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A 10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T 1032008代替DB11/T 1031998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 The photography trade service operation regulations 2008-03-28 发布 2008-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032008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DB11/T 1031998。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摄影业形势发展,重新定义了摄影业概念,突出了接待服务要求,重新梳理了摄影业服务的过程,增加了与现代数码技术相关的服务内容。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
2、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陆世芹、王棋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1031998。 DB11/T 1032008 1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业服务操作的接待服务要求、专业服务要求、产品交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摄影业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摄影业 photography trade 运用照相机、数码设备、灯光设备、感光材料等在室内外拍摄人物、产品、社会活动及风光静物影像,通过影像后期制作工艺,塑造可视画面形象,以及运用冲扩设备、影像输出设备、承载影像介质材料,从事拍摄和后期制作的服务业态。 3.2 摄影 photography 运用摄影设备记录影像的活动。 3.3 化妆 disguise 使用化妆品、装饰品及服装服饰用品塑造被摄人物的活动。 3.4 影像制作 the image m anufacture 运用影像制作设备和技术进行影像制作的活
4、动。 4 接待服务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顾客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讲清服务合同条款内容,对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2 认真听取顾客对摄影服务的具体要求,为顾客提供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说明所使用的相关材料的品牌和质地,产品的生产周期和价格。 4.3 按顾客的要求,确定影像产品的规格和拍摄的具体方法。 4.4 对需提供冲扩放大、翻拍、着色服务的,应对底片(胶卷)或相片的质量、外观进行检查,并向顾客做详细说明,使顾客清楚所能达到的服务效果。 4.5 对需提供数码影像制作服务的,应提醒顾客将影像资料进行备份,并使用数码设备直接向顾客展示影像资料,确定制作要求;
5、同时,应对下载的数码影像文件作备份。 DB11/T 1032008 2 4.6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顾客签订服务合同或开具服务单据。其内容包括单位或姓名、服务内容、规格、数量、价格,以及看样片和交付影像产品的日期、经手人等,并注明顾客对服务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4.7 引导顾客到下一服务位置。 注:服务单据应为一式三联 。一联存根,一联随封套作为经营者内部各工序操作的工作单,一联作为顾客取件的凭证。 5 专业服务要求 5.1 化妆服务 5.1.1 化妆人员要按照服务合同或服务单据中确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化妆造型。 5.1.2 询问顾客化妆品过敏史。 5.1.3 合理使用符合 GB 7916 的化妆
6、品。 5.1.4 根据顾客的特点和要求,按服饰搭配、洁面、打粉底、五官刻画、整体造型等步骤为顾客化妆造型。 5.1.5 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应事先说明。 5.1.6 化妆造型应符合摄影风格的要求。 5.1.7 化妆完成后引导顾客到下一服务位置。 5.2 摄影服务 5.2.1 摄影人员应按照服务单据与顾客核对服务要求,引导顾客到拍摄位置。 5.2.2 指导或协助顾客对发式、面容、服饰等作必要的修饰和整理。 5.2.3 正确使用摄影设备和材料,合理运用光线,选择拍摄角度和背景、道具,影像记录对号无误。 5.2.4 引导并处理好被摄者的姿势、表情,调动启发人物的情绪,为顾客拍摄。 5.2.5 拍摄完成
7、后,引导顾客到下一服务位置。 5.2.6 摄影人员应随时关闭摄影电源。 5.2.7 摄影人员在外景摄影服务时应向顾客提示安全事项。 5.3 选样服务 5.3.1 接待人员应将影像资料一一向顾客展示,将顾客选中的影像资料详细记录。 5.3.2 对顾客选中的超出约定数量的照片,应为顾客开具补交款收费单据。 5.3.3 对顾客未选用的样片应及时销毁,电子文件应及时删除。 5.4 影像制作服务 5.4.1 冲洗胶片时,应按冲洗工艺的标准要求进行。 5.4.2 胶片制作照片时,应根据底片的密度、反差,选配相纸,合理剪裁,印制或放大质量合格的照片。 5.4.3 数码影像输出时,应适当根据拍摄风格和顾客要求
8、合理进行调整、整修及加工处理,恰当确定输出精度,输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影像。 5.4.4 进行底片或照片的整修时,应使其达到比较完美的程度。 5.4.5 照片着色应根据原照片的形式内容,将色彩与原影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增强作品的艺术性,达到与顾客约定的要求。 5.4.6 照片装裱时,应根据与顾客的约定和作品风格进行装裱,产品质量达到企业样品展示的标准。 5.5 产品检验服务 5.5.1 在完成操作后,各工序操作人员应检查产品是否与服务合同或服务单据确定的要求相一致,质量是否合格。确认无误后,进行产品包装,签署操作人员的工号。 5.5.2 质量检验人员应按照服务合同或工作单的记载,检验影像成品的质量和数量,将成品交付前台 。 6 产品交付服务 DB11/T 1032008 3 6.1 接待人员应按服务合同或服务单据进行核对,将成品一一向客人展示。 6.2 经顾客验收确认后,交付顾客,并收回顾客的取像凭证。 6.3 顾客逾期未取的成品由经营者负责保管六个月,数码照片资料保管两个月。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