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080 N5080281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7年1月8日 94年12月5日 (共3頁)鹽醃梅 Salted Mei(Japanese aprico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食鹽醃製供為加工用之梅製品。 2. 用語釋義 2.1 鹽水梅:生鮮梅子經用鹽醃製之半成品。 2.2 鹽梅胚:生梅鹽漬鹽梅、晒半乾之半成品。 2.2.1 鹽梅胚A級:果實形態完整,無斑點或斑點數在4以下者。 2.2.2 鹽梅胚B級:果實形態完整,斑點數在47者。 2.2.3 鹽梅胚C
2、級:果實形態完整,斑點數在7以上者。 2.2.4 破碎鹽梅胚:果實形態不完整之鹽梅胚者。 2.2.5 去籽鹽梅胚:鹽梅胚經去籽之製品, 2.2.6 鹽醬梅:鹽梅胚經去籽作業後、再調製成泥狀或醬狀之製品。 2.3 鹽乾梅:生鮮梅子經鹽漬、晒乾之製品。 2.3.1 全果鹽梅乾:指果實形態完整之鹽乾梅製品。 2.3.2 去籽鹽梅乾:指經去籽作業之鹽乾梅製品。 3. 原料:所使用原料應成熟適當,清潔完整而無腐爛蟲蛀者。 4. 品質 4.1 組織:組織良好,軟硬適度。 4.2 形狀:表皮應完整(鹽乾梅不在此限)並分大、中及小3種分開包裝,每單位梅粒應一致,鹽醬梅、破碎梅不在此限,其直徑大小如表1之規定。
3、 表1 單位:mm 直徑 種類 大粒 中粒 小粒 鹽水梅 25以上 17以上,未滿25 12以上,未滿17 鹽梅胚 21以上 15以上,未滿21 10以上,未滿15 鹽乾梅 19以上 13以上,未滿19 9以上,未滿13 4.3 容許度:每單位包裝內,大小不合規定之梅粒,按個數計,不得超過10%。 4.4 色澤: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不良變色。 4.5 含鹽量及水分:如表2之規定。 2 CNS 2815, N 5080 表2 品質 種類 含鹽量(%) 水分含量(%) 鹽乾梅 35以上 25以下 鹽梅胚 26以上 65以下 鹽水梅 18以上 75以下 鹽醬梅 18以上 75以下 破碎鹽梅胚 18以
4、上 75以下 4.6 異物:應潔淨,不得含有蟲體、蟲卵或其他外來夾雜物。 4.7 缺點:下列瑕疵果,按個數計不得超過15%,其中潰爛或破碎者不得超過5%。 4.7.1 裂傷、病斑及病蟲害果。 4.7.2 果實露出種籽。 4.7.3 果實顯著缺損者。 5. 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6. 檢驗 6.1 抽樣:依CNS 6246醃漬食品檢驗法第2節取樣之規定。 6.2 重量檢查:依CNS 12924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6.3 取樣方法:由第6.1節之抽件數中,散裝者每件各取樣約500 g,合併所取樣品充分混合後,任意取樣分裝3瓶,每瓶約500 g,加封標示後2瓶攜回供檢驗,
5、餘1瓶交業者保存,其餘樣品當場發還。 6.4 品質檢驗 6.4.1 組織:將樣品置於白色瓷盤上,以目視檢查。 6.4.2 形狀:其大小用刻有直徑規定大小之圓孔之鋼尺或圓孔篩測定。 6.4.3 色澤:將樣品置於白色瓷盤上,於同一光線及光向下,以肉眼觀察色澤。 6.4.4 氣味:以嗅覺及味覺檢查其風味。 6.4.5 異物:依CNS 5629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之規定。 6.4.6 缺點:將樣品置於白色瓷盤上,撿出裂傷、病斑及病蟲害果、潰爛而露出種籽或果實顯著缺損者(碎梅、鹽醬梅不在此限)。 6.5 水分之測定:依CNS 5033食品中水分之檢驗法之規定。 6.6 含鹽量之測定:將已去核之果肉研磨均
6、勻,精確稱取5 g,置於300 mL燒杯中,每次加約150 mL蒸餾水煮沸20分鐘後過濾,收集濾液於500 mL之定量瓶中,如此反覆3次,冷卻後以蒸餾水定容至500 mL,混合均勻,以吸管吸取25 mL放入250 mL之三角瓶中,依CNS 6246醃漬食品檢驗法第5.2節之方法測定。 7. 包裝及標示:本品之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其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包裝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及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 3 CNS 2815, N 5080 引用標準: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5033 食品中水分之檢驗法 CNS 5629 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CNS 6246 醃漬食品檢驗法 CNS 12924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60年1月20日 第二次修訂:62年11月8日 第三次修訂:66年11月20日 第四次修訂:7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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