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 排氣煙度試驗法 ICS 19.040:43.060.01 11644 D317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日期75 年 8 月 4 日 91 年 5 月 16 日 (共 2 頁) Method of test for exhaust smoke under no-load and rapid acceleration for diesel automobi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柴油車在無負載急加速狀態下之排氣煙度試驗方法。 2. 用語釋義 2.1 煙
2、度單位:污染度 (%)係依照 CNS 9845柴油車用反射式排氣煙度計 之規定。 2.2 急加速:將腳置於油門踏板,快速踩到底之動作。 2.3 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製造廠取得柴油車規格認證所記載引擎制動馬力發生之轉速。 3. 試驗設備 3.1 反射式排氣煙度計:依照 CNS 9845 規定。 3.2 濾紙:所使用濾紙之紙質採 CNS 5038化學分析用濾紙 之第種定量分析用 E級。 3.3 計時器:解析度 0.1 秒以內。 3.4 引擎轉速計:量測引擎轉速用,其精確度在 50 rpm 以內。 4. 車輛狀態 4.1 試驗車輛之引擎狀態應符合製造廠之規範,具引擎煞車者應將其關閉;可能改變引擎正常加
3、速特性而具抑制排放效果或會影響測試完成之所有裝置應將其關閉。 4.2 試驗車輛應停置於通風良好處,檔位置於空檔並啟動駐煞車,關閉空調。 4.3 慢踩油門踏板將引擎自怠速逐漸增加轉速,若無不當之現象或聲響,持續增加轉速至調速器限速作用點,若調速器未作用或有可能發生引擎、設備或人員損傷狀況時,應立即鬆開油門踏板並放棄測試。 4.4 排氣系統不得有任何異常洩漏現象。 4.5 試驗時引擎必須在正常運轉狀況,冷卻水及潤滑油溫度,均應保持在車廠規範之正常工作溫度範圍內。 4.6 應使用市售 (符合 CNS 1471柴油 規定 )之高級柴油,且不得使用燃油添加劑。 5. 試驗方法:本試驗過程如圖 1 所示包
4、括暖車、吹除積存物及試驗取樣。 5.1 暖車:車輛須以適當方式,暖車達到車廠規定之引擎工作溫度。 5.2 吹除積存物:車輛試驗前,須將檔位置於空檔,急加速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連續三次,以清除排氣系統中之積存物,並記錄三次中最大引擎轉速,其應大於最大額定馬力轉速。 5.3 試驗取樣:在吹除積存物後 56 秒內須開始進行試驗取樣。 2 CNS 11644, D 3174 5.3.1 開始試驗時,急加速並保持 4 秒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回復怠速,保持11 秒 (共計 15 秒 )完成次試驗循環 。 在每次試驗循環 , 踏板開始動作時 ,同時取樣。 5.3.2 重複第 5.3.1 節之步 驟,連續 次
5、試驗循 環記錄之煙 度值,相差 不超過3%(污染度 )為止。 圖 1 排煙試驗過程圖 開始取樣轉速試驗前 56 秒 吹除積存物次 暖車達到引擎 之工作溫度 15 秒 15 秒 15 秒 4 秒 怠速 最高轉速 6. 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括以訊。 6.1 廠牌; 6.2 車輛 (引擎 )型式; 6.3 車輛種類; 6.4 車身或引擎號碼; 6.5 車輛總重量; 6.6 最大額定馬力及轉速; 6.7 總排氣量; 6.8 各次最大引擎轉速; 6.9 試驗結果:計算於 5.3.2 所得次煙度之平均值為試驗結果。 引用標準: CNS 1471 柴油 CNS 5038 化分析用濾紙 CNS 9845 柴油汽車用反射式排氣煙度計 修訂期:第次修訂: 76 年 9 17 第次修訂: 77 年 9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