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中使用的可更换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泡)。特别是,它适用于IEC 60809中所列出的灯泡。本部分亦适用于属于本范畴内现有的及即将开发的其他灯泡和光源,例如,由发光二极管(LED)发光的光源。本部分规定了灯泡寿命、光通维持率、扭力强度、玻壳强度和耐振动及冲击等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另外,还给出了最大温度极限、灯泡最大轮廓和最高可容许的电压冲击,作为照明和电气装置设计的指南。对于本部分给出的某些要求,见表中给出的数据。对于表中未列出的灯泡,有关的数据由灯泡的制造商和负责的销售商提供。这些性能要求是对IEC 60809中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补充。但是,这些性能要求不作为权威机构进行产品的型式批准的依据。注:在不同的术语标准中,定义了不同的术语:“白炽灯”(incandescent lamp)(GBT 2900652004中8450704)和“放电灯”(discharge lamp)(GBT 2900652004中8450717)。在本部分中,采用“灯丝灯泡”(filamentlamp)和“放电灯泡”(discharge lamp)。然而,在仅写作“灯泡”(1amp)时,则指的是这两种类别的灯泡,除非上下文明确地显示它仅用来表示一种类别的灯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