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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3493-2005 Method of test for rough rice paddy《稻谷检验法》.pdf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總號 類號 ICS 67.060 N4045349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1 年 10 月 20 日 94 年 12 月 5 日 (共 5 頁 )稻穀檢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rough rice ; padd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稻穀之檢驗法。 2. 用語釋義:依 CNS 13476穀類檢驗法取樣及 CNS 13446稻米詞彙之名詞及定義。 2.1 單點取樣品 (又稱原始樣品 ):單一位置所取之樣品。 2.2 批取樣品:將同批之不同單點取樣品所混合而成

2、之樣品。 2.3 檢驗室樣品:從批取樣品中分樣送至檢驗室之樣品。 2.4 檢驗用樣品:從檢驗室樣品中分樣,供檢驗之樣品。 2.5 縮分:將大量樣品縮減為小量樣品。 2.6 礱穀 (脫殼 ):稻穀經由磨盤或滾筒使稻殼與糙米分離。 2.7 稻穀:稻之種實,為成熟之子房 (穎果 )和外穎、內穎、護穎及花 梗等附著部分。 2.8 性狀:指穀粒之充實度、軟硬度、均勻度、粒形及色澤。 2.9 容重量: 1 L 容量之重量。 2.10 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包括稻殼。 2.11 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 (microbiological heating)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3、2.12 發芽粒:發芽及發根或有此痕跡之整粒或碎粒,包含腐芽粒。 2.12.1 腐芽粒:胚芽部已變色及腐爛之米粒。 2.13 被害粒:破損稻穀及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 損害、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含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形粒、 褐色粒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2.14 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2.15 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 30 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2.16 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一以上者。 2.17 未熟粒:指未成熟及 (或 )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2.17 完整粒:外觀完整,透明度高且充實飽滿之穀粒,包含活青米。

4、2.17.1 活青米:米粒之表皮雖仍殘留葉綠素,但其透明度高且充實良好者。 2.18 未變糯粒:未呈白粉色之糯米粒。 3. 原理:依 CNS 2423稻穀及 CNS 13446 之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 儀器、裝置及器具 4.1 取樣器具:依 CNS 13476 所規定之取樣器具。 4.1.1 二分器:均分 1 kg 樣品精確度可達百分之一。 2 CNS 3493, N 4045 4.2 試驗篩:依 CNS 386,其篩網孔寬為 1.7 mm。 4.3 1 L 容重量測定器 4.4 水分測定裝置 4.5 天平 (可讀至 0.01 g) 4.6 依 CNS 4175游標卡尺所規定之量器,其準確

5、度至 0.01 mm。 4.7 實驗室用小型礱穀機:如 Satake 滾筒式及 Yamamoto 離心式或同等功能之礱穀機。 4.8 實驗室用小型精米機:如 McGill No.3 及 Yamamoto 或同等功能之精米機。 5. 步驟 5.1 取樣:每批受檢樣品依據 CNS 13476 之規定採取單點取樣品,並混合為批取樣品,由批取樣品縮分為檢驗室樣品 (樣品量可依檢驗項目之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再進行縮分取得檢驗用、存檔及備份樣品 (各 800 g 以上 )。 5.1.1 縮分方法:採用二分器分樣,樣品量少時得採用人工四分法分樣。 5.1.1.1 人工四分法:將樣品堆成圓錐狀後,予以壓平,

6、再劃成四等份,四份中將對角二份去除,剩下二份再予混合後,重複上述動作直至獲得適量之樣品。 5.2 檢驗 5.2.1 取檢驗用樣品進行容重量測定 5.2.1.1 容重量測定:以容重量測定器測定 3 次,取其平均值。如以美製Seedburo 容重量測定器測 定時要將上方漏斗口與公升容器口之距離調整為 5.08 cm,卸下後刮平稱重,即為每公升容重量。 5.2.2 檢驗用樣品縮分為分析樣品 (A)和 (B)各約 200 g,分析樣品 (A)進行類型、性狀、夾雜物及破損稻穀之鑑定,分析樣品 (B)進行水分測定。 5.2.2.1 性狀鑑定:依稻穀之充實度、軟硬度、均勻度、粒形及色 澤等程度評定。 5.2

7、.2.2 類型鑑定:以檢視方法鑑定;不易判定時取第 5.2.3 節所製得之糙米依下述第 5.2.2.2.1 節、第 5.2.2.2.2 節及第 5.2.2.2.3 節方法進行判定。 5.2.2.2.1 粒長測定:取 30 粒完整沒有任何缺損之米粒,以微量尺測量米粒長度,計算其平均粒長。 5.2.2.2.2 粒寬測定:取 30 粒完整沒有任何缺損之米粒,以微量尺測量米粒寬度,計算其平均粒寬。 5.2.2.2.3 粒形鑑定:計算第 5.2.2.2.1 節與第 5.2.2.2.2 節所獲得數值之比值,依 CNS 13446 第 2.2.3.2 節判定粒形。 5.2.2.3 夾雜物測定:將分析樣品 (

8、A)以檢視方法挑出分 析樣品中屬於夾雜物者,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A)之重量,即為夾雜物之重量百分比。 5.2.2.4 發芽穀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中之發芽稻穀,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A)之重量,即為發芽穀粒之重量百分比。 5.2.2.5 破損穀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中之破損穀粒及稻殼已剝離之米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A)之重量,即 為破損穀粒之重量百分比。 3 CNS 3493, N 4045 5.2.2.6 水分測定:將分析樣品 (B)依 CNS 13500穀類檢驗法禾穀水分測定,但為求迅速可使用精確可靠並經校驗合格之水分測定器測定 3次取其平均值。 5.2.3 將

9、已除去夾雜物、破損稻穀及發芽稻穀之樣品 (C),以小型礱穀機脫殼成糙米之分析樣品 (D)。 5.2.4 將分析樣品 (D)縮分為約 80 g 之分析樣品 (E)及分析樣品 (F),取分析樣品 (E)進行熱損害粒、發芽粒、其它 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及未熟粒之測定。 5.2.4.1 熱損害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熱損害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即為熱損害粒重量百分比。如需確認時,將分析樣品 (F)利用實驗用小型精米機碾成白米樣品 (G),稱重,以檢視方法挑出熱損害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G)之重量,即為熱損害粒重量百分比。 5.2.4.2 發芽粒測定:

10、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發芽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所得重量百分比加上第 5.2.2.4 節所得之重量百分比,即為發芽粒重量百分比。 5.2.4.3 被害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型粒及褐色粒等,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所得重量百分比加上第 5.2.2.5 節所得之重量百分比,即為被害粒重量百分比。 5.2.4.4 異型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異型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即為異型粒重量百分比。 5.2.4.5 碎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碎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

11、之重量,即為碎粒重量百分比。 5.2.4.6 白粉質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白粉質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即為白粉質粒重量百分比。 5.2.4.7 未熟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未熟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即為未熟粒重量百分比。 5.2.4.8 未變糯粒測定:糯米檢查時,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E)中之未變糯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E)之重量,即為未變糯粒之重量百分比。如需確認,則將分析樣品 (F)利用實驗用小型精米機碾成白米樣品(G),或將米粒橫切後,再依 CNS 3492白米檢驗法之第 5.2.2.8.1節及第 6.2

12、 節測試及計算。 5.2.5 非屬完整粒歸類順序 單粒稻穀具有二項以上之缺陷 ,其應歸類於最大限度容許標準中數值最小之項目,順序如下: (1)熱損害粒 (2)發芽粒 (3)被害粒 (4)異型粒 (5)碎粒 (6)白粉質粒 (7)未熟粒。 5.3 檢驗流程圖(參見附錄 1) 5.4 包裝及標示檢查:依 CNS 2423 第 5 節包裝及第 6 節標示進行檢查。 4 CNS 3493, N 4045 6. 計算 各測定項目之重量百分比計算,如下列公式 %100WsWiQi = Qi:品質測定項目之重量百分比 Wi:分析樣品中測定項目之重量 Ws:進行測定之分析樣品重量 7. 記錄:重量 (g)測定

13、記錄至小數點下二位;依 CNS 2423 等級之規定,表中所列為整數者,其百分比之計算至小數點下一位;十分位者,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 8. 等級判定:將所記錄之百分比最後一位數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判定各規格項目所歸屬等級,並以各項目中最低等級為該樣品等級。 引用標準: CNS 386 試驗篩 CNS 2423 稻穀 CNS 3492 白米檢驗法 CNS 13446 稻米詞彙 CNS 13476 穀類檢驗法取樣 CNS 13500 穀類檢驗法禾穀水分測定 相關標準: ISO 7301:2002 Rice Specification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0 年 7 月 20 日 第二次修訂:

14、 71 年 6 月 17 日 第三次修訂: 85 年 11 月 30 日 5 CNS 3493, N 4045 附錄 1 稻穀檢驗流程圖 單點取樣品批取樣品混合縮分縮分檢驗室樣品檢驗用樣品 (800 g 以上 ) 存檔樣品 (800 g 以上 ) 備份樣品 (800 g 以上 ) 分析樣品 (A)約 200 g 分析樣品 (B)約 200 g性狀鑑定 類型鑑定 水分測定依第 5.2.2.2.1 節;第 5.2.2.2.2節及第 5.2.2.2.3 節進行判定 分析樣品 (C)以檢視方法挑出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分析樣品 (E)約 80 g 分析樣品 (F)約 80 g縮分夾雜物發芽稻穀糯米檢查時之未變糯粒 其他被害粒異型粒稻穀 碾成白米 分析樣品 (G)熱損害粒白粉質粒碎粒 容重量測定 縮分 分析樣品 (D)破損稻穀 發芽糙米未熟粒發芽粒被害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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