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A 00 DB3303温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3/T 014 2020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操 作 规 程 2020 -09- 01发 布 2020- 09-10实 施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3/T 0142020 I 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程 序 的 构 成 .15 选 前 准 备 .26 投 票 选 举 .8 7 选 后 工 作 .10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村 民 委 员 会
2、选 举 常 用 文 书 样 式 .13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村 民 代 表 推 选 程 序 .56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村 民 代 表 推 选 常 用 文 书 样 式 .61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选 举 场 地 设 置 .75参 考 文 献 .77 DB3303/T 014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由 温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3、单 位 : 乐 清 市 民 政 局 、 温 州 市 民 政 局 、 中 共 温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 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局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义 君 、 何 长 缨 、 胡 纪 桂 、 周 科 荣 、 颜 理 俊 、 金 娴 婧 、 赵 丽 芬 。 DB3303/T 0142020 III 引 言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村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工 作关 系 到 村 民 自 治 活 动 , 关 系 到 基 层 群 众 民 主 选 举
4、权 利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工 作 ,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政 治 活 动 。为 理 顺 选 举 流 程 , 规 范 选 举 行 为 , 本 文 件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的 通 知 、 浙 江 省 实 施 办 法 、 浙 江 省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的 指 导 下 , 以 自 荐 直 选 为 选 举 方 式 制 定 统 一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操 作 规 程 , 按 选 举过 程 分 选 前 准 备 、 投 票 选 举 、 选 后 工 作 三 个 阶 段 。 DB3303/T 0
5、142020 1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操 作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确 立 了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操 作 规 程 , 规 定 了 选 前 准 备 、 投 票 选 举 、 选 后 工 作 三 阶 段 的 操 作 指 标 、节 点 要 求 、 阶 段 步 骤 的 操 作 指 示 和 证 实 方 法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6、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4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程 序 的 构 成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按 时 间 顺 序 分 选 前 准 备 、 投 票 选 举 和 选 后 工 作 等 3个 阶 段 。 程 序 流 程 图 如 图 1所 示 。 阶 段 操 作 步 骤 阶 段 形 成 的 文 件章 节 号 文
7、件 名 称选 前准 备 5.2 A.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推 选 办 法 样式 、 A.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名 单 公 告 样 式 5.3 A.3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样 式 、A.4 选 举 日 和 选 民 登 记 公 告 样式 、 A.5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职 务 、自 荐 报 名 公 告 样 式 5.5 A.6 关 于 确 认 选 民 资 格 的 公 告 样式 、 A.7 参 加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审 批 表 样 式 、 A.8 选 民 名 单 公告 样 式 、 A.9 增 加 ( 取 消 ) 选民 名 单 的 公 告 图 1
8、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流 程 图产 生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 见 5.2)通 过 选 举 办 法 ( 见 5.3)选 民 登 记 ( 见 5.5)选 举 宣 传 ( 见 5.4)组 织 自 荐 报 名 ( 见 5.6)竞 职 演 讲 ( 见 5.7)办 理 委 托 投 票 ( 见 5.8) 各 村 视 情开 展开 展 选 前 调 研 ( 见 5.1) DB3303/T 0142020 2 投 票选 举 5.6 A.10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荐 报 名表 样 式 、 A.11 “ 四 项 承 诺 书 ”参 考 范 本 、 A.12 自 荐 人 资 格初 审 意 见
9、报 告 单 样 式 、 A.13 自荐 人 资 格 联 审 报 告 单 样 式 、 A.14 自 荐 人 资 格 联 审 情 况 批 复 样式 、 A.15 取 消 自 荐 人 资 格 决定 样 式 、 A.16 自 荐 人 名 单 、竞 选 职 务 和 承 诺 书 公 告 样 式 5.8 A.17 办 理 委 托 公 告 样 式 、 A.18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书 样 式 、 A.19 委 托 投 票 汇 总 表 样 式 、 A.20 委 托 人 和 受 委 托 人 名 单 公 告 样式 、 A.21 有 异 议 的 委 托 投 票处 理 结 果 公 告 样 式 5.9 A.22 正
10、式 投 票 选 举 的 时 间 、 方式 和 地 点 公 告 样 式 、 A.23 监票 人 、 计 票 人 等 人 员 名 单 公 告 样式 、 A.24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票 样式 、 A.25 选 民 证 样 式 、 A.26 选 民 委 托 投 票 证 样 式 、 附 录 D 选 举 场 地 设 置 选 后工 作 6.1 A.27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计 票 结 果报 告 单 样 式 6.3 A.28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当 选 名 单公 告 样 式 6.4 A.29 另 行 选 举 公 告 样 式 、 A.30 另 行 选 举 选 票 样 式 、 A.31 另行
11、 选 举 计 票 结 果 报 告 单 样 式 、A.32 另 行 选 举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当 选 名 单 公 告 样 式 图 1 ( 续 ) 5 选 前 准 备5.1 开 展 选 前 调 研开 展 选 举 前 的 调 研 准 备 工 作 ,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全 面 了 解 选 情 ( 包 括 人 户 分 离 情 况 、 村 民 外 出 情 况 、 竞 选 意 愿 、 影 响 选 举 的 历 史 积 案 ) ;b) 开 展 离 任 审 计 ( 公 开 审 计 结 果 ) ;c) 建 立 任 期 工 作 档 案 ( 进 入 选 举 程 序 前 移 交 给 驻 村 干 部
12、代 管 ) ;d) 制 定 选 举 时 间 表 。 会 务 准 备 ( 见 5.9)有 效 性 确 认 ( 见 6.2)投 票 ( 见 6.1)无 效回 到 选 民登 记 ( 见5.5) 有效 出 缺 另 行 选 举( 见 6.4) 回 到 办 理委 托 投 票( 见 5.8)确 认 当 选 ( 见 6.3) 资 料 归 档( 见 7.3) 颁 发 证 书( 见 7.1) 工 作 移 交( 见 7.2)罢 免 、 辞 职 、 补 选( 见 7.4) DB3303/T 0142020 3 5.2 产 生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5.2.1 产 生 方 式5.2.1.1 召 开 村 两 委 联
13、席 会 议 , 拟 订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推 选 方 案 , 提 出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选 方案 并 报 乡 镇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5.2.1.2 召 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讨 论 、 制 定 并 通 过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推 选 办 法 ( 样 式 见 A.1) , 推 选产 生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5.2.2 人 数 确 定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由 5 9名 成 员 ( 单 数 ) 组 成 。 其 中 主 任 1人 , 副 主 任 1人 ( 可 视 情 设 置 ) , 委 员 若
14、干 名 。5.2.3 工 作 职 责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a) 宣 传 有 关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b) 召 开 选 举 工 作 会 议 , 制 定 选 举 工 作 方 案 , 部 署 选 举 工 作 ;c) 依 法 拟 订 具 体 选 举 办 法 , 交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公 布 实 施 ;d) 提 名 和 培 训 本 村 选 举 工 作 人 员 ;e) 组 织 选 民 登 记 , 审 查 选 民 资 格 , 公 布 选 民 名 单 ;f) 组 织 自 荐 报 名 , 开 展 自 荐
15、 人 ( 候 选 人 ) 的 任 职 条 件 审 查 , 公 布 自 荐 人 ( 候 选 人 ) 名 单 ;g) 组 织 竞 职 演 讲 活 动 ( 视 情 开 展 ) , 组 织 自 荐 人 与 选 民 见 面 ;h) 确 定 和 公 布 选 举 日 期 , 确 定 投 票 方 式 , 组 织 和 主 持 投 票 选 举 , 审 核 和 公 布 选 举 结 果 ;i) 受 理 和 调 查 、 处 理 选 民 有 关 选 举 的 检 举 和 申 诉 ;j) 负 责 选 票 的 印 制 、 保 管 工 作 ;k) 主 持 村 民 委 员 会 工 作 移 交 ;l) 总 结 和 上 报 选 举 工
16、 作 情 况 , 建 立 选 举 工 作 档 案 ; m) 组 织 村 民 代 表 、 村 民 小 组 组 长 的 推 选 工 作 ;n) 办 理 选 举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5.2.4 任 职 资 格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a) 年 满 18 周 岁 ;b) 遵 纪 守 法 , 品 行 良 好 , 公 道 正 派 , 热 心 公 益 ;c) 有 一 定 参 政 、 议 政 能 力 ,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d) 关 心 集 体 , 联 系 群 众 , 反 映 村 民 意 志 ;e) 热 心 为 村 民 服 务 , 在 村 中 有
17、 一 定 威 信 ;f) 身 体 健 康 , 有 一 定 文 化 水 平 和 工 作 能 力 。5.2.5 发 布 公 告 5.2.5.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产 生 后 , 应 由 村 党 组 织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联 合 发 布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公 告 ,同 时 公 布 村 级 选 举 公 开 电 话 号 码 , 样 式 见 A.2。5.2.5.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登 记 造 册 , 报 乡 镇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备 案 , 并 留 存 归档 。 DB3303/T 0142020 4
18、 5.2.6 成 员 变 动5.2.6.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应 退 出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a)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荐 竞 职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成 为 另 行 选 举 时 的 正 式 候 选 人 ;b) 自 荐 竞 职 选 民 的 配 偶 、 父 母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担 任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5.2.6.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连 续 两 次 不 参 加 会 议 或 者 参 加 会 议 但 不 参 加 表 决 , 可 视 为 自 动 退 出 村 民选 举 委 员 会 。5
19、.2.6.3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退 出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出 缺 的 , 所 缺 名 额 应 按 原 推 选 结 果 依次 递 补 , 或 另 行 推 选 。5.2.6.4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履 行 职 责 , 致 使 选 举 工 作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的 , 应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同意 , 终 止 其 职 务 。5.2.6.5 成 员 变 动 后 应 立 即 发 布 公 告 , 并 报 乡 镇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备 案 。5.2.7 工 作 任 期 村 民 选
20、举 委 员 会 的 任 期 , 应 自 推 选 组 成 之 日 起 , 至 村 民 委 员 会 完 成 工 作 移 交 时 止 。5.3 通 过 选 举 办 法5.3.1 召 开 村 两 委 联 席 会 议 , 拟 订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方 案 、 村 民 代 表 推 选 方 案 。5.3.2 召 开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会 议 , 起 草 制 定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 草 案 ) 、 村 民 代 表 推 选 办 法( 草 案 ) 。5.3.3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样 式 见 A.3,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a) 本 届 村 民 委
21、员 会 成 员 职 务 和 职 数 , 职 务 一 般 由 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 其 中 女 委 员 1名 专 职 专 选 )组 成 , 职 数 应 为 3至 7人 ( 可 根 据 村 的 规 模 大 小 确 定 ) , 并 报 乡 镇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指 导 机构 备 案 ;b) 任 期 要 求 , 村 民 委 员 会 任 期 应 为 五 年 ;c) 选 举 方 式 , 选 举 应 采 用 自 荐 直 选 方 式 , 另 行 选 举 时 可 实 行 有 候 选 人 的 差 额 选 举 , 也 可 实 行 无 候选 人 的 自 荐 直 选 ; d) 选 举
22、 日 期 ;e) 选 民 资 格 条 件 ;f) 选 民 登 记 日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提 前 发 布 选 民 登 记 日 公 告 , 并 于 选 举 日 的 20日 前 对 选 民 名 单进 行 张 榜 公 布 ( 样 式 见 A.4) ;g) 自 荐 人 ( 候 选 人 ) 资 格 条 件 及 审 查 程 序 ;h) 自 荐 报 名 日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一 般 在 选 民 名 单 公 布 后 第 8 日 至 选 举 日 的 10 日 前 发 布 村 民 委员 会 成 员 职 务 、 自 荐 报 名 的 公 告 ( 样 式 见 A.5) ;i) 投 票 选
23、举 程 序 ;j) 选 票 有 效 与 无 效 的 情 形 ;5.3.4 村 民 代 表 推 选 程 序 及 推 选 办 法 , 具 体 内 容 见 附 录 B。5.3.5 召 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讨 论 、 制 定 、 通 过 并 发 布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 村 民 代 表 推 选 办 法 ( 样 式 见 C.1) 。 5.4 选 举 宣 传5.4.1 宣 传 内 容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负 责 选 举 宣 传 工 作 , 主 要 宣 传 内 容 应 包 括 : DB3303/T 0142020 5 a) 宪 法 有 关 内 容 , 中 华 人 民 共
24、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 本 省 有 关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法 规 ;b) 中 央 和 地 方 有 关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c)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中 村 民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d) 县 、 乡 两 级 政 府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工 作 方 案 ;e) 本 村 通 过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等 ;f) 其 他 有 关 选 举 事 项 。5.4.2 宣 传 方 式选 举 宣 传 宜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a) 广 播 、 电 视 、 报 纸 、 互 联 网 ( 如 “
25、智 慧 村 社 通 ” 平 台 ) 等 ;b) 宣 传 栏 、 宣 传 车 、 宣 传 单 等 ;c) 选 举 宣 传 会 议 、 选 举 咨 询 站 ;d) 标 语 、 口 号 、 资 料 印 发 到 户 等 。 5.5 选 民 登 记5.5.1 确 认 选 民 资 格5.5.1.1 选 民 登 记 前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发 布 关 于 确 认 选 民 资 格 的 公 告 ( 样 式 见 A.6) 。5.5.1.2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应 予 以 登 记 为 选 民 :a) 年 满 18 周 岁 ;b) 户 籍 在 本 村 并 且 在 本 村 居 住 的
26、 村 民 ;c) 户 籍 在 本 村 , 不 在 本 村 居 住 , 本 人 表 示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d) 户 籍 不 在 本 村 , 在 本 村 居 住 一 年 及 以 上 或 在 本 村 从 事 村 务 工 作 一 年 及 以 上 的 , 申 请 参 加 村 民 委员 会 选 举 , 填 写 参 加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审 批 表 ( 样 式 见 A.7) 并 经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审 批 同 意(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同 意 ) 的 村 民 。 注 : 选 民 的 年 龄 计 算 时 间 , 以 本 村 选 举 日 为 准 。 选
27、民 出 生 日 期 以 居 民 身 份 证 为 准 ; 无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 以 户 籍 登 记 为准 。5.5.1.3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 不 应 予 以 登 记 为 选 民 :a) 户 籍 在 本 村 , 不 在 本 村 居 住 的 , 在 关 于 确 认 选 民 资 格 的 公 告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作 任 何 表 意 ( 联系 不 上 本 人 ) 的 村 民 ;b) 已 在 户 籍 所 在 村 或 者 居 住 ( 从 事 村 务 工 作 ) 村 登 记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c)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村 民 ;d)
28、 不 能 行 使 选 举 权 或 无 法 表 达 意 志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或 痴 呆 人 员 , 由 其 监 护 人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或 县 级 人民 医 院 出 具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证 明 的 村 民 。5.5.2 登 记 方 法5.5.2.1 以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站 , 村 民 到 站 登 记 , 或 登 记 员 入 户 登 记 。5.5.2.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登 记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名 单 进 行 核 对 造 册 。 5.5.3 公 布 选 民 名 单5.5.3.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29、在 选 举 日 的 20日 前 应 公 布 登 记 参 加 选 举 的 选 民 名 单 , 公 告 样 式 见 A.8。5.5.3.2 村 民 对 公 布 的 选 民 名 单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名 单 公 布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自 收 到 申 诉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DB3303/T 0142020 6 5.5.3.3 登 记 参 加 选 举 的 选 民 名 单 出 现 变 动 的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及 时 发 布 公 告 , 公 告 样 式 见 A.9
30、。5.6 组 织 自 荐 报 名5.6.1 自 荐 人 产 生 方 式选 民 应 根 据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 在 选 举 日 的 10日 前 选 择 一 个 职 务 报 名 参 加 竞 选 ,不 应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报 名 。5.6.2 自 荐 报 名 要 求5.6.2.1 选 民 自 荐 应 在 本 村 发 布 自 荐 报 名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标 准 照 片 二 张 及 近 景 的生 活 照 一 张 ( 其 中 主 任 职 务 的 自 荐 人 还 需 携 带 演 讲 稿 ) 到 村 民 选
31、 举 委 员 会 报 名 登 记 , 不 应 委 托 他 人 代 为自 荐 报 名 , 自 荐 报 名 表 样 式 见 A.10。5.6.2.2 自 荐 人 应 签 订 纪 律 、 竞 职 、 创 业 和 辞 职 “ 四 项 承 诺 书 ” ( 参 考 范 本 见 A.11) 。 5.6.2.3 如 自 荐 人 拒 绝 签 订 “ 四 项 承 诺 书 ” ( 或 主 任 自 荐 人 不 提 供 演 讲 稿 的 )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不 应将 其 列 入 自 荐 人 名 单 。5.6.3 确 定 自 荐 人 名 单5.6.3.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对 自 荐 人 提
32、交 的 报 名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乡 镇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应 对 自 荐 人 的 资 格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县 级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应 对 其 资 格 进 行 联 审 , 初 审 、 联 审 以 及 联 审 情 况 批 复 样 式 分 别 见 A.12、A.13和 A.14。5.6.3.2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不 应 将 其 列 入 自 荐 人 名 单 :a) 浙 江 省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确 定 的 , 不 能 作 为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职 务 的 自 荐 人 和
33、 另 行选 举 时 的 候 选 人 ;b) 浙 江 省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确 定 的 , 不 宜 作 为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职 务 的 自 荐 人 和 另 行选 举 时 的 候 选 人 。5.6.3.3 如 自 荐 人 退 出 或 取 消 自 荐 人 资 格 并 公 告 后 ( 样 式 见 A.15) , 某 一 职 务 无 自 荐 人 的 , 则 该 职 务 不 再 另 行 组 织 自 荐 报 名 。5.6.4 公 布 自 荐 人 名 单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自 荐 人 资 格 审 查 和 承 诺 书 签 订 情 况 ( 演
34、讲 内 容 提 交 情 况 ) , 在 选 举 日 的 5日前 , 按 姓 名 笔 画 为 序 张 榜 公 布 自 荐 人 名 单 、 竞 选 职 务 和 “ 四 项 承 诺 书 ” , 公 告 样 式 见 A.16, 并 通 过 宣 传栏 、 “ 智 慧 村 社 通 ” 、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形 式 对 自 荐 人 进 行 宣 传 和 介 绍 。5.7 竞 职 演 讲 ( 各 村 视 情 开 展 )5.7.1 选 举 竞 职 活 动 应 在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主 持 和 监 督 下 ,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地 进 行 。5.7.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35、应 与 驻 村 法 律 顾 问 对 自 荐 人 的 选 举 竞 职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5.7.3 经 自 荐 人 提 出 ( 选 举 日 5 日 前 ) ,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前 组 织 并 主 持 召 开 由 党 员 、 村 民代 表 、 其 他 村 级 组 织 负 责 人 、 在 村 的 各 级 党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的 演 讲 活动 , 由 自 荐 人 发 表 竞 职 演 讲 , 演 讲 顺 序 按 自 荐 职 务 由 自 荐 人 抽 签 确 定 , 演 讲 主 要 内 容
36、 为 当 选 后 的 治 村 方 案 、 工 作 目 标 及 承 诺 等 。5.7.4 选 举 日 应 停 止 竞 职 活 动 。5.8 办 理 委 托 投 票 DB3303/T 0142020 7 5.8.1 发 布 委 托 办 理 公 告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5日 前 , 发 布 委 托 办 理 公 告 ( 公 告 样 式 见 A.17) , 对 在 选 举 期 间 因外 出 不 能 参 加 投 票 的 选 民 , 可 通 过 网 络 办 理 或 现 场 书 面 委 托 配 偶 、 父 母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 外 祖父 母 、 孙
37、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代 为 投 票 , 受 委 托 人 为 自 荐 人 ( 候 选 人 ) 以 外 的 本 村 选 民 。5.8.2 受 理 委 托 手 续5.8.2.1 委 托 人 应 在 发 布 委 托 办 理 公 告 后 , 选 举 日 的 3 日 前 向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 ( 或 通 过 “ 智慧 村 社 通 ” 平 台 办 理 网 络 委 托 投 票 手 续 ) 并 指 明 受 委 托 投 票 人 , 填 写 委 托 投 票 书 ( 样 式 见 A.18)和 提 供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办 理 网 络 委 托 投 票 手 续 的
38、选 民 通 过 公 安 部 门 提 供 的 人 脸 识 别 系 统 线 上 身 份认 证 后 , 不 必 再 提 供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 每 一 选 民 接 受 委 托 投 票 不 超 过 3人 。 受 委 托 人 不 应 再 委 托其 他 选 民 代 为 投 票 。5.8.2.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2 日 前 对 委 托 投 票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 汇 总 表 样 式 见 A.19) , 并 对 委 托 投 票 情 况 审 核 确 认 后 发 布 公 告 ( 样 式 见 A.20) 。5.8.2.3 对 公 告 的 委 托 人
39、 和 受 委 托 人 名 单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1 日 前 向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提 出 ; 由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在 选 举 日 的 1 日 前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并 公 告 ( 样 式 见 A.21) 。5.8.2.4 未 经 确 认 、 审 核 和 公 告 的 委 托 无 效 。5.9 会 务 准 备5.9.1 确 定 投 票 方 式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5日 前 公 告 投 票 方 式 。5.9.2 公 布 投 票 选 举 的 时 间 、 方 式 和 地 点5.9.2.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40、 选 举 日 的 5 日 前 确 定 并 公 告 正 式 投 票 选 举 的 起 止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公告 样 式 见 A.22。 5.9.2.2 选 举 的 投 票 方 式 、 时 间 、 地 点 一 经 公 布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应 随 意 变 动 和 更 改 。 如 因 不 可 抗力 确 需 变 更 的 , 应 报 乡 镇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批 准 并 及 时 公 布 。5.9.3 确 定 选 举 工 作 人 员5.9.3.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按 以 下 任 职 条 件 确 定 选 举 工 作 人 员
41、 , 并 予 以 公 布 ( 样 式 见 A.23):a) 本 村 ( 党 员 ) 选 民 或 乡 镇 ( 街 道 ) 工 作 人 员 、 教 师 ;b) 具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平 和 工 作 能 力 , 遵 纪 守 法 、 公 道 正 派 ;c) 非 自 荐 人 ( 候 选 人 ) 及 其 近 亲 属 。5.9.3.2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对 选 举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分 工 , 包 括 监 票 员 、 唱 票 员 、 计 票 员 、 验 证 发 票 员 、代 书 员 、 秘 密 写 票 处 管 理 员 和 投 票 处 管 理 员 等 ,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42、时 可 设 监 写 员 。注 : 如 选 举 处 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 应 增 设 健 康 码 检 测 员 、 体 温 检 测 员 等 。5.9.3.3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2 日 前 对 选 举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培 训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投 票 流 程 、岗 位 要 求 等 。 注 : 如 选 举 处 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 培 训 内 容 应 增 加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要 求 。5.9.4 设 计 和 印 制 选 票5.9.4.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前 根 据 选 票 样 式 ,
43、 印 制 符 合 本 村 实 际 的 选 票 , 选 票 样 式 见 A.24。 DB3303/T 0142020 8 5.9.4.2 选 票 印 制 后 应 加 盖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公 章 并 签 封 , 在 选 举 日 由 选 举 工 作 人 员 于 选 举 会 场 上 当 众启 封 。5.9.5 发 放 选 民 证 和 委 托 投 票 证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1日 前 根 据 选 民 名 单 以 及 委 托 人 、 受 委 托 人 名 单 填 写 并 向 选 民 发 放 选 民 证 ( 样 式 见 A.25) 和 委 托 投 票 证 ( 样 式 见 A.26) 。5.9.6 会 场 布 置5.9.6.1 村 民 选 举 委 员 会 应 在 选 举 日 的 1 日 前 布 置 好 投 票 会 场 , 场 地 布 置 可 参 照 附 录 D。5.9.6.2 投 票 会 场 应 按 选 举 流 程 设 计 好 领 票 、 写 票 、 投 票 的 循 环 路 线 , 宜 采 用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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