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评价程序,以及各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运行和退役整治铀矿冶设施的所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对伴生放射性矿物的其他矿山以及加工带有放射性矿物的工业场所,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限量的,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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