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95-2003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pdf

上传人:孙刚 文档编号:116715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167.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1 295-2003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DB31 295-2003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DB31 295-2003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DB31 295-2003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DB31 295-2003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330.160.40 A91 备案号: 14074-2003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95-2003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 通用技术要求 2003-08-21 发布 2003-10-14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95-2003 I 前言 本标准是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系统中使用的硬盘录像机制定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5.3、5.4、5.7、5.9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在条文编排和编写上是按GB /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

2、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执行的。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银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新、彭兴宝、周左鹰、夏嫣、陶建中、陆小潮、陶焱升、毛金芳、黄震 DB31/295-2003 1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型式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3、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以下简称硬盘录像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8132000 微 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 12338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 GB 15207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T 15466 应用电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 12338和GB/T 15466 确

4、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硬盘录像机 以计算机硬盘为存储载体,可录制、回放视(音)频信号的设备。 3.2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 应用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电视监控系统, 其基本技术参数和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硬盘录像机。 3.3 图像质量 图像画面信息的完整性和还原效果。 3.4 视(音)频信号 频谱在视频(音频)范围内的电信号。 3.5 探测录制 以视频方式对警戒区域进行动态探测,当探测到警戒区域发生变化时进行的录制。 3.6 探测预录 探测响应启动前的录制。 DB31/295-2003 2 3.7 操作日志 按时序显示和自动保存操作过程的文件格式。 3.8 最大录制间隔

5、连续录制时,相邻两个录制文件之间允许的时间间隔。 3.9 口令 由系统管理员及以上权限的人员设定的用于鉴别登录用户身份并防止非正常进入系统的一组特定的字符串。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硬盘录像机按每路图像的录制和回放帧频数、每路有无同步音频录制和回放分成A、B两类。 4.1.1 A 类硬盘录像机(以下简称 A 类机) 每路图像的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 12frames的硬盘 录像机。 4.1.2 类硬盘录像机(以下简称 B 类机) 每路图像的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 24frames ,且每路均具有同步音频录制和回放的硬盘录像机。 4.2 标记 硬盘录像机按下述方法进行标记: AFY 16

6、 - B - XX 企业自定代码 类别 视频源输入(通道)路数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 示例: AFY-16-B-YHQ AFY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 16-视频源输入(通道)数为16路 B-B类机 YHQ-企业自定代码 5 技术要求 5.1 硬件和软件应符合 GB T 9813 中 4.1.1、4.1.2、4.1.5、4.1.6、4.1.7 的要求。 5.2 外观和结构应符合 GB T 9813 中 4.1.4、4.3 的要求,并应具备视频回放的模拟输出接口和数字数据输出接口,B 类机还应有音频回放的输出接口。 5.3 基本技术参数和功能(PAL 制式) DB31/295-2

7、003 3 5.3.1 水平分辨力 5.3.1.1 监视水平分辨力 单路监视的图像水平分辨力应不小于 320TVL; 处于录制状态时,应不小于 240TVL。 5.3.1.2 回放水平分辨力 所有视(音)频通道处于录制状态时,单路回放图像的水平分辨力,应不小于22 0TVL。 5.3.2 图像质量 所有视(音)频通道处于录制状态时,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5.3.3 亮度鉴别等级(灰度级) 录制回放时,亮度鉴别等级不小于9级。 5.3.4 帧频数 在接入并开启所有视频源的条件下,A类机每路的图像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 12

8、frames,B类机每路的图像录制和回放帧频数不小于 24frames。 5.3.5 视(音)频同步录制 所有视(音)频通道处于录制状态时,连续运行 168h后,回放任意时间段的视(音)频录制内容,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 5.3.6 探测录制功能 在开启所有信号源通道的状态下,每一路均应符合 GB15207中5.2.3、5.2.4、5.2.5、5.6.2的要求,并进行图像录制。 5.3.7 探测预录功能 应具有自探测响应启动前5s的视(音)频录制功能。 5.3.8 视(音)频检索功能 在所有视(音)频通道处于录制的状态下,应能按日期、时间及视频通道标号便捷地检索回放。回放方式应有正常速度、快

9、进、快退、慢进、慢退、单帧进退、暂停、单路全屏回放等基本功能。 5.3.9 最大录制间隔 录制采用自动分段时,连续录制的相邻两段间最大录制间隔时间应不大于 0.4s。 5.3.10 操作权限 操作权限至少为两级或两级以上,并设置相应级别的口令。三次错误输入口令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声压应大于 60dB, 并保持3min 。光信号应能保持至被授权消除。 5.3.11 数据安全性 应有以操作日志形式(年、月、日、时、分、秒)显示和自动保存用户对系统每一步操作过程的功能,或有防止录制数据被篡改(能提供数据安全性的评判条件)的保护措施。 5.3.12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当摄像机的信号线、电源线被切

10、断或硬盘录像机出现其他电、机械、操作系统的故障时,在1 min内 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声压应大于 60dB,且 保持不小于 5 min。光 信号应能保持至被授权消除。 5.3.13 硬盘录制时间 在符合5.3.1、5.3.2、5.3.3、5.3.4、5.3.5 的条件下,硬盘录制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要求。硬盘录制满时,应能循环覆盖起始数据。 5.4 安全性应符合 GB T 9813 中 4.4 的要求。 5.5 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 GB T9813 中 4.5 的要求。 DB31/295-2003 4 5.6 噪声应符合 GB T 9813 中 4.6 的要求。 5.7 电磁兼容性应符

11、合 GB T9813 中 4.7 的要求。 5.8 环境条件适应性应符合 GB T 9813 中 4.8.1 级别 2 和 4.8.2 级别 1 的要求。 5.9 稳定性 硬盘录像机连续运行168H,不应出现电、机械或操作系统的故障。 5.10 可靠性应符合 GB T 9813 中 4.9 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均以4路样机为例,推荐测试仪器如下: a) 标准视频信号发生器 b) 带外同步输出的高分辨力彩色摄像机 c) 带外同步输入的LED发光显示的数字式计数器 d) 带外同步输入及秒闸的LED发光显示的数字频率计数器 e) 高性能4路视音频分配器 f) 高分辨率彩色摄像机 g) 0

12、 dB输出高质量监听拾音器 h) 机械式节拍器 i) 1000TVL黑白监视器 j) 专用型号的显示器(VGA) 6.1 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 GB T 9813 中 51 的要求。 6.2 外观和结构检查 按GBT 9813-2000中5.2 的规定进行,应符合 5.2的要求。 6.3 水平分辨力试验 6.3.1 监视水平分辨力试验 在所有视频通道分别处于录制和非录制的状态下,将标准视频信号发生器的多波群信号逐一与各通道连接进行监视,目测各通道显示器图像中心楔上水平方向的分辨力,应符合5.3.1.1的要求。 6.3.2 回放水平分辨力试验 在所有视频通道处于录制的状态下,目测各通道录制多波群信

13、号的回放图像在显示器中心楔上水平方向的分辨力,应符合5. 3.1.2中的要求。 6.4 图像质量评价 在所有视频通道处于录制的状态下,目测单路全屏监视的静止和移动物体的图像,应符合5.3.2的要求。 6.5 亮度鉴别等级试验 在所有视频通道处于录制的状态下,将标准视频信号发生器的阶梯波信号逐一输入各通道并进行录制,目测各通道录制阶梯波信号的回放图像鉴别亮度等级,应符合5.3.3的要求。 6.6 帧频数试验 6.6.1 目测法 回放图像过程中采用本机逐帧计数的方法,统计并记录3s内的录制帧数,并重复3次计算每秒平均值,均应符合5. 3.4的要求。 如产品具有软件检测帧频数的功能,应提供测试方案。

14、 6.6.2 仪器测试 DB31/295-2003 5 a) 将两台数字式频率计数器分别设置为:计数 25Hz, 内激发计时ms级。 b) 将两台数字式频率计数器与高分辨力摄像机连接成同步工作状态,再将该摄像机对准该两台频率计数器的显示部分,并调节至显示部分的数字清晰可辨。 c) 将此摄像机信号,经高性能4路视音频分配器分别与样机的输入端相连接。 监视帧频数: 在所有视频通道处于录制的状态下,目测计时显示数,应符合 5.3.4的要求。 回放帧频数: 在所有视频通道处于录制的状态下,目测回放计时显示数应符合5.3.4的要求。 6.7 视音频同步录制试验 本试验在完成稳定性试验过程中进行。 调准节

15、拍器,将摄像机、监听拾音器对准节拍器和秒表,将视音频信号经高性能4路视音频分配器分别与样机的输入端相连接。 a) 使所有视音频通道同时处录制状态,持续时间大于10s。 b) 随机选择某一文件中至少5个时间点位(包括该文件开头和结尾在内)的视音频信号进行回放。 用目视和耳听,综合评价视音频回放的同步效果, 应符合 5.3.5的要求。 6.8 探测录制和探测预录功能试验 将摄像机或其他视频信号源与硬盘录像机连接成系统,按GB 15207中6.3.4、6.3.5、6.3.6、6.7.5条进 行试验,并检查视(音)频录制,应符合5.3.6和 5.3.7的要求。 6.9 视(音)频检索功能试验 对所有已

16、录制的视(音)频数据,分别按日期、时间及视频通道标号检索回放,检测正常速度、快进、快退、慢进、慢退、单帧进退、暂停、单路全屏回放的功能。应符合 5.3.8的要求。 6.10 最大录制间隔试验 采集自动分段时任意相邻的两个数据录制段,计算前一段结束时间与后一段开始时间的时间差值,应符合 5.3.9的要求。 6.11 操作权限试验 以不同权限操作相同功能,查看是否具备权限管理功能。每种权限分别三次输入 错误口令,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距样机1m无阻挡的任何地方测试报警声压,同时用秒表测声响持续时间,并用授权口令消除报警信号,应符合 5.3.10的要求。 6.12 数据安全性试验 根据提供的数据安

17、全性评判条件,检查被录制的数据是否能防止被修改、删除,试验结果应符合5.3.11的要求。 6.13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将摄像机与硬盘录像机连接成系统,并在摄像机的电源线、信号线中串入一开关(闭合状态)。 a) 以人为方式分别将摄像机的电源线、信号线开关打开; b) 以人为方式使硬盘录像机出现电、机械、操作系统的故障; 当上述a、b二种情况分别发生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距样机1m无阻挡的任何地方测试报警声压,同时用秒表测声响持续时间,并用授权口令消除报警信号,应符合 5.3.12的要求。 6.14 硬盘录制时间试验 DB31/295-2003 6 a) 按操作说明要求,在满足图像分

18、辨力、帧频数条件下进行长时间的连续录制,并以1 h为单位得出硬盘占用的数据量,再根据总容量计算出硬盘最大录制时间。 b) 进行超容量连续录制,检查超时录制后能否自动将起始数据覆盖。 上述a、b二种试验结果均应符合5. 3.11中的要求。 6.15 安全试验 按GBT 9813中5.4条的有关规定。 6.15.1 接地连续性试验 按GBT 9813中 5.4.1 条的规定进行。 6.15.2 对地漏电流试验 按GBT 9813中 5.4.2 条的规定进行。 6.15.3 抗电强度试验 按GBT 9813中 5.4.3 条的规定进行。 6.16 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按GBT 9813中 5.5条 的

19、规定进行。 6.17 噪声试验 按GBT 9813中5.6条的规定进行。 6.18 电磁兼容性试验 按GBT 9813中5.7条的规定进行。 6.19 环境试验 按GBT 9813中5.8条的规定进行。 6.20 稳定性试验 连续通电工作 168h,并每隔12h分别按5.3.5、5.3.6、5.3.7、5.3.12 进行操作,应符合5.3的要求。 6.21 可靠性试验 按 GBT 9813中5.9条 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型式检验 安防用硬盘录像机必须按本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并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设计(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改变; b)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c) 转产或转厂; d) 正常生产满二年。 7.1.1.2 型式检验抽样母体不应少于 3 台, 样品数 2 台。 可靠性试验样品数, 应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 7.1.1.3 检验后应提交型式检验报告。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制造商、厂按标准要求,进行选择。 DB31/295-2003 7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 GBT 9813中 7的要求。 DB31/295-200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