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71-2002 燃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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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12201-2002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71-2002燃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 2002-02-10 发布 2002-03-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71-2002 I 目次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条件 . 3 4.1 许可 .3 4.2 危险区 . 3 4.3 设施条件 .3 4.3.1 设施设置 . 3 4.3.2 结构 .4 4.3.3 电气设备 . 4 4.3.4 通风装置 .4 4.3.5 报警装置 . 4 4.3.6 消防设施 .4 4.3.7 标识 . 5 4.4 环境条件 .

2、5 4.5 人员条件 . 5 4.5.1 岗位设置 .5 4.5.2 岗位培训 . 5 4.5.3 持证上岗 .5 4.6 管理条件 . 5 5 安全技术要求 .5 5.1 燃气供 给系统专用装置的维修、安装 . 5 5.1.1 安装 .5 5.1.2 维修 . 6 5.1.2.1 泄漏检查 .6 5.1.2.2 泄漏处理 . 6 5.1.2.3 维修作业前基本要求 .6 5.1.2.4 拆卸作业 . 6 5.1.2.5 专用装置维修 .7 5.1.2.6 安装、调试 . 7 5 2 非燃气 供给系统常规维修 .7 5.2.1 维修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 7 5 2.2 机、电、液(气)装置的维

3、修 .7 5.2.3 焊接、切割、加热作业 . 7 5 2.4 烘、烤漆作业 .7 5.3 卸液作业 .7 DB31/271-2002 II 5 4 检验 .8 5.4.1 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检验 .8 5 4.1.1 新件的检验 .8 5.4.1.2 修复件及旧件的检验 .8 5 4 2 车辆竣工检验 .8 5.4.2.1 安装车辆检验 .8 5 4.2.2 维修车辆检验 .8 5.5 报废或更新车辆的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处理 .9 5 6 燃气供 给系统专用装置的存放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提示性识别标志要求 . 10 A1 导言 . 10 A2 图形 . 10 A3 尺寸 .

4、 11 A4 颜色 . 11 A5 悬挂要求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LPG 和 CNG 泄漏检测方法 . 12 B1 导言 . 12 B2 方法及要求 . 12 B2.1 可燃 气体检测仪检测 . 12 B2.2 泡沫法检测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LPG 卸除方法及要求 . 13 C1 导言 . 13 C2 方法及要求 . 13 C2.1 燃烧 . 13 C2.2 泵出 . 1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CNG 卸除方法及要求 . 14 D1 导言 . 14 D2 方法及要求 . 14 D2.1 燃烧法 . 14 D2.2 排放法 . 1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合格证、使用

5、说明书内容 . 15 E1 合格证内容 . 15 E2 使用说明书内容 . 15 DB31/271-2002 III前言 本标准术语与定义中“点火源”定义等效采用澳大利亚 AS 2746.1999“燃气汽车工作场所”中的定义, “危险区” 、 “区域 2” 、 “释放源”的定义等效采用澳大利亚 AS2430.11987 “危险区域的分类第一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定义,本标准 4.3.4 通风装置中的通风量及空气流速等效采用澳大利亚 AS2746.1999“燃气汽车工作场所”中通风的规定。 本标准附录 B“LPG 和 CNG 泄漏测试方法” 、附录 C“LPG 卸除方法”附录 D“CNG 卸除

6、方法”及部分条款内容非等效采用了澳大利亚/新西兰 AS/NZS1425.1999机动车发动机用液化石油气(LPG)燃料系统 、AS/NZS2739.1999 机动车发动机用天然气(CNG)燃料系统 、澳大利亚AS2746.1999“燃气汽车工作场所”标准的相应内容。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起草。 上海九环汽车液化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人杰、吉冬宝、孙西义、吴小鹏 DB31/271-2002 1 燃

7、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汽车维修(包括在在用汽车上安装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维修(包括在在用汽车上安装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燃气汽车的常规维修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中车用气瓶(含与气瓶相连的集成阀)的维修、检测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8、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 采暧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31811995 漆膜 颜色标准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3459 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9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8299 机动车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与定义 3.1 燃气汽车 采用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汽车。 3.2 在用汽车安装 在上牌

9、照以后的汽车上安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但不改变原车设计要求,不影响原车的使用和安全性能。 DB31/271-2002 2 3.3 常规维修 不涉及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常规性维修。 3.4 点火源 具有足够点燃可燃性物质的能量源,包括明火、爆炸性自燃材料、火花、电弧光、在危险区域不允许使用的电子或机械设备。 3.5 危险区 存在或可能存在大量爆炸性气体的区域1),且爆炸性气体的数量使得对结构、安装和潜在点火源2)都必须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注 1:所说的区域是指三维空间。 注 2:潜在点火源的例子包括:电子装置、明火、打磨和焊接操作发出的火花和炽热物体表面。 3.6

10、域 2 在正常操作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如果产生也只存在短暂时间的区域。 3.7 释放源 一个点或一个地方,从这个点或地方可能会泄漏出燃气气体、蒸气、雾气或液体进入空气中从而可能形成易爆气体。 3.8 专用装置 为了汽车上燃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在汽车上专门安装的,由储气部件、供气部件、控制部件和燃料转换部件组成的一整套燃料供给系统。 3.9 车用气瓶 安装在车辆上用于储存供给车辆自身使用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可反复充装的气瓶,按其材质分为金属气瓶和复合材料气瓶,按其充装的介质不同目前有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3.10 集成阀 将限量充装阀、液位计、卸压阀、带

11、有过流阀的遥控供给阀和止回阀等的全部或部分组合在一起构成的具有多功能的部件。 3.11 卸压阀 一种通过温度或压力或二者的组合传感的,在温度或压力达到预定值时能够卸压的部件。 3.12 截止阀 供给或中断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输送的阀门。 3.13 管路 汽车上安装的、输送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流经的所有管件及相关件的总称。 DB31/271-2002 3 3.14 软管 将液态或蒸发汽化的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以设定压力从一处输送到另一处的挠性管。 3.15 LPG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的英 文缩写。 3.16 CNG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12、Natural Gas的英文缩写。 3.17 LPGV 液化石油气汽车,Liqu efied Petroleum Gas Vehicle的英文缩写。 3.18 CNGV 压缩天然气汽车,Comp 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的英 文缩写。 3.19 卸液 指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卸除气瓶内的 LPG或 CNG。 4 基本条件 4.1 许可 从事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维修、(包括在在用汽车上安装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企业应经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 4.2 危险区 未经泄漏检查,或进厂维修被怀疑有泄漏但未经过泄漏检查的燃气汽车,及未卸液或虽经卸液但未经惰性气体

13、吹扫过的可能含有残液的气瓶,作为一个可燃气体释放源,在停放、作业或存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在其周边空间存在或可能存在大量爆炸性气体形成危险区。 当燃气汽车的停放、安装、维修作业和气瓶存储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其危险区等级将被定为区域2(对LPG而言在车辆周边3米、高度1米范围,如果车辆升高,高度随之也被提升;对CNG而言在车辆周边3米及上部空间范围),否则危险区等级将被提高。 4.3 设施条件 4.3.1 设施设置 企业应设置专用设施其包括专用厂房、专用停车场地、专用仓库和专用卸液区。 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的维修与安装作业应在专用厂房内划定的车位(车位面积应不小于汽车最大尺寸加上每边另加1.5米

14、的距离)上进行(拆卸气瓶的作业应在室外卸液区进行)。经检测确认无燃气泄漏的燃气汽车可在非专用厂房内进行常规维修作业。 燃气汽车进厂维修前的泄漏检查、待修和维修、安装竣工后应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地 内。 拆卸下存有可燃气体的气瓶暂不使用需临时存放,拆卸下已卸液后但未经过吹扫暂不使用或报废的气瓶、其他系统专用装置,可能会有可燃气体的残液存在,均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按法定程序及时统一处理。 按第5.3.3和5.3.4规 定的方法卸液的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卸液区内进行。 DB31/271-2002 4 4.3.2 结构 专用厂房及专用仓库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不应采用临时性建筑,墙体应采用非燃烧实体墙,房顶及

15、其它结构,宜采用阻燃材料,室内应采用不发火型地坪且平整、坚实;与其相连的建筑物的隔墙不得有门、窗和孔洞。 LPGV专用维修厂房及专用仓库内地平面高度不应低于相连的室外地平面,并不应有可能造成LPG积聚的凹糟、工作地沟、阴沟洞、地下室和下行楼梯或坡道。 CNGV专用维 修厂房及专用仓库内顶部不应有容易造成CNG积聚的死角, 厂房内的高度应不低于5米。 LPGV专用停车场地及专用卸液区地坪宜采用水泥混凝土结构,应平整、坚实,不应采用有孔隙或其它易燃材料铺设的地坪。 4.3.3 电气设备 专用设施内的所有的电气设备包括旋转电机、低压变压器、低压开关、灯具、插接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应是防爆型的,所选

16、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结构选型应按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第 2.5.3条中的2区 的范围选择,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第2. 5.8条中一、二、四、五、七的规定。 4.3.4 通风装置 专用厂房内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装置(可根据生产规模车位多少选择采用单体或系统局部通风方式),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联锁。 通风装置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及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 GBJ1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4.10条 的规定,其吸入口应设在维修车位范围内,位置的高度应符合第4.4.11条的规定,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其排

17、气口应在室外,方向不能正对着配电控制间和空气压缩机吸入口及人、车流动较频繁处,而应选择污染及危险最小处。 通风能力每辆车对应的通风量应不小于 500L/s,在系统通风的排气管道中的气体流速应不小于5m/s。 专用仓库可采用自然通风,存放LPG气瓶及系统装置的通风口应处于仓库下部离地平面0.4米位置,存放CNG气瓶及系统装置的通风口应处于仓库距顶部0.3米位置,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面积),通风口应不少于2个。 专用卸液区、专用停车场处于室外一般不需要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当空气流速小于 0.5m/s以下且在进行作业时应进行人工通风。 4.3.5 报警装置 专用厂房内应安装燃气

18、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安装在安检人员便于观察到的地方,并与供电系统联锁且配有不间断电源,探头应设在维修车位区域内,探头的安装高度应符合GB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第6. 8.2条的规定。报警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的20%。 泄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及使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按法定时限进行检定。 4.3.6 消防设施 在厂区外150米之内应有消火栓,如无应备有灭火水源,水量不小于 10L/s。在危险区域附近应设置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类型应符合GB 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三章第3.0.2条三的规定,灭火器配置基准应符合第四章第4.0.3条中危险级的要求,配置的数

19、量应符合第4.0.7条的 规定,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可按第 4.0.5条的规定相应减少;灭火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灭火器设置的最大保护距离:距危险区应不大于12米。 DB31/271-2002 5 4.3.7 标识 专用厂房、专用仓库、专用停车场地、专用卸液区应设置提示性识别标志,要求见附录A。 专用设施区域内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标志及设置应符合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专用卸液区及专用停车场地的边界处应用黄色油漆清楚划定。 4.4 环境条件 4.4.1 从事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维修、安装的企业不应设置在商业区

20、和居民稠密区。 4.4.2 危险区应远离配电控制间、危险品仓库。在专用设施内,释放源与点火源保持 7 米以上距离,与相邻建筑物无门、窗、孔洞外墙一面的应保持 3 米以上距离,与有门、窗、孔洞一面的及可燃物体应保持 5 米以上距离。 4.4.3 专用设施内不应堆放可能危及安全及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物品。 4.4.4 专用卸液区应设在厂区室外较空旷处,离公共走道、行车道的边界不少于 3 米,对 CNG卸液区而言其区域上方应保持净空。 4.4.5 与 LPGV 专用厂房相连的室外区域,及专用停车场地、专用卸液区周边 3 米之内不应有开口的排水沟、阴沟洞。 4.4.6 专用设施的进、出口及周边的通道应保

21、持畅通。 4.5 人员条件 4.5.1 岗位设置 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现场安全监督员。 4.5.2 岗位培训 直接从事维修、安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员、维修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岗位培训、考核, 取得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维修、安装上岗资格证,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 4.5.3 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带上岗资格证随时接受检查, 无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准从事维修、安装作业。 4.6 管理条件 应制订贯彻本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安装的企业应建立车用气瓶及专用装置的技术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专用装置的编号、型号、生产厂商、品牌、检验日

22、期、装车日期、装车的牌照号、车主单位、出厂日期、报废日期等。 应建立进、出厂燃气供给系统泄漏检查记录单,其内容应包括:车辆牌照号、进出厂日期、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签名。 5 安全技术要求 5.1 燃气供给系统装置的维修、安装 5.1.1 安装 安装燃气供给系统专用装置应具备并按相应采用的国家、 行业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 “安装技术标准”和安装图纸、工艺文件进行。企业制订的标准、工艺文件,涉及燃气供给系统专DB31/271-2002 6 用装置安全要求的应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尚无国家和本市的相应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的企业标准、安装图纸、工艺文件如需修改应经过规定的程序和审批。 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应与本标准保持一致性。 安装后的汽车不应改变原车的设计要求,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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