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A 10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摄影业服务质量要求 The photography trade service quality requirement 2008-03-28 发布 2008-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042008代替 DB11/T 1041998DB11/T 1042008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DB11/T 1041998。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摄影业发展需要, 增加了对经营环境、 经营人员的基本要求, 及成品检验内容。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
2、。 本标准起草人:陆世芹、王棋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1041998。 DB11/T 1042008 1 摄影业服务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行业的基本条件、服务要求、成品检验、服务质量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摄影业服务质量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DB11/
3、T 103 摄影服务操作规程 DB11/ 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103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影像设计 image design 运用设备、材料及美工用品对影像成品进行美化的工艺。 3.2 保值服务 protect t he value service 顾客根据胶卷、底片、照片等资料的重要程度,可提出保值要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保值协议,服务费由经营者与顾客协商确定。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服务场地 4.1.1 有固定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室与摄影室、工作室要分开。 4.1.2 店面装饰和橱窗陈列美观大方,
4、有特色。 4.1.3 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醒目。 4.1.4 使用规范价签,规范填写,商品码放整齐,货价相符。 4.1.5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清洁卫生。 4.1.6 店内应设有顾客等候休息处所。 4.2 生产服务设施 4.2.1 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2.2 有用于消毒服装服饰及化妆用具的设备、设施。 4.2.3 有合理的上下水设施。 4.2.4 废水排放应符合 DB11/ 3O7 的标准。 4.2.5 使用化妆品应当符合 GB 7916 的规定。 4.3 从业人员 4.3.1 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服务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经
5、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DB11/T 1042008 2 4.3.2 员工应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国家规定职业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3.3 上岗人员统一佩戴服务标志。 5 服务要求 5.1 接待服务 5.1.1 服务接待人员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礼貌语言。 5.1.2 向顾客真实准确的介绍本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与顾客签订服务合同或单据,明确顾客需求。 5.1.3 服务接待人员应将顾客要求制作的影像资料进行复制,再向顾客展示并确定制作要求,不应在顾客提供的资料上直接操作。 5.1.4 应向顾客说明电子影像与输出影像成品之间存在差别的可能
6、。 5.2 化妆服务 5.2.1 化妆造型应符合服务约定。 5.2.2 根据消费者的特点,合理使用化妆品和装饰品,对人物进行适度美化。 5.2.3 发型要配合妆面,妆面应对称、均匀,干净整洁,与创意吻合,化妆造型与整体拍摄风格相协调。 5.2.4 服装选配得体,符合摄影的主题,与发型、妆面、饰品相得益彰。 5.2.5 化妆台保持干净整洁,化妆工具每日消毒。 5.2.6 服装服饰保持干净整洁,每客消毒。 5.3 摄影服务 5.3.1 摄影服务人员应了解顾客需要并向顾客讲明拍摄要求。 5.3.2 所摄影像应清晰,反差适宜,曝光正确,画面结构合理,层次丰富,色彩还原真实,自然、美观。 5.3.3 证
7、件摄影应严格按照特定的规格要求拍摄。 5.3.4 所摄影像不应有技术失误造成的虚、动、歪、斜、闪等。 5.3.5 所摄影像应符合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5.3.6 摄影室内应安全、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无损。 5.3.7 外景摄影按服务单据确定的景点拍摄。 5.4 影像制作 5.4.1 冲版冲卷 经冲洗的底片密度和反差适中,版面洁净,不花不划。 5.4.2 照片制作 照片制作应影像清晰,反差适度,色彩真实,剪裁恰当,构图合理,不应有技术失误造成的花、划等损伤;裁切整齐,装裱工整平服牢固。 5.4.3 整修 经整修后的影像应层次丰富,光色柔和,去留合理,整修完美不失真,原片
8、的缺陷应得到弥补或美化。 5.4.4 着色 着色照片应达到着色均匀,浓淡适宜,层次丰富,色彩柔和亮丽、和谐统一,应达到美化和弥补画面不足的要求。 5.4.5 影像设计 应根据顾客要求确定作品主题和选择美工素材,合理安排照片的位置、大小、数量、形状和方向,做到美观、醒目、易懂、独特。 DB11/T 1042008 3 5.4.6 数码影像输出 输出介质的品质应符合服务约定;数码影像资料不得小于服务约定的文件量;影像规格应由影像的长乘以宽的形式标注,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影像规格由消费者自己选择。 5.4.7 扩印相纸尺寸参考数据: 5 英寸( 3R) : 127 毫米 89 毫米( 2 毫米) 6
9、 英寸( 4R) : 152 毫米 102 毫米( 2 毫米) 7 英寸( 5R) : 178 毫米 127 毫米( 2 毫米) 8 英寸( 6R) : 203 毫米 152 毫米( 2 毫米) 5.4.8 影像成品 各类影像成品均应平服整洁牢固,无起翘卷边,无气泡、划伤、变形等,使用环保型材料制作。影像成品应符合企业样片的质量标准和服务约定。并为顾客提供成品包装。 6 成品检验 6.1 检验依据 依照第 5 章的要求和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工作单和影像成品是检验凭据。 6.2 检验方法 6.2.1 目测法:直接观察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外观要求; 6.2.2 触
10、摸法:通过手的触摸检验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6.2.3 比较法:通过对同类产品的比较,甄别质量品质;冲印质量检测可通过认真对比控制条与标准条的异同,检测冲洗质量。 6.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7 服务质量与责任 7.1 质量评定 7.1.1 自评 经营者应选择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质量检验小组,以送检影像的源文件或底片作为参照,根据专业经验通过目测、触摸、比较的方法对影像成品进行检验。 7.1.2 外评 7.1.2.1 经营者应设有顾客投诉接待人员,接受顾客对产品质量的投诉。 7.1.2.2 通过发放质量调查表的方法,听取顾客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和意见。 7.1
11、.2.3 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评估和检验。 7.2 质量责任 7.2.1 成品经两次返工后,经双方确认或经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的费用。 7.2.2 对于保值服务的项目,达不到协议规定的要求,且无法挽回的,应当按保值额予以赔偿,并退还服务项目的所有收费。 7.2.3 对于非保值服务的项目,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与顾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有关法规执行。 7.2.4 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快件服务并收取加急费的,未按时交付,应双倍退还加急费。 7.2.5 为顾客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等,在正常保存条件情况下,一年之内出现开胶、变形的,应无偿返工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