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249-2010 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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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65.02 0.40 B 65 DB 1 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 T 1 2 4 9 2 0 1 0 水源保护 林营造技 术规程 T ech n i ca l re g u l a t i o n s o f fo r es t a t i o n fo r w a t er res o u rce s p r o t ec t i o n fo r es t 2 0 1 0 - 0 7 - 2 0 发布 2 0 1 0 - 0 8 - 1 0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3/T 1249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

2、/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农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涉县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新兵、鲁绍伟、王玉华、鲁少波、汤素青、孟成生、赵刚、周国娜、赵淑琴、徐学华。 DB13/T 12492010 1 水源保护林营造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水源保护林营造的总体要求、地域选择、造林和经营等技术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水源保护林营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 GB 6000 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T 15163 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2009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1 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GB/T 18337.3 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LY/T 1690 200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DB 13/T 529 2004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源保护林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forest 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以调节水量、控制土壤侵蚀和改善水质为目的综合

4、性防护林体系。它包括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及其它植被资源。 3.2 水源保护区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rea 以集中供水、取水口为中心的特定地理区域。在水源的取水口划出一定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依次划出一定的区域为二级、三级保护区。 3.3 水源保护林经营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forest 为保证水源保护林持续发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水环境的作用,对水源保护林进行管理、抚育、更新、改造的过程。 DB13/T 12492010 2 4 总则 4.1 水源保护林建设以节水、净水

5、、调水为宗旨,应以充分发挥水源保护林的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等功能,改善和维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目标。 4.2 营造水源保护林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选择良种壮苗,以营造复层混交林为目标,形成多层次、多树种的乔灌草层层搭配的空间立体植被格局。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加阔叶树的比例。 4.3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营、造、管、防、治、补相结合的措施,营建高效、稳定、健康的水源保护生态防护林体系。 4.4 在水源保护林营造和更新采伐过程中,严格限制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5 水源保护林地域选择 5.1 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河流两侧、水库周边及河流上游区域的林业用地,

6、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及宜林地。 5.2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保护水源的需要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用于建设水源保护林的其他土地。 5.3 其他适宜于水源保护林建设用地。 6 水源保护林营造 6.1 人工造林 6.1.1 整地 6.1.1.1 整地时间: 一般在造林前12个季节。 6.1.1.2 整地方式: 采用保水保土的小破土面整地方式,保护已有植被,避免整地带来新的水土流失。一般采用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翼式鱼鳞坑整地等,沿等高线按品字形排列。各种整地方式的规格及应用条件参照DB 13/T 529 2004。 6.1.2

7、 树种选择 a) 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禁止使用影响水环境的树种。 b) 选择树体高大、冠幅大,林内枯枝落叶丰富和枯落物易于分解,具有深根系、根量多和根域广、长寿、生长稳定且抗旱、低耗水、抗性强的树种。宜适当增加阔叶树种。 c) 年均降水量在400 mm 以上,或年降水量在400 mm 以下的适宜地段,以乔木或乔灌树种为主;年降水量在400 mm以下地区,以灌木或灌草为主。 6.1.3 种苗要求 DB13/T 12492010 3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应达到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具体要求见GB 6000 1999规定。 6.1.4 混交林营造 6.1.4.1 混

8、交类型 根据造林地情况,可选择乔木混交、乔灌混交和灌草混交,或者针阔混交和阔叶混交,常用的混交造林树种搭配见表1。 表1 主要混交造林树种搭配表 主要树种 搭配树种 油 松 栎类、元宝枫、落 松、核桃楸、白蜡、椴树、榆树、桦木、刺槐、紫穗槐等 侧 柏 栎类、刺槐、黄连木、元宝枫、臭椿、黄栌、紫穗槐、荆条等 落 松 桦木、椴树、油松、山杨、元宝枫、核桃楸、花楸、白蜡、水曲柳、黄花柳等 栓皮栎 油松、侧柏、元宝枫、白蜡、核桃楸、槲树、黄栌、紫穗槐、山杏等 刺 槐 侧柏、杨树、栓皮栎、榆树、元宝枫、丁香、臭椿、黄栌等 杨 树 刺槐、桦树、落 松、元宝枫、白蜡、椴树、沙棘、紫穗槐等 6.1.4.2 混

9、交方法 根据水源保护林树种间关系,可采取株间混交、行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或群团状混交等方法。块状或群团状混交中团块纯林的面积不宜过大。 6.1.4.3 混交比例 应确保主要树种在组成中的优势,一般要求主要树种比例在5075。乔木混交林树木种数要大于等于3种,灌木混交林树木种数要大于等于2种。 6.1.5 造林时间 分为春季、雨季和秋季。 6.1.6 造林方法 6.1.6.1 播种造林 主要造林树种播种量见表2。 表2 主要造林树种人工穴播播种量表 树种 每穴播种量(粒) 树种 每穴播种量(粒) 油 松 2530 板 栗 3 侧 柏 2530 臭 椿 2530 榆 树 30左右 山 杏 45

10、华山松 46 文冠果 45 栎 类 58 荆 条 3040 DB13/T 12492010 4 胡桃楸 23 沙 棘 2030 紫穗槐 30左右 柠 条 2030 6.1.6.2 栽植造林 应达到苗直、根展、踏实、深度适宜,并留蓄水坑,尽量使用容器苗和带土坨苗木。 6.1.7 造林密度 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及营林水平,确定合理的造林密度,参照DB 13/T 529 2004。一般要求乔木造林密度栽植不少于1 240株/hm2,灌木不少于1 650株/hm2。种草带播种量4575 kg/ hm2。主要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参见表3。 表3 主要造林树种初植密度表 树种(组) 密度(株或丛hm

11、2) 树种(组) 密度(株或丛hm2) 油 松 2500 栎 树 1240 落 松 2500 杨 树 1240 樟子松 1240 沙柳、柠条、柽柳 1650 侧 柏 2500 沙棘、紫穗槐 1650 刺 槐 2000 花棒、杨柴 2550 榆 树 1240 山杏、山桃 900 6.1.8 幼龄林抚育 松土除草连续进行35年,每年13次;幼林抚育可分为割灌(草)扩埯、除蘖、定株(间苗)抚育、修枝、补植等经营管理措施;加强幼林管护,防止人畜破坏。 6.2 封山育林 6.2.1 封育方式 6.2.1.1 全封 在边远山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依靠自然生态修复力量。 6.2.1.2

12、半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采取人工辅助育林,形成乔灌草复层型水源保护林。具体要求见GB/T 15163 2004的规定。 6.2.2 人工辅助育林 6.2.2.1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灌复合型林分类型。 6.2.2.2 无林地和疏林地育林 a) 对封育区内乔、灌木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但因灌草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 DB13/T 12492010 5 b) 对封育区内有萌蘖能力的乔、灌木,可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 c) 对封育区内自然繁育能力

13、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匀的间隙地块,可按封育类型成效要求进行补植或补播。 6.2.3 封育年限 根据封育区所在地域的封育条件和封育目的确定封育年限。封育年限执行GB/T 18337.12001的规定。 7 水源保护林经营 7.1 抚育 7.1.1 抚育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都应抚育: 郁闭度0.8以上,林下植被光照不良的中幼龄林; 密度过大,竞争激烈,林木分化明显的林分; 遭受病虫、火灾、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受害木达到20以上的林分。 影响审美和风景游憩需求的林分; 7.1.2 抚育方法 抚育方法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生长抚育)、人工修枝等抚育措施。一般以间伐为主,主要根据树种、林

14、分密度、郁闭度、林层等选择抚育方法,特殊林况可采用卫生伐。抚育过程中要尽量保留林地枯落物。详细规定可参照GB/T 15781 2009。 7.1.3 抚育采伐强度 7.1.3.1 抚育采伐以伐除总株数的1530,伐后保留郁闭度0.60.7。 7.1.3.2 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的确定要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和劳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7.2 更新采伐 7.2.1 更新对象 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 7080(异龄林)。 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 7.2.2 更新方法 7.2.2.1 天然更新 适于择伐更新林地,采伐后保

15、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不少于4950株/hm2的迹地;具有天然下种母树60株/hm2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树根不少于900个/hm2,分布均匀的迹地。 7.2.2.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DB13/T 12492010 6 适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少于4950株/hm2,但多于4050株/hm2,通过补植、补播可以成林的林地。 7.2.2.3 人工更新 适于不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禁止大面积(大于等于10 hm2)皆伐更新。 7.2.3 更新采伐强度和间隔 更新采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参照GB/T 18337.3 2001规定。 8 低效

16、林改造 8.1 改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分应进行改造: 林相残破,功能低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 林分郁闭度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 林分衰败,生态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成、过熟林; 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低效林分; 组成单一、结构不良、林下植被盖度0.2的林分,尤其是针叶纯林; 林地土壤侵蚀模数大于或等于中度(2500 t/(km2.a))的林分; 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20以上的林分(林带)。 8.2 改造方法 8.2.1 补植改造 主要适用于林相残破的稀疏、残破林,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分布状况和该类林

17、分所处年龄阶段合理密度,采用均匀补植和局部补植的方式,补植后密度应达到该类林分合理密度的85以上。 8.2.2 树种调整: 主要是针对现有的大面积纯林,采取抽针补阔、间针育阔、栽针保阔等方法。 8.2.3 抚育改造: 主要适用于密度过大或病虫害危害严重林分。进行隔株或隔带疏伐,伐除过密林木和受害木。 8.2.4 更新改造: 适用于残次林、劣质林、树种不适林、病虫危害林、衰退过熟林及经营不当林。本着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可采用带状改造、块状改造等方法,通过2 3年以上的时间,逐步更替。 DB13/T 12492010 7 8.2.5 综合改造: 通过采取补植、封育、抚育、调整等多种方式和带状改造、育林择伐、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具体要求见LY/T 1690 2007规定。 8.3 改造强度 一次改造强度控制在总株数的50以内。如果改造后,林间空隙过大,应及时更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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