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988-2012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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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20; 33.040.40 M 35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1/ XXXXX2012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 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pplication (报批稿) 2012 - XX - XX 发布 2012 - XX - XX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 XXXXX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

2、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厅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元芒、王雪、李晓峰、刘远想、闫铭、张博、卢世全、梁旭昱、洪伟、高卓民、付强、刘钢、徐兵、姜春连、王恺、朱荣涛。 DB21/ XXXXX2012 1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的系 统分类与组成、监控中心、客户端、车载终端、数据交换、监督管理及技术服务。 本标准 适用于辽宁省营运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业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服务 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2 规

3、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规范 GB/T 19056-2003 汽车 行驶记录仪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6-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8-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9-2011 道路运输

4、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YD/T 282-2000 通信设备可靠性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静态信息 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在一定时期内固 定不变的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业户、从业人员、运管机构、营运线路等信息。 3.2 车辆动态信息 车辆在营运行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定位信息、运行状态、人员、货物、线路等方面的信息。 4 缩略语 DB21/ XXXXX2012 2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UPS: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

5、wer Supply) HTTP: 超文本传输协议(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TCP: 传输控制协议(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GPRS: 通用分组无 线业务( 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 CDMA: 码 分多址(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IP: 互联网络协议( Internet Protocol) 5 系统分类与组成 5.1 系统分类 系统 分为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并统称为监控平台 。政府 平台又分为省级政府平台

6、、市级政府平台、县级政府平台。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均可自行建设 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 a) 省级政府平台: 汇聚下级政府平台、相关企业平台营运车辆的动态、静态信息,向 交通运输 部政府平台 交换 本省营运车辆动态、静态信息 ; 向下级政府平台转发交通运输部 政府 平台转来 的营运 车辆动态、静态信息 ; 对下级政府平台、企业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并为有跨域 监控需求 的用户提供跨域车辆行驶的动态、静态信息 。 b) 市级 政府平台:汇聚下级政府平台、相关企业平台营运车辆的动态、静态信息,向省级政府 平台 交换本地区营运车辆动态、静态信息 ; 向下级政府平台转发省级政府平台转来的营运车辆

7、 动态、 静态信息 ; 对下级政府平台、企业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并为有跨域监控需求的 用户提供 跨域车辆行驶的动态、静态信息。市级政府平台 可由省级政府平台提供相应功能 。 c) 县级 政府平台:汇聚该县企业平台的营运车辆动态、静态信息,向市级政府平台交换营运 车辆动态、 静态信息,对企业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并为有跨域监控需求的用户提供跨域 车辆行驶 的动态、静态信息。县级政府平台可由省级政府平台或者市级政府平台提供相应功能 。 d) 企业 监控平台: 对本企业 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营提供监控服务,并按规定向政府平台交换营运 车辆 动态、静态信息 。 5.2 系统组成 系统应包括如下几个主

8、要部分: a) 监控中心: 是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接收和处理车载终端传来的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向 相关 监控平台 交换数据,向客户端的监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 b) 客户端: 可通过 C/S 和 B/S 两种方式与监控中心进行数据交互,对营运车辆的动态信息进行 远程监控和管理; c) 车载终端: 由车辆卫星定位模块、无线数据传输、天线、电源模块、微处理器、数据存储介质 、外部接口、固件等设备单元组成, 向监控中心发送营运车辆动态信息 。 5.3 系统结构 系统结构如图 1所示。 DB21/ XXXXX2012 3 图 1 系统结构图 6 监控中心 6.1 总体性能 6.1.1 监控 中心应因

9、地制宜,合理规划。应划分为主设备区、外围设备区、监控区 。 6.1.2 自 建监控中心的,必须有长期 稳定的、与监控中心功能相适应的机房,配齐各类设施设备和 基础 软件,确保其正常运行;采用第三方平台的,由第三方提供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监控中心 。 6.1.3 监控 中心 724h 不间断运行 。 6.1.4 监控 中心能实时接收车载终端在非休眠状态下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大于 60s 的动态信息 。 6.2 监控中心组成 监控 中心主要由机房、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综合布线系统、电力系统、空调系统、 消防系统、 防雷系统、防水系统、机房综合监控系统、基础软件、数据库系统、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 系

10、统服务器 端应用软件等组成 。 6.2.1 机房环境 机房 必须保障各类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机房建筑面积必须达标;机房必须具备防尘、防潮、抗静电、阻燃、绝缘、隔热、降噪音的物理环境;机房功能区域分隔应清晰明了、便于识别和维护。应符合 GB 50174-2008的要求 。 6.2.2 服务器端应用软件功能 6.2.2.1 动态信息接入 能 接入符合规定的车载设备发来的动态信息 。 6.2.2.2 数据加工 能 够按照规定对接入的动态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有效的监控数据 。 6.2.2.3 数据备份与恢复 卫星 车载终端 移动网络 监控中心 客户端 DB21/ XXXXX2012 4 具有 自

11、动定期备份和人工备份功能,并有相应的恢复功能;数据在线存储时间不得少于 183天;每月对数据进行全量备份,每周对数据进行增量备份,系统数据恢复时间不超过 5小时 。 6.2.2.4 数据验证 具有 对数据内容进行验证的功能,包括车牌号、经度、纬度、速度、时间等,错误数据不能向其它平台进行交换 。 6.2.2.5 数据交换 各 平台应具有固定 IP地址,按照要求开启服务端口,按照规定实现数据交换 。 6.2.3 其它要求 监控 中心的系统安全、运行环境、网络传输、应急与报警信息响应时间、平台的车辆接入性能、平台响应时间、地图数据质量均应符合 JT/T 796-2011的规定 。 7 客户端 监控

12、 平台的监控管理客户端功能均应符合 JT/T 796-2011的规定 ,应能至少支持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8 车载终端 8.1 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车载 终 端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应符合 JT/T 808-2011的规定 。 8.2 车载终端组成 8.2.1 主机 车载 终端主机应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实时时钟、数据通信接口等,可包括显示器(为点阵显示屏,每屏应至少可显示 48个汉字)、打印机、通话装置(由免提式扬声器和麦克风组成)、读卡器。如果显示器、通话装置、打印机、读卡器不包含于主机本体内,则其可列为外部设备,但主机应留有相

13、应接口 。 8.2.2 外部设备 外部 设备应满足 JT/T 794-2011中的规定 。 8.3 外观、铭牌 外观 和铭牌应满足 JT/T 794-2011中的规定 。 8.4 文字、图形和标志 文字、 图形和标志应满足 JT/T 794-2011中的规定 。 8.5 材质、机壳防护 材质 和机壳防护应满足 JT/T 794-2011中的规定 。 DB21/ XXXXX2012 5 8.6 气候环境适应性 车载 终端的存储温度至少为 -40C 85C,工作温度至少为 -30C 70C,并具有一定的抗霜冻能力 。 8.7 功能要求 8.7.1 区域识别 车载 终端支持车辆行驶区域设置功能,在车

14、载终端上存储的行驶区域不少于 24个;车载终端能自动识别车辆进出的行驶区域,为报警提供触发机制 。 8.7.2 远程参数设置 车载 终端应支持远程参数的设置功能, 设置的参数包括中心 IP、端口、 SIM卡号码、监控中心号码、车辆行驶区域、超速报警限值、数据上传间隔、通信协议转换等 。 8.7.3 其它功能 车载 终端还应具有自检、定位、通信、信息采集、行驶记录、监听、通话、休眠、警示、终端管理、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电召服务和多中心接入等功能,并满足 JT/T 794-2011的规定 。 8.7.4 车载终端应用类别及功能配置 根据 不同类别运输车辆监管要求,终端分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终端、货运车

15、辆终端、客运车辆终端、出租汽车终端四类,具体功能配置要求见 规范性 附录 A。 8.8 性能要求 性能 要求包括整体性能、卫星定位 模块、无线通讯模块、电气性能、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抗车辆点火干扰,并应满足 JT/T 794-2011中的规定 。 8.9 车载终端安装要求 8.9.1 车载 终端安装人员必须为专业设备安装人员或专业车辆维修人员,了解车辆电路情况,有相关从业证明 。 8.9.2 安装 场地必须满足照明、温度、湿度、安全等相关条件 。 8.9.3 车载 终端在正确安装调试成功后,应在 1 小时内被企业平台正常定位监控、 2 小时内在政府平台上被正常监控 。 8.9.4 安装 前与

16、安装后均需对车况进行检验 。 8.9.5 车载 终端安装应避免改变车辆本身的电器结构与布线,保证不会因为终端的安装而产生车辆安全隐患 。 8.10 车载终 端安装后的检测方法 8.10.1 外观测试 根据 实际需要安装的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美观且方便使用。其中应急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还应考虑避免误操作 。 8.10.2 功能测试 8.10.2.1 通讯功能 DB21/ XXXXX2012 6 将 车载 终端接通标准电压,调试车载终端以 GPRS、 CDMA 1X、 3G等方式连接监控中心的 IP端口,由系统服务器分析收到的信息是否正常 。 8.10.2.2 动态信息传输功能 将 车

17、载终端接通准电压, 测试车载终端在卫星定位系统覆盖的区域内能否正常接收车辆动态 信息。 8.10.2.3 区域识别功能 将 车载 终端接通标准电压,测试车载终端能否识别车辆进出的行驶区域 。 8.10.2.4 报警功能 将 车载终端接通 标准电压,测试其是否具有如下功能 : a) 超速报警; b) 区域提醒报警; c) 紧急报警。 8.10.2.5 远程参数设置功能 启用 远程参数设置功能,设置车载终端的中心 IP、端口、 SIM卡号码、控制中心号码、车辆行驶区域、超速报警限值、数据上传间隔、通信协议转换等参数 。 8.10.2.6 信息接收及显示功能 将 车载终端 接通标准电压,调试车载终端

18、连接中心服务器的 IP和端口,按说明书试验以下功能 : a) 接收监控中心下发文本信息和服务信息; b) 发送事件报告至中心; c) 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的提问信息,并操作终端回复中心; d) 信息点播。 8.10.2.7 数据接口扩展功能 将 车载终端接通标准电压,试 验以下功能 : a) 摄像头、身份识别仪、行车记录仪等工作状况; b) I/O 接口及软件升级。 8.10.2.8 车载终端管理功能 将 车载终端接通标准电压,调试车载终端测试以下功能 : a) 注册 /注销; b) 以无线和串口两种方式设置 /查询参数; c) 以 无线和串口两种方式升级车载终端软件 ; d) 无线 控制车载终端

19、 重新启动 ; e) 无线 控制车载终端恢复出厂设置 。 8.10.2.9 电话功能 将 车载终端接通标准电压,调试终端连接中心服务器的 IP和端口,按说明书测试以下功能 : a) 从 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回拨电话号码 ”,确认终端自动拨打该号码 ; b) 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电话号码; DB21/ XXXXX2012 7 c) 在通话过程中调节扬声器音 量。 9 数据交换 9.1 数据交换协议 平台 数据交换协议应符合 JT/T 809-2011的规定 。 9.2 数据交换传输网络 支持 互联网或数据专线方式, 支持 TCP/UDP网 络传输协议;应选择稳定可靠的传输网络,网络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

20、 30min。 9.3 数据交换质量 9.3.1 实时性 在 网络连通的情况下,必须保持 724h持续稳定的数据交换,数据延迟时间间隔不超过 2s;在网络出现异常情况下,网络恢复后应支持断点续传,同时下载通信网络故障期间未接收的有关监控中心下发的信息 。 9.3.2 完整性 按照 JT/T 809-2011规定格式和内容交换数据 。 9.3.3 准确性 数据交换的准确性应满足如下条件: a) 保证 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应保持一致 ; b) 不得 对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动态数据进行人为修改,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 c) 企业 平台向政府平台交换车辆静态信息的正确率达 100%,交

21、换车辆动态信息的真实率达到100% ,下级政府平台向上级政府平台交换静态信息的正确率达 100% 。静态及动态数据规范参见 JT/T 809-2011。 9.4 静态信息传输要求 9.4.1 静态 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代码、营运证(即道路运输证)字号、运输行业代码、车辆类型代码、运输业户名称、运输业户所属地市、企业 平台运营商或厂家,如表 1 所示 。 表 1 营运车辆静态信息统计表 序号 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代码 营运许可证号 运输行业代码 车辆类型代码 业户名称 业户所属地市 平台运营商或厂家 DB21/ XXXXX2012 8 9.4.2 企业 平台向政府平台进行动态信息数据交换之

22、前,须将其所监控的营运车辆的静态信息上报政府平台 。 9.4.3 静态 信息通过数据接口形式定期向政府平台提交 。 9.4.4 静态 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先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车辆静态信息提交政府平台,保证车辆动态信息与静态信息相一致 。 9.4.5 政府 平台营运车辆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在 2 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平台更新相应信息 。 10 监控管理 10.1 监控职责 10.1.1 道路 运输业户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监控负全面责任,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平台,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提高车载实载率,降低油耗,保障运输安全 。 10.1.2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认

23、真执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的规定,制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工作制度、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 10.2 监控机构和人员 10.2.1 道路 运输业户必须确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具体责任部门和监控人员,负 责日常监控工作。并将责任部门、监控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上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人员应当熟悉本标准相关事项,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适应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 。 10.2.2 道路 运输业户每 200 台车配备 1 名专职监控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控管理工作,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平台对营运车辆进行动态监管 。 10.2.3 在 营运车辆运行期

24、间,必须有合适的人员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 10.3 监控制度 10.3.1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建立健全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保障企业平台正常运行。营运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率达到 100%、车载终端完 好率 95%、营运车辆运行在线率达到 95%以上 。 10.3.2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建立车载终端巡检制度,每日对车载终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道路运输业户应当立即对未被正常定位营运车辆进行核查,确认车载终端工作状态。对于车载终端存在故障的营运车辆,企业的监控责任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其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车辆的运营,直到车载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 10.3.3

25、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建立车载终端使用人制度,明确责任,制定奖惩办法。出车前使用人必须对车载终端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无故障方可出车;如发现故障应立即向其监控责任部门报 告。使用人负责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的日常保管和清洁工作,避免显示屏、主机设备等部件接触到水、油等液体。定期对使用人进行使用及维护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 使用人应当确保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无人为损坏、人为拆除、丢失、私自更改线路、故意遮蔽覆盖等现象 。 10.3.4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建立路况信息、天气信息的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营运车辆行驶区域道路环境变化情况(雨、雪、雾天气,道路维修,交通

26、事故路阻等信息),由其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制定车辆安全行车要求及临时要求(如行驶的速度、时间、路线等),并通 过企业平台传达给车辆驾驶人。对重点路线、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营运车辆进行全程监控,保证运输安全 。 10.3.5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考核制度,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考核管理。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时间、路段行驶的车辆,通过车载终端自动警示;对连续超速等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车辆,监控DB21/ XXXXX2012 9 人员应当立即以电话 或短信方式对驾驶人进行警告和制止。监控人员每天应当把驾驶人违反安全行车规定的信息抄送其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 10.3.6 道路 运输业户

27、应当建立企业平台故障报修制度。当企业平台发生故障时,监控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的技术服务机构报修 ,并在半小时内(为工作时间)向所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故障情况、维修情况及预恢复时间等相关信息 。 10.3.7 道路 运输业户应当建立紧急报警信息处理机制,监控人员对各类紧急报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和及时记录 。 10.4 监控信息上报 道路 运输业户应做好日常监控信息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将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监控信息统计表(见表 2)、 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警情统计表(见表 3) 上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表 2 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监控信息统计表 (日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车牌

28、 颜色 车牌 号码 营运 类型 所属道路运输业户 车 载设备(正常或故障) 车辆运行情况(运行 /停驶) 违章情况 备注 故障时间 车辆停驶原因 超速情况 (次数) 偏离线路 (次数) 其它违章 (次数) 注 1:此表可由人工填写,或由监控平台自动生成。车牌颜色是车辆牌照的颜色;车牌号码应规范填写,无连字符、下划线等符号, 如辽 A12345;营 运类型: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客运出租车、公交车、其它车辆;故障时 间指发生故障的时间,按照年月日时分秒填写。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 3 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警情统计表(月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车牌颜色 车牌号码 营

29、运类型 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业户 报警类型 报警时间 处理情况 备注 注 1:此表可由人工填写,或由监控平台自动生成,每次报警均应填写一条记录。车牌颜色是 车辆牌照的颜色;车牌号码应规范填写,无连字符、下划线等符号,如辽 A12345;营运类型: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客运出租车、公交车、其它车辆;报警类型:人工报警、区域提醒、超速提醒、疲劳行驶提醒、蓄电池欠压提醒、断电提醒、超时停车提醒、终端故障提醒;报警时间按照年月日时分秒填写。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DB21/ XXXXX2012 10 11 技术服务 11.1 技术服务机构 11.1.1 技术 服务机构包括监控中心

30、各类设施设备、各类软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车载 终端的技术 服务机构。 11.1.2 自建 监控平台的,必须常设技术服务机构,采用第三方监控平台的,由第三方设立健全的 技术服务机构。 11.1.3 技术 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技术服务的规章和制度,保障营运车辆监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 11.1.4 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器端应用软件运行监控与维护人员、监控中心网络设备维护人员、监控中心机房管理人员、车载终端维修人员等 。 11.2 技术服务能力 11.2.1 根据 监控平台监控的车辆数配备车载终端维修人员,每 500 辆(不足的按 500 辆计算)配备不少于 1 名车载终

31、端维修人员 。 11.2.2 服务器 端应用软件运行监控与维护人员、监控 中心网络设备维护人员、监控中心机房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能够保障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 11.2.3 网络 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网络知识,能够正确配置和管理网络设备,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机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熟悉机房功能区域划分及设备存放位置;车载终端维修人员应具备车载终端的维修能力,了解车辆电路情况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 。 11.2.4 车载 终端随车运行期间,监控中心必须有人值守 。 11.3 技术服务内容 11.3.1 监控平台安装 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完成平台(包括监控中心、客户端、车载终端)的安装

32、、调试,保证平台能够投入使用 。 11.3.2 故障维修 11.3.2.1 故障响应 时间 11.3.2.1.1 监控平台 发生故障,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立即告知相关用户 。 11.3.2.1.2 监控 中心出现故障,必须在 10 分钟内投入人员进行维护;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必须在 30分钟内同用户取得联系,及时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 11.3.2.2 故障修复时间 11.3.2.2.1 故障 修复时间是指技术服务机构接到故障报告后,从技术维修准备开始,一直到故障修复完毕持续的时间 。 11.3.2.2.2 监控 中心故障修复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监控中心发生严重故障(如数据库崩溃、中间件崩溃

33、、网络设备损坏等),技术服务机构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及时与相关技术服务商联系 。 11.3.2.2.3 车载 终端在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在省内发生故障的, 故障修复时间为 1 个工作日;在毗邻省发生故障的车辆,故障修复时间为 2 个工作日;在其它地区发生故障的,故障修复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 DB21/ XXXXX2012 11 11.3.2.2.4 如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须及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故障情况、行驶路线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通信畅通 。 11.3.2.3 故障修复 技术 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应及时通过远程调试或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修复 。 11.3.3

34、 服务监督与跟踪 11.3.3.1 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配有技术服务监督人员,主动联系用户,对每次到达道路运输业户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跟踪 。 11.3.3.2 技术 服务监督人员应定期回访用户,询问技术人员的服务情 况、产品的安装使用情况、故障修复情况等 。 11.3.4 档案管理 技术 服务机构应设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应清洁、整齐、放置有序 。档案 分为用户(即道路运输业户)档案、车载设备(含外围设备)安装档案、技术回访记录、 故障维修记录等。 11.3.4.1 用户档案 11.3.4.1.1 技术 服务机构应该对其服务的用户建立档案。包括道路运输业户名称、所属道路运输管理

35、机构、经营范围、安装车载设备的车辆数、道路运输业户法定代表人、企业平台监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 11.3.4.1.2 应当 保证用户档案信息及时更新。用户退网后其档案应当延续保存 2 年 。 11.3.4.2 车载设备安装档案 技术 服务机构对道路运输业 户安装车载设备的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包括:营运证字号、车牌号码、车牌颜色、所属运输业户、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装时间、设备型号、系统版本号、安装人员、安装地点等信息。车载设备拆除后,其安装档案应当延续保存 2年 。 11.3.4.3 技术回访记录 技术 服务机构应对用户进行技术回访,并对回访进行记录存档,存储时间 1年 。 11.3.4.4

36、 故障维修记录 技术 服务机构应对用户发生的故障的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故障发生场所、故障现象、故障诊断过程、故障维修过程、故障维修结果、用户方代表签字、维修人员签字等内容。故障维修记录存储时间3年 。 11.3.5 监控平台巡检 11.3.5.1 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巡检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 11.3.5.2 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每日对监控中心进行现场巡检和电子巡检,对车载终端进行电子巡检;每年对服务器、网络设备、基础软件、数据库进行健康性、安全性检查 。 11.3.6 监控平台维护 11.3.6.1 技术 服务机构负责监控平台的运行支持与维护,包括监控中心设施设备、电子地图、基

37、础软件、服务器端应用软件、客户端应用软件,以及车载终端的维护 。 DB21/ XXXXX2012 12 11.3.6.2 电子 地图每年至少升级一次,并根据用户要求对电子地图进行数据采集、制作和功能扩展 。 11.3.6.3 应用 软件应当根据用户需求,不断完善功能 。 11.3.7 技术培训 技术 服务机构应对用户监 控管理人员提供平台使用培训,使其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相关操作 。 DB21/ XXXXX2012 13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的基本功能 序号 功能 客运车辆终端 危险品运输车辆终端 货运车辆终端 出租汽车终端 1 自检 2 定位 3 通信 4 信息采集 驾驶员身份 电子运单 车辆 CAN 总线数据 车辆载货状态 车辆运营数据 收费结算数据 图像 信息 音频信息 视频信息 5 行驶记录 6 监听 7 通话 8 休眠 9 警示 人工报警 区域提醒 路线偏离提醒 超速提醒 疲劳行驶提醒 蓄电池欠压提醒 断电提醒 超时停车提醒 终端故障提醒 10 终端管理 11 人机交互 12 信息服务 13 电召服务 14 多种新接入 注: “”表示应具有的功能; “ ”表示可选功能; “”表示不必具有的功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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