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00.99 3452 N606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61 年 10 月 13 日 92 年 7 月 29 日 乳品檢驗法細菌之檢驗 (共 2 頁 )Method of test for milk and milk products Test of bacteria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乳品中細菌之檢驗方法。 2. 檢驗方法 2.1 工作環境:工作平台須寬敞、潔淨、光線良好(操作平台光度為 100 呎燭光以上)、儘可能沒有灰塵及流動空氣。微生物密度
2、之要求為每 15 min 落菌數不超過 15 CFU/培養皿。 2.2 器具及材料 2.2.1 乾熱滅菌器:玻璃用具等之滅菌用,其內部之中心溫度須達到 170以上,且維持該溫度 1 小時以上。 2.2.2 高壓滅菌釜:培養基及稀釋液等不能乾熱滅菌之材料、用具之滅菌用。 (此滅菌溫度可達 121 ,並維持 15分鐘以上 )。 2.2.3 冰箱:保持 0 5 ,為保存試樣及滅菌培養基等用。 2.2.4 牛乳檢查用吸管 (bacteriological transfer pipette):符合牛乳檢查用吸管之規定者。 2.2.5 稀釋瓶 2.2.5.1 玻璃瓶:硬質玻璃製者,以橡皮栓或螺旋蓋密閉,容
3、量約 180 mL,於瓶體上刻劃一不磨滅之橫線,表示 901 mL 容積。 2.2.5.2 玻璃瓶或試管:容量 30 mL 容積。 2.2.6 培養皿:內徑約 90 mm,深度 15 mm,底皿之內面應平坦、無氣泡、刮傷或其它缺點。 2.2.7 培養箱 (incubator):能正確維持內部溫度,溫差在 1以下者。 2.2.8 菌落計數器:適用於菌落之計算者。 2.2.9 天平:稱取試樣或配製試藥用。 2.2.10 水浴槽:能維持水溫溫差 10以內者。 2.2.11 攪拌均質器 3. 檢驗項目 3.1 酒精試驗 3.1.1 準備兩把長柄杓,容量各 1 2 mL 或以 2 mL 吸管代用,供採取
4、酒精及牛乳用,並備內徑 3 4 cm,深 1 cm,有柄檢查盤或培養皿供為混合檢查用。 3.1.2 中性 70%酒精 (ethyl alcohol)在 15調整酒精度,變性酒精不適用。 3.1.3 取 70%酒精 1 2 mL 於檢查盤並取等量之生乳充分混合均勻 5 秒鐘,檢查有無凝固情形,依其顆粒凝固情形分別記錄、等記號。 2 CNS 3452, N 6068 號。 3.2 甲烯藍還原試驗 (methylene blue reduction test)。 3.2.1 用具:長度 150 mm,內徑 15 18 mm 之試管: 10 mL、 1 mL 之吸管;橡皮塞;各項玻璃器具,均經滅菌或經
5、 10 分鐘煮沸後供使用。 3.2.2 甲烯藍液:甲烯藍錠一片溶於滅菌溫熱蒸餾水 200 mL 使完全溶解,冷卻後儲存於褐色附塞玻璃瓶備用。 3.2.3 步驟 3.2.3.1 試管作一記號後添加甲烯藍液 1 mL(美製 )或 0.25 mL(歐製 ),因後者甲烯藍含量增加四倍。 3.2.3.2 取 10 mL 混合均勻之牛乳於試管內,以滅菌橡皮塞塞緊管口,並將試管倒轉三次充分混合,立於管架上,置入水浴 (370.5 )內。 3.2.3.3 於 2 小時後取出管架,觀察試樣有否褪色 (藍色轉白色 ),已褪色者取出;未褪色者將試管倒轉一次,繼續放回水槽中,至第五次觀察後結束試驗。 3.3 總生菌數
6、檢驗:依 CNS 10890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 3.4 大腸桿菌群之檢驗:依 CNS 10984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 大腸桿菌群之檢驗。 3.5 大腸桿菌之檢驗: 依 CNS 10951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 3.6 乳酸菌之檢驗:依 CNS 14760乳品檢驗法乳酸菌之檢驗。 引用標準: CNS 10890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 CNS 10984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群之檢驗 CNS 10951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CNS 14760 乳品檢驗法乳酸菌之檢驗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9 年 8 月 21 日 第二次修訂: 73 年 8 月 15 日 第三次修訂: 74 年 1 月 25 日 第四次修訂: 74 年 10 月 16 日 第五次修訂: 8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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