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30 A 12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1915 2011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2011-11-02 发布 2011-12-02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 DB21/T 1915 2011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提出 。 本标准 由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 。 本标准由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 负责起草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王德海、赵庶、 艾明泽、 李丹莉、 金月红、邱学思、姜宏、 陈宝萍 。 DB2
2、1/T 1915 2011 1 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镜验光配镜服务质量基本要求、服务 规范 、验光服务、眼镜定配服务、 产品 质量要求、 售后服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眼镜验光配镜服务的 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 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 眼镜镜片 第 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
3、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1417.1 硬性角膜接触镜 GB 11417.2 软性亲水接触镜 GB 19192 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 QB 2682 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DB21 1627-2008 辽宁省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 眼镜验光员 国家职业标准 眼镜定配工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放心眼镜店评 审办法 3 基本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核准的“验光、配镜” 或 “零售加工”经营范围,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有固定
4、的经营场所 。 3.1.2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 3.1.3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颁发的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3.1.4 从事角膜接触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2 人员要求 3.2.1 眼镜验光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眼镜验光员应熟悉 验光 工作程序和 验光 设备的操作规程,具备熟练的验光技能 ,并定期参加培训获取证书 。 3.2.2 眼镜定配工应经专业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眼镜 定配工应熟悉产品标准、配
5、镜工作程序和配镜设备操作规程,具备熟练的定配技能 ,并定期参 加培训获取证书 。 3.2.3 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DB21/T 1915 2011 2 3.2.4 质量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熟悉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验光、配镜、检验等工作流程,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3.2.5 营业 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服务流程,熟悉所售产品的性能和标识。 3.2.6 所有 上岗员工 应持有县(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体检卫生合格证。 3.3 工作场所要求 3.3.1 验光室应有固定、独立和较为舒适的工作空间,分为
6、普通验光室和综合验光仪验光室。 a) 普通验光室。通过平面反射镜将 远用 视力表至患眼距离 5 米。验光室空间 宜 大一些,有利放松调节。检影时保持验光室半暗,不影响观察影动即可。验光室的视力表挂在患者坐椅上方, 5.0 位置与患眼等高。照度 要达到 60lx。 b) 综合验光仪验光室。室内放综合验光仪,侧面置投影视力表。对侧挂反光板,承接投影视标用。其它要求同普通验光室。 使用远用投影视力灯(表)的,到影屏的距离应符合 仪器 的使用要求, 但以 不小于 2.5 米为宜。使用检影验光方法的,还应设置验光暗室。 c) 顾客所用的座椅应高度可调,保证顾客的眼睛高度与远用视力表的 5.0 视标大致水
7、平。验光室内的照明光源应位置合理,光照均匀。为方 便近用视力检查 ,还应设置亮度可调的台灯, 摆放 近用视力表的支撑架或阅读屏。各类 验光 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洁。 3.3.2 配镜室应有固定和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 应有隔离或封闭措施, 各类配镜设备和器具摆放宜方便使用、整洁。 3.3.3 检验室应有固定 和相对独立 的工作 空间 ,各类检验器具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3.3.4 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单位,应有固定、独立和较为舒适的配戴间,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有上下水,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器具。 3.4 仪器、设备要求 3.4.1 验光设备:应配备验光机 、 检影镜、验光镜片箱、瞳距
8、仪或瞳距尺、视力表(远用视力表、近用视力表 、散光视力表)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综合验光仪和投影视力灯(表);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的,还应配备裂隙灯显微镜 、 角膜曲率计 和检眼镜(眼底镜) 等。 3.4.2 配镜设备:应配备半自动或全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钻孔机、开槽机、烘热器、抛光机、整形钳、螺丝刀等。 3.4.3 检验设备:应配备焦度计(分度值 为 0.01m-1)、镜片测厚仪(分度值不大于 0.1mm)、直尺等。 3.4.4 应按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将验光 仪 、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强检计量器具 需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综合验光仪、角膜曲率计、瞳距仪或瞳距尺、直尺和镜片测
9、厚仪 等计量器具也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5 健全的规章制度要求 3.5.1 应有执行眼镜质量国家标准的制度 。 3.5.2 应有质量保证制度 。 3.5.3 应有质量责任及处理制度 。 3.5.4 应有消费者档案管理制度 。 3.5.5 应有环境条件保证制度 。 3.5.6 应有仪器设备管理及计量保证制度 。 3.5.7 应有经理岗位责任制 。 3.5.8 应有验光人员岗位责任制 。 3.5.9 应有配镜人员岗位责任制 。 3.5.10 应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 3.5.11 应有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3.6 安全生产要求 3.6.1 营业 场所符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10、规定的规定。 DB21/T 1915 2011 3 3.6.2 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有易燃物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 3.6.3 员工应有基本的消防常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3.6.4 使用紫外线消毒灯时应 避免 人员进入消毒室 。 3.6.5 验配过程产生废液 污水排放 应符合 DB21 1627 中的 相关要求。 4 服务 规范 4.1 环境要求 4.1.1 应 有固定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室与 验光室 、 配镜 室要分开 。 4.1.2 在 营业室 的醒目位置 应悬挂下 列相关证照和服务 提示 : a) 营业执照; b) 卫生许可证; c) 验
11、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角膜接触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验配服务单位还应悬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d) 服务项目 、流程 及收费标准; e) 服务投诉监督电话; f) 对消费者的承诺声明; g) 明示 配装眼镜 国家标准; h) 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4.1.3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清洁卫生,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柜台内 商品 摆放整齐,照明良好,方便顾客选取。 4.1.4 验光室和配镜室 应为顾客提供 等待 休息 区域。 4.2 仪容仪表 要求 4.2.1 主要工作人员应统一佩带工作卡,工作卡应有姓名、照片、工种等内容。 4.2.2 工作人员应 热情礼貌、举止庄重、说话和气
12、、服务周到、耐心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4.2.3 工作人员 不在工作区就餐、 休息 ,闲聊。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 5 验光服务 5.1 验光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 检 者 眼睛 的屈光数据后,出具验光单 。验光服务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员进行;初级验光员应在中级以上验光员的指导下从事验光工作。 一般程序和步骤 为 : 5.1.1 测量瞳距,以确定合适的试镜架。 5.1.2 问诊咨询 : 询问病史、症状,了解原戴镜情况、配镜目的 ,以及 有无可能影响视力的疾病等。问诊时,态度要和气,语言要规范,应尊重顾客的主观要求,对幼龄或年长者,还应询问陪同的家属。 5.1.
13、3 检查裸眼视力。 应检查裸眼远、近视力;如原有眼镜,应进行矫正视力的检查 。 5.1.4 客观检查:使用客观式验光 仪 或检影镜进行的验光检查 。 5.1.5 主观检查: 主觉验光、复验。 注: 初次配镜的 16周岁 以下的儿童或 青少年,必须进行散瞳验光,防止误判。 5.1.6 耐受试验,用矫正光度阅读或行走试镜半小时以上,观察矫正镜的适应程度。 5.1.7 确定验光处方:验光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验光处方应包括 以下内容: a) 顾客 姓名、年龄、原配戴镜各参数 ; b) 顾客 验光后配镜所需的各参数 ; c) 矫正后的视力 (特殊情况应说明 ); d) 验光日期、验光师签名 ; e
14、) 验光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 ; DB21/T 1915 2011 4 f) 镜架的材质、型号 ; g) 镜片的材质、折射率、透过率 。 5.2 配戴角膜接触镜的验光检查 5.2.1 配戴软性角膜接触镜时,除进行上述检查外,还应用角膜曲率计测量顾客的角膜基弧;使用裂隙灯显微镜和检 眼镜(眼底镜)进行全面的眼部检查。 5.2.2 配戴硬性角膜接触镜时,除进行上述检查外,还应进行角膜地形图、角膜内皮细胞计数、角膜厚度等项目的检查。 5.2.3 有 医学 禁忌症者,应慎戴角膜接触镜 。 6 眼镜定配服务 6.1 眼镜定配服务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定配工进行。初级定配工应在中级以上定配工的指导下
15、从事眼镜定配工作。 眼镜定配服务的程序和步骤 为 : 6.1.1 核对 验光 处方; 6.1.2 镜片标识: 确 定 镜片 顶焦度 ,标出光心和柱镜轴 位 (散光片)、顶底线(棱镜)、视中轴基线(渐变焦片)、小片中心及顶部(双光)。 眼镜架测量:应符合 GB/T 14214 的要求 。 6.1.3 制作样片:将模板镶嵌入镜圈检查无误后,标上鼻侧的标记,以免差错。 6.1.4 镜片测量:应符合 GB 10810 的要求; 6.1.5 使用 磨边机改边。 6.1.6 卸下镜片后,倒安全斜角:在手磨砂轮机上对镜片的凸凹两边缘倒出安全角。 6.1.7 安装 与整形 : 应符合 GB 13511 要求
16、: a) 塑料镜架的装片:严格控制温度、镜身和镜圈不得出现焦损、翻边、扭曲现象,镜片形状、大小应与镜圈相吻合,不得出现缝隙现象,左右眼镜片和镜圈的几何形状要对称。 b) 金属镜架的装片:镜片形状、大小应与镜圈相吻合,不得出现缝隙、崩边等现象,左右眼镜片和镜圈的几何形状要 对称,镜架的外观不得有钳痕、镀层剥落以及明显的擦痕。双光眼镜两子镜片的几何形状应左右对称。 6.2 交付检验:检验员应按照 GB 13511 的要求,对完工后的眼镜逐项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顾客。 误差超标,须返工重做。 6.3 戴镜指导:营业人员应指导顾客正确佩戴眼镜,介绍眼镜保养知识。 6.4 包装和标识:每副眼镜均应
17、提供验光单和 检验合格 确认 ,并单独包装。包装和标识 应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6.5 角膜接触镜配戴服务 ( 1)应检查角膜接触镜的包装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 2)由专人指导顾客正确摘戴隐 形眼镜。 ( 3)应告知顾客隐形眼镜的有关注意事项。 ( 4)应告知顾客定期复查。如有眼睛发红、刺痛流泪、视力模糊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取下镜片及时到原配镜处 咨询 或医疗机构诊治。 7 产品 质量要求 7.1 眼镜验配服务单位应按照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进货评价、验收和验证检验制度,并与产品的生产厂或供货商签定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 ,明确质量责
18、任。 7.2 眼镜片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 GB 10810、 GB/T 14214 、 GB 13511 等产品标准的要求。进口产品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7.3 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应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角膜接触镜应符合 GB 11417.1 和 GB 11417.2 的要求,护理液应符合 GB 19102 的相关规定。 DB21/T 1915 2011 5 7.4 眼镜架 应取得工业产品去可证; 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外观质量和精度等必须符合 GB/T 14214的要求。 7.5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和批量生产的眼镜, 应 符合 GB 13511 的要求。 8 售后服务 8.1 回访和复查:对初戴镜、 屈光度 改变较大者以及散光轴位变化者,应定期调查回访,询问其眼镜的配戴情况;对戴镜不适者,应嘱其及时验光复查。角膜接触镜初戴 者的复查时间为:一周、一个月、三个月,以后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8.2 应建立顾客档案,对顾客的投诉或抱怨进行记录并及时处理。积极做好顾客的接待、回访工作,对眼镜确有问题的,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8.3 有专人负责眼镜的调校、焊接等修理工作,修理应及时、细致、保证质量。不能修理的眼镜应妥善处理,并向顾客说明原因。 8.4 与顾客发生产品质量或服务纠纷时,应主动向顾客说明投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