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60.20 N6167862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1 年 3 月 18 日 93 年 8 月 16 日 (共 2 頁 )水果及蔬菜製品檢驗法 可滴定酸度之測定 Method of test for fruit and vegetable products Determination of titratable acidit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果汁、蔬菜製品及酒中可滴定酸度之測定方法。 2. 檢驗方法 2.1 裝置、器具及材料。 2.1.1
2、攪拌器或研缽。 2.1.2 迴流冷凝器:附錐形瓶。 2.1.3 容量瓶: 250mL。 2.1.4 分析天平:精確至 0.01g。 2.1.5 pH 計。 2.1.6 電磁攪拌器。 2.1.7 移液管: 25mL。 2.1.8 燒杯: 100mL。刻度為 0.05mL。 2.2 試藥: 0.1N 氫氧化鈉標準液;緩衝液(已知 pH 值)。 2.3 試樣 2.3.1 液汁或易於過濾之製品 (如果汁、罐裝水果糖液、醃漬液、鹽醃液及發酵製品之液汁 );將樣品混合均勻,用 棉花或濾紙過濾,棄去最初流出液 5mL,然後用吸管吸取 25mL 濾 液,置 於 250mL 之容量瓶中加蒸餾水稀釋至標線。 2.
3、3.2 濃稠之製品及不易於 過濾之製品 (如濃稠之糖汁、果醬、果凍及果汁等 ):將樣品用攪拌器或研缽粉碎均勻,精確稱取至少 25g 樣品。置於錐形瓶,加 50mL 新近煮沸冷卻之中性蒸餾水混合均勻,接上迴流冷凝器,在沸騰水浴上加熱 30 分鐘,冷卻,內容物倒入 250 mL 之容量瓶中,加新近煮沸冷卻之中性蒸餾水,稀釋至標線,混合均勻再過濾。 2.3.3 冷凍及乾製品 :將樣品切成小塊 (冷凍製品則應先行解凍 ),去除莖、柄、石子、種子,用研缽或攪 拌機粉碎之 (如為冷凍製品應連同解凍生成之液汁同時粉碎 ),精確稱取試樣 25g,再依前 (第 2.3.2 節 )節處理。 2.3.4 含有固體及
4、汁液處理好之新鮮產品:將試樣 充分混合,然後依前 (第 2.3.2節 )節之操作。 2.4 .步驟 2.4.1 供檢試樣:根據預估之酸度,於 20下,以吸管吸取製備好之樣品 25mL或 25g 至 100mL(V0或 M0)的燒杯中。 2.4.2 測定:以已知 pH 值之緩衝液校正電位計。將試樣(第 2.4.1 節)以 0.1N 2 CNS 8626, N 6167 氫氧化鈉標準液滴定至 pH 值為 8.1。記錄其滴定量為 V1。同一樣品須分別做兩次測定。 2.5 計算 2.5.1 結果以每 100g 或 100mL 製品中氫離子之毫莫耳數表示。 2.5.2 結果亦可以試樣中所含之主體酸來表示
5、,適合之酸類如下: 2.5.2.1 以蘋果酸計 (g/100mL 或 g/kg):將第 2.5.1 節之結果 0.067。 2.5.2.2 以檸檬酸計 (g/100mL 或 g/kg):將第 2.5.1 節之結果 0.064。 2.5.2.3 以酒石酸計 (g/100mL 或 g/kg):將第 2.5.1 節之結果 0.075。 兩次測定之重覆性符合要求時,求取算術平均值至小數第二位。同一檢驗人員同時或連續兩次測定之兩測定值相差不得超過 2。 2.6 注意事項。 2.6.1 若樣品中含有多量的二氧化碳 ,則樣品最好先經加蓋振盪、抽真空或超音波振盪的方式處理過,確定樣品中沒有含二氧化碳後再分析。 2.6.2 依據國際葡萄酒辦事處之定義,葡萄酒之滴定酸度係以滴定至 pH7 所需之標準鹼溶液量表示總滴定酸度 ,但不包括碳酸、游離及結合態二氧化硫之滴定酸度在內。顏色淺之葡萄酒或葡萄汁在 pH7 及 pH8.1 時之滴定結果差別很小,但對同時含單寧及酚類之深色葡萄酒最好在 pH7 停止滴定,並記錄其外觀。 2.6.3 可使用自動滴定儀執行滴定。 相對應國際標準: IFU Method No.3, 1996, Titratable Acidity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6 年 6 月 18 日 第二次修訂: 77 年 9 月 14 日 第三次修訂: 8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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