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办公事务处理用中西文电子打字机(以下简称为打字机)的通用技术条件。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打字机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定型以及进行试验的依据,也是制订型号产品标准的依据。本标准中的办公事务处理用中西文电子打字机,主要是指集键盘、存储器、主机、显示器及打印机为一体的,带有编辑功能的文字处理专用电脑系统。对于显示器、打印机或键盘与主机分离的同类产品,原则上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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