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33-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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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99 A 12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 533200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操作规程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nd-of-life vehicles take-back and dismantling2008-03-28 发布 2008-10-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533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第 7 章、第 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卡达克汽车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磊、王学平、

2、郭淼。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DB11/ 5332008 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的入厂检查和登记、去污处理、拆解、总成报废、贮存、回收利用、期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3、控制标准 DB11/T 534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5342008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入厂检查和登记 4.1 核对该报废汽车所有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机动车报废证明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接收该车辆。 4.2 检查汽车各个总成部件,应齐全完整,管理部门依法处置的车辆除外。 4.3 报废汽车入厂后,立即检查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处有无泄漏和损坏。如发现泄漏,应立即用容器进行收集或用软塞堵住泄漏处。 4.4 对入厂的报废汽车进行登记,将该报废车主要信息,包括车

4、辆型号、品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号牌号码、重量、入厂时间等,录入数据库管理系统,将带有号牌号码的车辆外观照片、发动机号照片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存入车辆档案。 4.5 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 去污处理 5.1 应在非露天的预处理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包括燃油、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油、制冷剂、制动液、动力转向油、防冻液、冷却液、风挡玻璃洗液等。 5.2 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 90%。 6 拆解 6.1 拆解作业技术要求 6.1.1 拆解要在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的基础上进行, 提

5、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6.1.2 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 6.1.3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手册或拆解方法的,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方法进行拆解。 6.2 拆解程序 DB11/ 5332008 2 报废汽车去污处理完毕之后,应按下列程序操作进行拆解: a) 拆下油箱,有燃气气瓶的拆下气瓶; b) 拆下蓄电池; c) 拆除安全气囊及控制模块并使之失效,拆除安全带; d) 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并用专用容器贮存,防止二次污染; e) 拆除机油滤清器; f) 拆除催化转化器及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 g) 拆下车轮,拆除废轮胎; h) 拆除玻

6、璃; i) 拆除橡胶制品及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 j)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 k)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块塑料件,包括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 l) 拆解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7 总成报废 7.1 发动机、转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应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确保其处理后仅能作为废金属材料再利用。 7.1.1 发动机 发动机的报废处理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a) 挤压壳体及齿轮为块状金属; b) 在缸体钻通孔,直径大于 50mm,至每个缸筒缸壁; c) 切通孔,直径大于 50mm,至每个缸筒缸壁。 7.1.2 变速箱 变速箱的报废处理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a) 挤压箱体及输入

7、/输出轴为块状金属; b) 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钻通孔,直径大于 50mm; c) 冲击箱体至变形,变形的程度为原尺寸的 70%。 7.1.3 转向机 转向机的报废处理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a) 挤压壳体为块状金属; b) 冲击壳体至变形,变形的程度为壳体尺寸的 70%。 7.1.4 前后桥 前后桥应彻底切断。 7.1.5 车架、车身 7.1.5.1 有车架的报废汽车在车架的右前、左后的纵梁三分之一处切割下 200mm。 7.1.5.2 无车架的报废汽车使用专用压扁设备将车身压至变形。 7.2 所有经过拆解、报废处理的总成零部件,含上述条款规定的汽车主要总成,按规定进行破碎,细化分离

8、出钢铁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及非金属材料。 8 其它要求 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解体后的照片、包含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部件的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的拓印膜等资料应完整留存备查。 DB11/ 5332008 3 9 贮存 9.1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贮存废油废液,防止液体随意挥发、泄漏。 9.2 拆下的零部件应在室内贮存,不得露天存放。 9.3 拆解部件、材料及拆解后产生的废物零部件应分类收集、分区保存。 9.4 储存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应进行标识。 9.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存储未引爆安全气囊的装置应防爆,应定期对

9、容器和装置进行检查。 9.6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GB 18599 规定贮存。 9.7 废铅酸电池、废发动机油、变速器油、动力转向油、废机油滤清器、安全气囊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要满足 GB 18597 的规定。 10 回收利用 10.1 应在确保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遵循资源回收利用原则对报废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利用。 10.2 拆解的其他部件能够再使用的,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10.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以及安全气囊、安全带、催化转化器、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不应按照原用途再使用。 11 期限要求 拆解企业登记报废汽车后,应在 3 个月之内拆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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