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民用、娱乐业和工业用)小功率发电机组的要求、最低性能和型式试验。航空用发电机组除外。本部分主要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电压不超过500 V、单相或多相、交流或直流发电机组。这类发电机组应按标准生产,并且可以从产品样本或广告中选择。在本部分中,“小功率”的含义是功率约在10 kW以下。注:要准确地规定小功率的限额是不可能的。适用于本部分的小功率发电机组具有以下特征:用户通常为非专业人员(详见31);整套发电机组通常为可运输式或移动式;电力输出采用插头插座连接方式(特低电压除外,见663);用户无需进行任何附加安装就能使用。具备上述特点的特殊用途或功率较大的发电机组,在用户和制造商认可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本部分进行试验。在某些使用场合若需要补充有关要求,则本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除了在GBT 2820128206中适用的定义和要求之外,本部分还对试验及安全性设计的具体要求做了规定。此外,为了不对用户构成伤害,本部分还规定了有关安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