无漏气。试验结束后,对轮胎的胎面、帘布层、帘线、带束层及胎圈进行外观检查,应无明显可见的脱层、崩花、龟裂、接头开裂、帘布裂口或断裂。5.2试验结束后立即测量气压,如果低于初始气压,应用另一条试验胎重复试验。6试验记录轮胎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和记录下列各项数据:GB/T 13204-2002轮胎厂名、商标、结构、层级、规格表示;所使用
13、的轮惘型式及规格;试验温度和试验日期;轮胎充气内压、负荷和速度的变化情况;试验结束时充气内压、轮胎外观和损坏情况;轮胎行驶各阶段的速度和时间;轮胎产生明显损坏时间;结论:“通过达到(某)速度级试验”或“未通过达到(某)速度级试验”。a)b)c)d)e)f)乡h)GB/T 13204-2002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 10231:1997章条编号对照A. 1表A. 1给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 10231:1997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表A. 1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 10231:1997章条编号对照表本标准章条编号对应的国际标准章条编号11的第1段、第5段和第7段23. 14
14、. 13. 24. 34.1.15.3. 1. 14.1.25.3.1.24.2,15. 3. 2. 15.3.2.24. 2. 24.2.35.3.2. 35. 3. 2. 44.2.44.2.55.3.2.54. 2. 65.3.2.65. 16.4. 15.26.4. 26附录A附录B附录BGB/T 13204-2002附录B(规范性附录)最高速度超过240 km/h的轮胎的高速试验条件B. 1最高速度超过240 km/h的轮胎,其规格名称中以速度级别代号V或Z为标记(例如130/60V16,130/60VR16,130/60VB16,130/60ZR16,130/60ZB16),必须分
15、别进行两种高速试验。B.1.1第一种试验相当于本标准所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以速度级别代号V为轮胎标记的轮胎(例如130/60V16 ,130/60VR16 ,130/60 VB16) ,取速度记号为V;适用于以速度级别代号Z为轮胎标记的轮胎(例如130/60ZR16,130/60ZB16),取速度记号为W,B. 1. 2第二种试验用同样类型的第二条轮胎完成。按本标准所述的试验方法,其中由4. 2. 6 c)起以下述步骤代替:试验转鼓带动试验轮胎与轮惘的组合体以表A. i的初始试验速度运行20 min;然后以等加速度在10 min内提高到轮胎生产厂规定的最高速度;最后,以该最高速度运行5 min,表B. 1初始试验速度试验转鼓直径初始试验速度V/VB/VRZR/ZB1.7 m200 km/h230 km/h2. 0 m210 km/h240 km/h试验负荷取最高速度下轮胎生产厂规定其最大负荷量的65%,B. 2轮胎的速度等级是轮胎生产厂规定的最高速度,并可在胎侧清楚地标明(例如:V260是表示最高速度为260 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