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古籍著录项目及其顺序、著录用标识符、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及著录项目细则等。本部分主要用于汉语文古籍著录。各少数民族语文古籍著录可以参用。本部分适用于编制国家书目及各类型目录。本部分不涉及古籍目录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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