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7348 1998 前 言 本标准在技术上等同采用了 ISO 4182: 1986( C)道路车辆 会车光束倾斜角随载荷变化的测量在编写上按 GB/T 1.1 1993 的规定。 本标准 3.1 条采用 ISO 3833: 1977 标准中的车辆分类,与我国 GB 3730.1 88中标准中的车辆分类有所不同,这是由于后者主要根据我国当时的汽车行业管理情况制定的,在修订时必将向 ISO 3833 靠拢。 与本标准配套使用的相关标准有 ISO 9819: 1991道路车辆 有关信号装置光度要求的法规 对照表、 IEC 810道路车辆的灯光性能要求、 GB 4785 1998汽车及挂车
2、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20 1994前照灯、后位灯、示廓灯、制支灯的配光性能要求、 GB 7258 199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 7454 1987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等标准。 GB 7258 和 GB 7454 标准所涉及的会车光束调整皆是在车辆空载再加上一名驾驶员的载荷条件对车辆进行检验, GB 4785 包括的内容也只是本标准的一部分,而本标准则规定了各种载荷情况,对会 车光束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测量。其测量方法的评价比前两项标准更为具体和全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3、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耀芸。 本标准 1998 年 5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B/T 17348 1998 ISO 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国家标准化学会( ISO 会员团体)的一个世界联合会。国际标 准的制定工作由 ISO 的技术委员会负责进行。每一会员团体对已经设有技术委员会的某一专题感兴趣时,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各个与ISO 有联系的国际组织,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均可参加此项工作。国际标准草案被技术委员会采纳后,在 ISO 理事会承认其为国际标准之前,须分发
4、给各会员团体,征求赞同意见。根据 ISO 程序,国际标准只有在至少 75会员团体投票赞同后,才能被批准。 国际标准 ISO 4182 由 ISO/TC 22 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批准。 该第二版取消并代替了第一版( ISO 4182: 1979),其中附 录 A 的 A4.2 已作技术修订。用户应予注意,所有的国际标准均随时进行修订,标准中所参考的任何其他国际标准,均意味其最近版本,另有说明者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348 1998 idt ISO 4182:1986( C) 道路车辆 会车光束倾斜角 随载荷变化的测量 Motor vehicle Measurement o
5、f variations in dipped beam headlamp angle as a function of loa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由 于载荷改变姿态而引起的会车光束倾斜角相对初始倾斜角变化的测量方法。在车辆的型式鉴定试验时,特别宜用此测量方法。 车辆的载荷条件在附录 A(标准的附录)中予以规定。除法规有不同载荷条件外,都可参照执行。附录 B(标准的附录)对前大灯作了分类,并根据分类给出了相适用的测量方法的实例。附录 C(标准的附录)给出了确定传统灯光明暗截止线某一点位置的光度测量方法。这是对附录 B 中测量方法实例之一的补充。 本标准适用于 ISO 3833 所规
6、定的机动车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 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30.1 88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车辆类型( neq ISO 3833: 1977) GB T 3730.3 92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eqv ISO 612:1978) GB 4785 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neq ISO 303: 1986) CEE1) 指令 76 756,机动车辆及挂车照明和发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
7、下列定义。 3 1 分类 在本标准中,对 ISO 3833 所规定的车辆分类如下: 3 1 1 M 类车辆 vehicle category M 用作载运乘客的机动车辆。 3 1 1 1 M1类车辆 vehicle category M1 除驾驶员座外,设座不多于八个的 M 类( 3.1.1)道路车辆。 3 1 1 2 M2车辆 vehicle category M2 除驾驶员座外,设座多于八个,最大允许总质量不超过 5t的 M类( 3.1.1)道路车辆。 3 1 1 3 M3类车辆 vehicle category M3 1) CEE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法文缩写;英文是 EEC。 除驾驶员座外
8、,设座多于八个,但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 5t的 M类( 3.1.1)的道路车辆。 3 1 2 N 类车辆 vehicle category N 用做载运货物的道路车辆。 3 2 车辆类型 在本标准中,如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则应作为同类车辆考虑: 轴距(见 GB T 3730.3 的定义); 前大灯在车辆上的位置; 前大灯类别(见附录 B); 悬架系统的特性; 制造厂 规定的轴荷; 按载荷校正会车光柬倾斜角所用的方法。 3 3 初始倾斜角 initial angle 3 3 1 规定的初始倾斜角 stated initial angle 道路车辆制造厂规定的会车光束初始倾斜角度值。该数值作为计
9、算允许变化的参考值。 3 3 2 测定的初始倾斜角 measured initial angle 会车光束倾斜角或车辆处于如附录 A所规定的第 1种条件下测得的倾斜角作为被试的该类车辆所测定的车辆倾斜角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作为评价光束倾斜角随载荷变动而变化的参考值。 3 4 会车光束倾斜角 dipped beam angle 倾斜角可定义为: 在前大灯灯光分布中特性点的方向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用 mrad 表示; 因为夹角很小,或可用该角的正切值以倾斜角百分数表示(对于这类小角, 1等于 10 mrad)。 如倾斜角以百分数表示,则可由下列公式计算: ( h1-h2) /L100 式中: h1 前
10、大灯灯光分布中特性 L 点的离地高度,以 mm 计,在安放于离前大灯基准中心的水平距离 L 而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垂直屏幕上测量; h2 基准中心( 3.5)的离地高度 ,以 mm 计; L 从屏幕到基准中心( 3.5)的水平距离,以 mm 计。 负值表示向下的倾斜角(图 1),正值表示向上的倾斜角。 注 1 此图表示 M1类轿车,但所示原理同样适用于其他类车辆。 2 未装有前大灯校平装置的车辆,会车光束倾斜角的变化与车辆本身的倾斜度变 化相一致,并能由此推导出来(见附录 B)。 3 5 基准中心 reference centre 基准中心由大灯制造厂规定。 4 测量条件 4 1 如用目测
11、或光度测定法检查屏幕上的会车光束图像,则测量应在黑暗的环境(如暗室)中进行,且有足够面积,如图 1 所示设置的车辆和屏幕。 前大灯基准中心( 3.5)离屏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0 m。 4 2 车辆和屏幕的设置应符合 4.2.1 及 4.2.2 的要求。 4 2 1 进行测量的地面应尽可能平坦和水平,以便能保证会车光柬倾斜角的测量再现性精确到 0.5mrad ( 0. 05倾斜度)。 4 2 2 如果使用屏幕,则其标记、位置和相对于地面和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的方位应能保证会车光束倾斜角的测量再现性精确到 0.5mrad ( 0.05 倾斜度)。 4 3 测量时环境温度在 10 30 以内。 5
12、车辆准备 5 1 测量应在已行驶过 1000 10000 km,最好是已行驶约 5000 km 的车辆上进行。 5 2 轮胎应充气至制造厂规定的满负荷压力。车辆应充满燃料、水、机油,并装备制造厂规定的所有附件和工具。 注:充满燃料是指燃油箱应加油到不少于其容量的 90。 5 3 车辆的驻 车制动应松开,变速器处于空档。 5 4 车辆应在第 4.3 所规定的温度下至少存放 8h。 5 5 如用光度测定法或目测法,且如车辆装备变光式前大灯,则为便于测量应优先选用具有较好变光装置的前大灯,并安装在试验车辆上。 对于特殊准备,见附录 B。 当车辆制造厂和试验室双方同意时,允许用其他方法以取得更精确的读
13、数(例如移动前大灯透光镜)。 6 试验程序 6 1 总则 按规定所选定的方法,会车光束倾斜角的变化或车辆倾斜角的变化,应在车辆每一侧分别测量。在附录 A规定的所有载荷条件下,从左右前大灯测得的结果应在 第 6.5 所规定的限度内。载荷应逐渐施加,不使车辆受到过大的震动。 6 2 被测的初始倾斜角的确定 车辆应具备第 5章规定的条件,并按附录 A中 A1 规定的相应车辆类别的第一种条件加载,每次测量前,车辆应按 6.4 的规定进行摇动,测量应进行三次。 6 2 1 如三次测量结果中没有一次与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相差大于 2mrad( 0.2的倾斜度)则该平均值应作为最后结果。 6 2 2 如果对于任
14、何一次测量,与结果算术平均值之差大于 2mrad( 0.2 的倾斜度),则应连续进行 10 次测量,这 10次所测量的算术平均值应作为最 后结果。 6 3 测量方法 依照附录 B 规定的前大灯类别,各种不同的测量方法都可应用,只要读数精确到 0.2mrad ( 0.02 倾斜度)以内。 (附录 B中列举了测量方法的实例,如能得到同样的结果,也允许应用其他不同的方法) 6 4 载荷变化之后车辆的试验 每次载荷变化之后,车辆悬架和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会车光束倾斜角的部分,应按第 6.4.1 6.4.3 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在试验室同意时,制造厂可提出其他方法(无论是试验的或是根据计算的)尤其是当试验存
15、在特殊困难以及当这样计算具有明显根据时。 6 4 1 带有传统悬架的 M1类车辆 将车辆停放在测量场所,如有必要则将车轮支承在浮动平台 1) 上(仅在缺少该平台面可能造成对悬架运动的限制以致影响测量结果时才使用浮动平台),按下述方法摇动车身: 连续摇动车辆至少三个完整循环,每一循环先压下车辆尾端,然后再压下车辆前端。 摇动程序应终止于一个完整的循环,待车辆自然静止后进行测量。 6 4 2 具有传统悬架的 M2、 M3类和 N类车辆 车辆停放在测量场地,车轮着地,由瞬时变化载荷来使车身摇动。 6 4 3 具有需发动机驱动的非传统式悬架车辆(如液力或气 力悬架)。应用下列程序,必要时按制造厂的规定
16、调整: a)调整发动机转速,使符合制造厂规定。 b)必要时提供发动机辅助冷却。 c)每次改变载荷之后,在进行任何测量之前,必要时需一直等到车辆重新回到稳定状态。 d)因为试验在试验室内进行,须保证从排气管通到大气的空气管道不妨碍车辆移动或进行测量。 6 5 测量 会车光束倾斜角的变化,应由与依照第 6.2 所规定而测量各初始倾斜角有关的各种不同的载荷条件加以评定。当车辆装备有前大灯手动校平装置时,则应调整至由制造厂对给定载荷条件所规定的位置。 6 5 1 首先,应在每种载荷条件下进行单独测量。对所有的载荷条件,如倾斜角的变化是在以 4mrad( 0.4的倾斜度)为安全界限的计算极限之内(例如,
17、规定的初始倾斜角位于和为鉴定所规定的角度值的上、下限之间的公差以内,即可认定)。 6 5 2 如果任何一次(或几次)测量的结果不遵守第 6.5.1 所述的安全界限或超过极限值,则应按 6.5.3 所规走载荷条件,再作三次测量。 6 5 3 对上述每一种载荷条件 a)如三次测量结果中没有一次比其算术平均值之差大于 2mrad( 0.2的倾斜度)则该平均值应成为最后结果。 b)对于任何一次测量,如果与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之差大于 2mrad( 0.2的倾斜度),则应再连续做十次测量,该算术平均值应作为最后结果。 c)在车辆装有固有滞后回线的自动前大灯校正装置时,应取滞后回线的峰值和谷值的平均值作为
18、相应值。 所有这些测量应遵照 6.5.3a)和 6.5.3b)的规定进行。 6 5 4 在所有载荷条件下,如在依照第 6.2 规定测量的初始倾斜角和在每种载荷条件下测量的倾斜角之间的变化小于第 6.5.1 中的计算值即可认定。 6 5 5 如倾斜角变化超过所计算的上下限二者之一,则应允 许制造厂在规定的鉴定极限内选取与规定的初始倾斜角不同的值。 1)可在地面的底板和支承车轮的顶板之间放置金属球构成浮动平台。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各类车辆的载荷条件 A1 总则 在 A3至 A6 所述的试验中,不同载荷条件下所考虑的每一座位(固定的,可折叠的或可移动的)应施加 75 kg 载荷以模拟乘员及
19、其手提行李的质量。 A2 载荷条件 由于因载荷改变车辆状态而引起的会车光束倾斜角变化,应在下列载荷条件下测量。 A3 M1类车辆 A3 1 第一种条件 驾驶员座上的一名乘员。 A3 2 第二种条 件 驾驶员,加上前排离驾驶员座位较远座位上的一名乘员。 A3 3 第三种条件 驾驶员,加上前排离驾驶员座位较远座位上的一名乘员,再加上最后排座位上的全部乘员。 A3 4 第四种条件 全部座位满员。 全部座位满员,加上行李舱(或旅行车货台)的平衡载荷,根据行李舱在车前或车后的位置使后轴或前轴获得最大允许载荷。 如车辆设置一前行李舱和一后行李舱,则外加载荷应均匀分布,以符合最大轴载荷要求。然而,在两车轴之
20、一上达到最大允许载荷之前就已达到最大允许总载荷时,则行李舱的载荷应限制到给定的总载荷值。 注:在确定以上载荷条件时,必须考虑制造厂所规定的任何载荷限制。 A4 M2和 M3 类车辆 A4 1 第一种条件 驾驶员座位上一名乘员。 A4 2 第二种条件 车辆的加载为:每轴均施加其最大允许技术载荷,或在前后轴上成比例地施加其最大允许技术载荷,以达到车辆最大允许质量,以哪轴首先达到为止。 A5 具有承载平面的 N 类车辆 A5 1 第一种条件 驾驶员座位上的一名乘员。 A5 2 第二种条件 驾驶员,加上如此分布的载荷:即在后轴(一轴或几轴)上施加最大允许技术载荷,或车辆最大允许质量,以哪轴 首先达到为
21、止,但不超过前轴的计算载荷,即空载车辆的前轴载荷加上 25的前轴最大允许载荷。相反,当货台在前部时,则考虑前轴。 A6 无承载平面的 N类车辆 A6 1 半挂牵引车 A6 1 1 第一种条件 驾驶员座位上的一名乘员:牵引鞍座上无载荷。 A6 1 2 第二种条件 驾驶员,加上牵引鞍座上的最大允许技术载荷,在鞍座上配置的相当于后轴上的最大载荷。 A6 2 挂车牵引车 A6 2 1 第一种条件 驾驶员座位上的一名乘员。 A6 2 2 第二种条件 驾驶员,加上驾驶室内其他座位上的全部乘员。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前大灯分类和测量方法的实例 B0 引言 评价会车光束倾斜角变化的不同方法示例见 B2
22、。然而,其中有些方法不适用于装备某些型式的前大灯装置的车辆,所以,在本附录中,考虑前大灯属于如第 B1 所规定的三类中之一,应用的测量方法在各类前大灯中指出。 B1 应用方法 B1 1 第 1 类 刚性地固定到车架或车身上,且其中光学元件不能移动以补偿车辆负载变化的前大灯。 注:半固定的对准装置(作为初始的目标标定)和前大灯隐蔽机构,都是作为刚性固定考虑的。 应用方法: B2.3.1a)或 B2.1.2b) B2.2.1a)或 B2.2.2b) B2.3.1a)或 B2.3.2b) B1 2 第 2 类 随车辆载荷变化而可相对于车架或车身重新调整的(手动或自动地)前大灯。 应用方法: B2.1
23、.1a)或 B2.1.2b) B2.2.1a)或 B2.2.2b) B1 3 第 3 类 其中透光镜刚性地固定于车架或车身上,而反光镜或其他光学元件可随车辆负载变化而重新调整(手动或自动地)前大灯。 应用方法: B2.1.1a)或 B2.1.2b) B2 测量方法 注: B2.1 B2.3所述的实例并非是提供全面的试验方法,经试验室同意后可使用其他适当的方法。 B2 1 会车光束倾斜角的直接测量 会车光束应投射于屏幕上。从屏幕到前大灯基准中心的距离 L应不小于 10 m,所有倾斜角及其变化的测量应取自在会车光束图像中所选择的某一特性点。透光镜可局部遮蔽,以提高屏幕上光束图谱的清晰度。如会车光束
24、图像具有清晰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则特性点应选择在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中心部分。对于欧洲式的前大灯,这部分水平明暗截止线位于屏幕上通过 HV 点和 B50L(如适宜的话或B50R)点的两垂线投影之间 (见 CEE 指令 76 756)。 B2 1 1 方法 a):对所选特性点的目测直接测量 特性点距地面高度的变化可以直接测量,例如参照屏幕上标记的适当刻度。 B2 1 2 方法 U:以光度法直接测量 特性点的位置及其距地面高度的变化,可由附录 C所述光度法确定。此时,前大灯的电源应是稳定的。 B2 2 前大灯在垂直平面内方位的测量 B2 2 1 方法 a):激光和镜面测量: 有良好光学性能并在暴露表面复
25、有反射镀层的平面镜,应安装在前大灯透光镜的中心。推荐使用氦一氖( He Ne)激光器。从激光器至镜面和从镜面 至测量点的距离应大于 3m。如果光学装置中入射和反射光线不是真正水平,则必须进行校正,以补偿由于车辆载荷变化而引起前大灯的垂直位移。 B2 2 2 方法 b):倾角仪测量 适用的倾角仪可以是下列型式之一,并应直接与前大灯相连。 电子的; 带可调节水泡的水准仪式的。 B2 3 车辆位置测量 B2 3 1 方法 a):车辆高度的直接测量 在车辆同一侧应选择两个基准点。两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为车辆总长的70。两点应同时位于离地高为前大灯基准中心离地高 80 120间的水平平面内。 B2 3
26、2 方法 b):倾角仪测量 倾角仪应牢固地装置在车架或车身上有适当刚性的部位。 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 确定传统的灯光明暗截止线某一点位置的光度法 C1 传统的灯光明暗截止线定义:在本标准中,传统的灯光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被认为是其所在的那一点,其光束强度用坎德拉( cd)表示,等于: I = 0.15I1+500 式中: I1 表示比亮度为 I方向低 1 处的光束亮度。 本定义仅应用于:不论何时检查会车光束的变化予以确定灯光明暗截止线基准位置的所选特性点。光电接收器的角直径应近似于 1mrad。 C2 测量方法 在暗室中进行测量,注意彻底清除地面和侧墙上的反射。 测量系统可由两个装有无色滤光器的光电接收器组成,滤光器所具有的透光系数即输出信号比为 10.15 。测量系统按图 C1布置。 光信号应与相当于 500cd 信号的零点指示器相比较。输出信号比为 0.15,且亮度的公差应不超过 5。 进行测量时,垂直移动光电管支架直至指示器读数为零。灯光明暗截止线的特性点与最上面的光电接受器的中心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