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2755-201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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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T 2755201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 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2017-02-23 发布 2017-03-23实施 ICS 13.220.10 C 84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DB21/T 27552017 目 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1 4 一般要求. 1 4.1 环境条件. 1 4.2 外观要求. 2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 5.1 一般规定. 2 5.2 系统设备的选择. 2 5.3 系统的设计要求. 2 5.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2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 5 6.1 一般规定. 5 6.2 系统设计要求及水力计算. 5 6.3 系统部件选择及要求. 5 6.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6 7 验收 . 7 7.1 一般规定. 7 7.2 验收内容. 7 7.3 验收评定. 7 8 维护管理 . 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 . 9 A.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测试 . 9 A.2 细

3、水雾灭火系统测试 . 9 A.3 测试试验设备 . 9 A.4 火灾场景设计 . 11 A.5 测试试验 . 12 A.6 试验的安全防护 . 13 DB21/T 27552017 I 前 言 本规程是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沈阳二一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明、严晓光、郭海涛、李苗、郑春生、尤益林、柴崑皓、李丹丹、王余胜、苗迦熙、梁慧君、徐亮、梅志斌、郑伟、吴晓晶、王云帆、李宁宁、李立明。 DB21/T

4、 27552017 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 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2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GB 150.3 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

5、GB 150.4 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 5099 钢制无缝气瓶 GB/T 2156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 2511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A 1149 细水雾灭火装置 TJ/JW 001C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 系统)机车防火监控子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灭火系统启动 细水雾设备总阀被打开称之为灭火系统启动。 3.2 响应时间 从灭火系统启动至最远端喷头形成细水雾的时间。 4 一般要求 4.1 环境条件 4.1.1 通常使用条件 4.1.1.

6、1 海拔 -120m1400m 4.1.1.2 环境温度 -40 +40 4.1.1.3 相对湿度 最湿月月平均湿度不大于95%(该月平均温度为25)。 4.1.2 特殊使用条件 DB21/T 27552017 2 当使用条件与4.1.1有差别时,应采取特殊措施并在试验室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上进行试验验证。 4.2 外观要求 4.2.1 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4.2.2 贮水罐的外表面应标注“水”或“HO”,贮气瓶外表面标注所贮存气体的名称“氮气”或“N”,字体应明显、清晰。 4.2.3 每个手动操作部件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表明操作方法,在各个阀门装置明显部

7、位应永久性标出介质流动方向。 4.2.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铭牌标识内容应符合规定。 4.2.5 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安装位置正确,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各部件连接形式应符合标准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司机室、电控柜和客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TJ/JW 001C中相关规定。 5.2 系统设备的选择 5.2.1 司机室和电控柜宜采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也可根据需求司机室内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控柜内增加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2 客室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

8、测器。 5.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列车两端的司机室内。 5.3 系统的设计要求 5.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司机室、电控柜和客室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功能。 5.3.2 系统通讯应采用环形结构,应具备对自身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进行自检的功能。 5.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载电源,车载电源应满足不间断供电的需求。 5.3.4 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导电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 M。 5.3.5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行和停放环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等环境要求。 5.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GB/T

9、21563规定的1 类 B 级冲击、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5.3.7 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25119中12.2.6、12.2.7、12.2.8的规定。 5.3.8 每节车辆客室内安装吸气式探测器探测孔的数量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并不应少于8个,在纵向水平方向等距离均匀分布,高度应设置在车门以上适合的位置,可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而定。在司机室、电控柜内探测器可以安装在顶端中心或合适位置。 5.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5.4.1 基本规定 5.4.1.1 系统安装应由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厂家承担,产品制造单位协助完成。 5.4.1.2 系统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

10、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原设计单位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更改。 5.4.2 安装前准备 5.4.2.1 安装单位应熟悉安装工艺规程、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5.4.2.2 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5.4.2.3 系统组件、设备、材料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2.4 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DB21/T 27552017 3 5.4.2.5 敷设电缆线时应使用不燃保护套管,穿过车辆梁架孔时应使用过线圈进行保护。 5.4.3 设备和材料进场检验 5.4.3.1 设备、材

11、料及配件进入安装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火灾探测器要有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5.4.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是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3.5 火灾自动

12、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5.4.4 布线 5.4.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2 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箱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3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部位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

13、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5.4.4.5 同一项目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 设备安装 5.4.5.1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宜居中或根据实际情况水平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4.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及采样管路等应安装牢固,不应倾

14、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DB21/T 27552017 4 5.4.5.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导线应绑扎成束;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4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5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

15、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6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应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7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8 模块应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6 系统的调试 5.4.6.1

16、 司机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1.1 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60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1.2 装有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进行此项试验,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60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1.3 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确。 5.4.6.1.4 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2 电

17、控柜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2.1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60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2.2 装有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试验此项,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60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2.3 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确。 5.4.6.2.4 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3 客室火灾探测

18、功能调试 5.4.6.3.1 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在60s内火灾探测器上的指示灯应亮灯,根据此信号探测出警报。此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显示正确的探测器信息。在调试时,须向所有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以检查管道系统是否完好。在触发警报后,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探测DB21/T 27552017 5 器的报警信息将持续响应,直至对报警信息进行复位,但在火情存在的情况下,系统应无法复位。 5.4.6.3.2 检查是否能够分析并显示空气采样故障。封堵一半以上客室内火灾探测器空气采集孔,根据设定的延迟时间等待故障警报(空气采集系统中的指示灯持续亮灯)。然后,检查火灾报警控制

19、器中的信息,系统中须显示正确的火灾探测器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火灾探测器的故障信息将持续响应,直至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火灾危险特性、设计防火目标、防护区的特征与系统工况条件和喷头特性等因素。 6.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选用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的纯净水作为灭火剂,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能够正常使用。 6.2 系统设计要求及水力计算 6.2.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贮水罐、贮气瓶、减压阀、气水混合阀、喷头、分区控制阀、细水雾释放按钮和相应管路等组成。 6.2.2细水雾

20、灭火系统应在最先探测到火灾的客室进行释放,具有扑救或抑制客室内的初期火灾功能。 6.2.3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同时具有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具有其他控制方式时应给出说明。6.2.4 细水雾释放按钮应设置在司机室内,用来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 6.2.5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行和停放环境,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环境要求。 6.2.6 细水雾灭火系统在GB/T 21563中规定的1 类 B 级冲击、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6.2.7 系统中水雾管路和气路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及管接头、耐高压软管及接头,其连接方式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长期运行的要求。 6.2

21、.8 细水雾灭火系统持续喷放时间应不少于4min。 6.2.9 细水雾灭火系统正常工作时,客室内最远端喷头入口处压力应不小于0.80MPa。 6.2.10 细水雾系统试验用标准火源设置为旅行袋火源或2个标准IMO泡沫火源,其灭火性能符合附录A中规定。 6.2.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按照GB 50898标准中第3.4章第部分水力计算进行。 6.3 系统部件选择及要求 6.3.1 贮气瓶 6.3.1.1 贮气瓶应采用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6.3.1.2 贮气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GB 5099的要求。 6.3.2 贮水罐 6.3.2

22、.1 贮水罐应采用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6.3.1.2 贮水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GB 150.1150.4标准相关规定。 6.3.3 喷头 6.3.3.1 喷头性能 6.3.3.1.1 喷头的细水雾性能应满足GA 1149标准中6.14.26条款要求,雾滴直径DV0.50应小于200m、DV0.99应小于400m。 6.3.3.1.2 喷头的流量系数、耐盐雾腐蚀性能、耐应力腐蚀性能、耐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腐蚀性能、耐硫化氢腐蚀性能应符合GA 1149标准中6.14中开式细水雾喷头相关规定。 DB21/T 27552017 6 6.3.3

23、.2 喷头布置 6.3.3.2.1 细水雾的喷头安置在客室内,同一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3.3.2.2 每节客室内部喷头安装数量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并不少于8个,安装在车辆客室顶部纵向中间水平的一条直线上,合理排布。 6.3.3.2.3 喷头的安装高度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室高度而定。喷头下方不应有遮挡。 6.3.4 其它部件及管件 其它部件、管件及材料应按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及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6.4 系统安装和调试 6.4.1 基本规定 6.4.1.1 系统安装应由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厂家承担,产品制造单位协助完成。 6.4.1.2 系统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安装工艺

24、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原设计单位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更改。 6.4.1.3 压力容器安装后应满足控制系统对压力实时监测的要求。 6.4.2 安装前准备 6.4.2.1 安装单位应熟悉安装工艺规程、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6.4.2.2 系统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安装现场应有清单、安装使用说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贮气瓶要有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6.4.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设备、材料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对照清单及相应检验报告等进行现场全数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4.2.4 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25、。 6.4.3 安装 6.4.3.1 细水雾驱动装置及贮水罐、贮气瓶、气水混合阀、分区控制阀门等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结实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样尺量和观察检查 6.4.3.2 管路和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路安装前应保证各管路内部清洁,不得留有杂质或其他异物; b) 管路穿过车架梁、地板处应使用金属套管; c) 管路的固定应牢固、安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3.3 管路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a) 试验介质采用压缩空气; b) 试验压力应不小于系统工作压力; c) 试验合格后,所有管接头需标记迟缓线,填写试

26、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设备检查 6.4.3.4 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在管路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b) 喷头安装的高度、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安装应牢固、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DB21/T 27552017 7 6.4.4 系统调试 6.4.4.1 一般规定 6.4.4.1.1 产品制造单位应编制产品调试工艺规程,工艺规程应明确规定调试时注意事项、检查方式、调试顺序、调试方法等。 6.4.4.1.2 调试人员应根据工艺规程按程序进行系统调试。 6.4.4.1.3 系统调试应包括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

27、规定: a) 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装置和驱动装置工作正常; b)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 贮水罐、贮气瓶、水雾管路、气路管路和喷头安装牢固无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d) 试验细水雾应能从每个喷头喷出。 6.4.4.2 系统功能调试 6.4.4.2.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合调试。 6.4.4.2.2 每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探测到模拟火灾信号后,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能启动,检查阀门开启的数量和位置是否正确,细水雾释放的位置是否正确,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是否正常,反馈信号无漏报、错报,各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2.3 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响应时间测试,应

28、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6.4.4.2.4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装入纯净水、更换贮气瓶等,将系统恢复至正常状态。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车辆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安装单位、设计及制造单位给予配合。 7.1.2 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7.1.3 验收应在各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进行测试,并如实记录结果。 7.2 验收内容 7.2.1 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7.2.2

29、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 系统设计图、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 b) 系统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c) 调试合格记录。 7.2.3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 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备、管路等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 通过专用或通用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c) 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7.3 验收评定 7.3.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7.3.2 单项验收检查评定 单项评定检查内容包括: a) 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系统; b) 细

30、水雾灭火系统; 7.3.3 综合评定 DB21/T 27552017 8 系统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轨道交通车辆火灾探测和细水雾系统的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安装调试完成后单项验收检查均评定为合格,则该系统为验收合格,否则为验收不合格。 8 维护管理 8.1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系统维护管理制度,使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2 使用单位应结合车辆运行保养周期,定期对系统进行年检、季检、月检和日检。维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8.3 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承担。 8.4 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系统维护保养手册进行,系统维护保养手册应由系统设计单位提供,并做好系统维护管

31、理记录。 8.5 维护保养手册应包含下列内容: a) 维护保养等级; b) 维护保养周期; c) 各级维护保养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 DB21/T 27552017 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 A.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测试 A.1.1 设计目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火灾发生初始阶段极早探测火灾。 A.1.2 性能目标:客室、司机室和电控柜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在烟雾开始释放之后的60s之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A.2 细水雾灭火系统测试 A.2.1 设计目标:细水雾灭火系统可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并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可接受的环境条件。 A.2.2 性能目标:客室细

32、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后,距火源中心2.0m、距地面高度1.6m处的环境参数应满足表A.1要求。 表A.1 环境参数 测试项目 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5min 一氧化碳(ppm) 500 二氧化碳(vol%) 3 氧气(vol%) 12 温度() 50 A.3 测试试验设备 A.3.1 测试试验设备组成 测试试验设备包括热烟发生装置、数据采集系统和其他辅助试验设备组成。 A.3.2 热烟发生装置(如图A.1所示) 主要用于模拟火灾烟雾的释放及蔓延,包括烟雾发生器和可燃液体油盘。 烟雾发生器产生的烟雾具有无毒、无异味、发烟效率高、安全环保的特点,适合于模拟火灾烟气。 可燃液体油盘为尺寸为20cm(长)20

33、cm(长)10cm(高)的方型金属容器。 图A.1 热烟发生装置 DB21/T 27552017 10 A.3.3 数据采集系统 A.3.3.1 数据采集系统组成如表A.2所示。 表A.2 数据采集系统组成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测试参数及技术指标 1 光学密度计 2台 光学烟密度值,dB/m 2 能见度仪 1台 光透过率:0-100%;能见度:1-5000m 3 气体分析仪 1台 O2:020.9%,CO2:020000ppm,CO:01000ppm 4 T型热电偶 4台 温度范围:0400 5 K型热电偶 1台 温度范围:01300,采集频率1次/s A.3.3.2 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的数据

34、传输及安装方式如表A.3所示。 表A.3 数据采集系统各设备数据传输及安装方式 序号 设备名称 数据传输方式 安装方式 1 光学密度计 直接连接工控机 制作带滑轮的固定装置,吊装光学密度计 2 能见度仪 采集卡+工控机 制作带滑轮的固定装置,吊装能见度仪 3 气体分析仪 直接连接工控机 三脚架吊装采样管 4 热电偶 采集模块连接工控机串行口 三脚架安装热电偶 A.3.3.3 数据采集设备的测试点位于距火源中心2.0m、距地面高度1.6m处,其布置俯视图如图A.2所示。 图A.2 数据采集设备布置俯视图 A.3.4 其他辅助试验设备列表 其他辅助试验设备如表A.4所示。 DB21/T 27552

35、017 11 表A.4 其他辅助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1 数码摄像机 2台 试验现场视频影像记录,摄像机应有时间记录功能 2 数码照相机 2台 试验现场照片记录 3 热解发烟装置 1台 用于模拟电控柜电缆热解产生烟气 4 工控机、采集卡 1台 采集试验数据 5 采集模块 1块 用于采集热电偶数据 6 个人防护装备 5套 透明面罩、隔热服、手套、防毒口罩等 7 灭火器 4套 水基灭火器、CO2灭火器 A.4 火灾场景设计 火灾场景设计如表A.5所示。 表A.5 火灾场景设计 火灾场景 火源类型 火源位置 试验目的 1 热烟发生装置 分区中点(图A.3) 测试客室内典型位置发生火灾时,

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响应性能 2 热烟发生装置 客室中点 测试客室内两个探测区域交界处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响应性能 3 热烟发生装置 司机室 测试司机室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响应性能 4 热解发烟装置 电控柜 测试电控柜模拟电缆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响应性能 5 旅行袋或 2个标准IMO泡沫 分区中点(图A.3) 测试客室内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响应性能以及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火/灭火性能 其中: 热烟发生装置油盘使用浓度为95%的无水乙醇,用量0.5kg 热解发烟装置温升速率不超过10/min 旅行袋尺寸:40cm30cm30cm,旅行袋内物品见表A.6 。 DB2

37、1/T 27552017 12 表A.6 旅行袋内物品 组成 材料 质量 g 袋 100尼龙 565 毛衣背心 100聚丙烯酸酯 301 2张被单 100棉 1001 牙刷杯 100聚乙烯 24 报纸 100纸张 282 长统胶靴 棉,聚氯乙烯 901 1标准木 310 总质量 3384 图A.3 探测分区中点位置 A.5 测试试验 A.5.1 火灾场景1(火源类型热烟发生装置发烟、火源位置分区中点) A.5.1.1 试验目的:客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测试 A.5.1.2 试验条件:车辆静态,空调通风正常运行(由实际情况及工厂实际情况确定) A.5.1.3 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

38、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在热烟发生装置油盘内倒入0.5kg的无水乙醇;接通热烟发生装置电源,并点燃油盘内乙醇,开始测试试验并计时。 A.5.2 火灾场景2(火源类型热烟发生装置发烟、火源位置客室中点) A.5.2.1 试验目的:客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测试 A.5.2.2 试验条件:车辆静态,空调通风正常运行(由实际情况及工厂实际情况确定) A.5.2.3 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在热烟发生装置油盘内倒入0.5kg的无水乙醇;接通热烟发生装置电源,并点燃油盘内乙醇,开始测试试验并计时。 A.5.3 火灾场景3(火源类型热烟发生装置发烟

39、、火源位置司机室) A.5.3.1 试验目的:司机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测试 A.5.3.2 试验条件:车辆静态,空调通风正常运行(由实际情况及工厂实际情况确定) A.5.3.3 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在热烟发生装置油盘内倒入0.5kg的无水乙醇;接通热烟发生装置电源,并点燃油盘内乙醇,开始测试试验并计时。 A.5.4 火灾场景4(火源类型热解发烟装置发烟、火源位置电控柜) A.5.4.1 试验目的:电控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测试 A.5.4.2 试验条件:车辆静态,电控柜关闭 A.5.4.3 试验步骤:接通热解发烟装置电源,热解发烟装置的温

40、升速率不大于10/min ,且温度不应超分区中点 客室中点 DB21/T 27552017 13 过150,当热解发烟装置上电缆碎片开始发烟时开始测试试验并计时。 A.5.5 火灾场景5(燃烧类型-旅行袋火灾、火源位置-客室分区中点) A.5.5.1 试验目的:客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以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效性测试 A.5.5.2 试验条件:车辆静止,空调通风不运行(可由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后空调系统可能已关闭) A.5.5.3 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将旅行袋放置在燃烧盘内,点燃放置在旅行袋顶部的100g新闻纸预燃,探测器报警启动细水雾

41、灭火系统开始测试试验并计时。 A.5.6 火灾场景5(燃烧类型-IMO泡沫火灾、火源位置-客室分区中点) A.5.6.1 试验目的:客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以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效性测试 A.5.6.2 试验条件:车辆静止,空调通风不运行(可由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后空调系统可能已关闭) A.5.6.3 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将2个标准IMO泡沫放置在燃烧盘内,点燃放置在IMO泡沫顶部的UIC垫子预燃,探测器报警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开始测试试验并计时。 A.6 试验的安全防护 A.6.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防护 A.6.1.1 使用热烟发生

42、装置时,为了减少对客室地板的热传导,油盘底部需设置支柱或其他隔热防护措施。 A.6.1.2 旅行袋火灾或IMO泡沫火灾时,为了防止对客室地板的破坏,将旅行袋放置在燃烧盘内,并且在燃烧盘底部设置支柱或其他隔热防护措施。 A.6.1.3 为了防止对座椅及客室的热辐射及环境影响,进行测试试验时,采用隔热板对两侧座椅及客室外壁进行隔热防护,并对客室内部采取贴敷塑料薄膜的方式防止环境污染。 A.6.1.4 对于热烟发生装置油盘内火源的扑灭可以采用防火隔热板覆盖在油盘上,使油盘内乙醇与氧气隔绝窒息灭火。对于旅行袋火源的扑灭,如果细水雾灭火系统无法扑灭,则采用水基灭火器或CO2灭火器进行灭火。 A.6.2 人员的安全防护 A.6.2.1 测试试验时,点火应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面罩、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消防手套等防护用品。 A.6.2.2 其他测试人员也应戴防尘口罩及消防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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