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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考研知识点梳理.pdf

1、行政法学 一 、 名词解释 1.行政 :行政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律关系 :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 5.行政机关 :是指由国家依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6.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2、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的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行政相对人 :也称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 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一种是 指 广义的 行政行为 ,即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行为。(行为主体角度) 二是广义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三是狭义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政法律行为,即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

3、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双方行政行为)四是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 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没收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财产性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

4、为。 13.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他的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者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14.财产罚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所有权的行政处罚形式。 15.行为罚 : 又 称能力罚 ,指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 ,是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意味这相对人的其他任何权利在此 。 期间都将难以行使,因此,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1.行政强制执行 ,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

5、,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 2.代执行 :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如拆除) 3.执行 罚 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4.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5.即时强制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予以强制的措施。 6.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活动中因行政相对人拒绝合作而采取的强制收集信息

6、的措施。 7.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8.信赖保护原则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 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9.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决定之前,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涉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公听公信的基础上,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过程。 10.行政给付 :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

7、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11.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2.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 二 、 简答题 1.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包括以下八类: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法律解释 、 行政规章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2.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

8、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国务院:我国最高行政立法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并给予一定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区别:( 1)范围不同 :行政征用的内容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务,而行政征收一般只能是财产。 ( 2)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征用只是相对人财产

9、临时性的被国家强制性的使用,只发生使用权的转移,所有权并不转移,行政征收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 3)能否取得补偿不同 :行政征收是无偿的,无需支付任何报酬,而行政征用则是有偿的,需给予相对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4.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行政没收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财产性行政处罚。区别: ( 1) 发生依据不同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行政没收的前提;而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有法律上缴纳义务为前提的,与主观过错无关。 ( 2)行政没收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违法相对人的一种法律制裁,而行政征收不具有制裁的性质,依法缴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履行

10、的义务。 5.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其次,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 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再次,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最后,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 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11、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 37 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 15 天。 6.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 ,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它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 一种是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一种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法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享有对本区域的组织与管理权,因它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 三、 论述或案例分析题 关于行政复议

12、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决定 ; 2.行政强制措施 ;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 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 ; 9.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 ;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有限。 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定 ,包括国

13、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附带。 行政相对人 不能直接对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方才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 )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 5.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 6.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关于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

14、 ; 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 ;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又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按照行政处罚涉及相对人权利的内容,一般把行政处罚划分为:人身罚、 财产罚(罚款和没收)、申诫罚 和行为罚。 行为罚包括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不准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的从事某种生产活动或者工作的处罚。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者从事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以及驱逐出境

15、、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有四: 一是必须有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前提条件)。 二是必须由拥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处罚( 主体条件)。 三是相对人不但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态等(对象条件) 。 四是未超过法定期限(两年,治安管理处罚为 6 个月),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不受法定期限约束。 2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 1) 不予处罚和免

16、予处罚 ( 2) 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 25、 2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F20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17、: 1,立案 ; 2,调查 ; 3,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5,决定 ;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步骤: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又称半开庭程序, 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 42 条规定了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

18、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 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是否具有对公共意志的处分权。根据传统的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行为学说,行政机关同义务人的和解行为,是处分公共意志的表现。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进行和解。 关于行政许可 结合行政行为确定力谈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行为确定

19、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主体,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

2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主体,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相对人,它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其请求不被视为有效请求,而不予受

21、理。(如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不能再就行政行为的效力提起诉讼。) 关于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的 范围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的人员 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员 行政机关的人员 政协机关的人员 审判机关的人员 检察机关的人员 民主党派机关的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行政职务关系或国家公职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选任委任考任聘任调任 关于平衡论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 “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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