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探测设备结构、试验的通用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其中显示至爆炸下限l00%的类探测设备的性能要求由GB l5322另行规定,这些探测设备或其部件可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见3.18)和易产生瓦斯的矿井。本部分由下列各种型式的电气设备性能的具体要求的标准给予补充。GB 20936.2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 20936.3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100的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 20936.4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类设备的性能要求12当制造商声明探测设备结构具有特殊特征或性能超过本部分的最低要求时,本部分是适用的,但这些声明应得到验证。必要时应扩展或附加一些试验程序,用来验证制造商声明的性能。附加试验应在制造商和试验室之间协商一致。13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性气体探测设备,这些探测设备用于对爆炸危险发出警告,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14本部分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设备,用于商业和工业安全场合。15本部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试验室设备、科研设备和仅用于过程控制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