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a)印制、计算机打印或复印的,由发行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向相关团体(银行、经纪人、证券交易所等)签发的提款单。b)除41,42,43,46,511和56外,在官方公报或报纸上通告的提款单。本标准定义了提款单的内容、表述的顺序及其结构;还规定了上述a)中提及的提款单的物理特征。注:在下述的第4章和第5章中,如果要求条款满足上述a)和b)的内容,用星号(*)作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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