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010 F1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6662013 代替 DB 33/ 666-2012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 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steel an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electric steel smelting 2013 - 07 - 09 发布 2013 - 07 - 09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6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 4.1
2、、 4.2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 了 DB33/ 666-2012,与之相比技术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发布年号发生了改变。 DB33/ 666-2012代替 了与 DB33/ 666-2007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与 DB33/ 666-2007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 GB 21342-2008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 GB 1256-2007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两个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吨钢可比能耗 和电炉钢冶炼电耗的限额限定值; 增加了吨钢可比能耗和电炉钢
3、冶炼电耗的限额准入值、先进值; 增加了统计范围章节; 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章节; 修改完善了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附录 A); 增加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附录 B、附录 C)。 本标准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良友、陈根宝、金海峰、刘建芬、任岚、徐建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 666 2007; DB33/ 666 2012。 DB33/ 6662013 1
4、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 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钢铁(含不锈钢)企业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企业(含不锈钢)电炉炼钢工序电炉钢冶炼电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企业、工序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342-2008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6-2007 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
5、源消耗限额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DB33/65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吨钢可比能耗 报告期内,钢铁联合企业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球团、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输送、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 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 3.2 电炉钢冶炼电耗 报告期内 , 炼钢电炉 每生产一吨合格钢,在 冶炼过程中的 电力耗用 量。 4 能耗限额要求 4.1 吨钢可比能耗及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限定值 4.1.1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
6、吨钢可比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DB33/ 6662013 2 表 1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限定值 指标名称 限额限定值 ( kgce/t) 吨钢可比能耗(含电炉钢) 575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610 4.1.2 现有电炉工序生产过程中,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限定值 指标名称 限额限定值 ( kW h/t)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360(热装铁水 3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520 4.2 吨钢可比能耗及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准入值 4.2.1 钢铁企业新建时,其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7、3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准入值 指标名称 限额准入值 ( kgce/t) 吨钢可比能耗(含电炉钢) 565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605 4.2.2 电炉工序新建或改扩建时,其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准入值 指标名称 限额准入值 (kW h /t)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340(热装铁水 3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500 4.3 吨钢可比能耗及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先进值 4.3.1 钢铁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吨钢可比能耗达到表 5 中先进值。DB33/ 6662013 3 表 5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先进值 指标名
8、称 限额先进值 ( kgce/t) 吨钢可比能耗(含电炉钢) 555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595 4.3.2 电炉生产工序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电炉钢冶炼电耗达到表 6 中先进值。 表 6 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先进值 指标名称 限额先进值 ( kW h /t)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280(热装铁水 3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470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5.1.1 统计范围 5.1.1.1 吨钢可比能耗: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开坯、轧材等工序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输送、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
9、所消耗的能源量之和。扣除回收利用和外供的能源量。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5.1.1.2 电炉钢冶炼电耗:炼钢电炉变压器一次侧表 ,即炉前电度表指示的耗电量。不包括为提高电炉钢质量服务的 LF 等炉外精炼所耗电量,不包括电炉炼钢工序(车间)的其它用电量。 5.1.2 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原则 5.1.2.1 各种能源折算为一次能源的单位为标准煤当量。 5.1.2.2 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 低(位)发热量等于 29 307千焦( kJ)的燃料,称为 1千克标准
10、煤( 1kgce)。 5.1.2.3 用能单位外购的能源和耗能工质,其能源折算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用能单位自产的能源和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其能源折算系数可根据实际投入产出自行计算。 5.1.2.4 当无 法获得各种燃料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实测值和单位耗能工质的耗能量时,可参照附录B 和附录 C。 5.2 计算方法 5.2.1 吨钢可比能耗的计算 DB33/ 6662013 4 吨钢可比能耗按附录 A计算。 5.2.2 电炉钢冶炼电耗的计算 电炉钢冶炼电耗按式( 1) 计算: DLDLDdly PEe . (1) 式中: dlye 电炉钢冶炼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每吨( kW h/t
11、); DLDE 电炉钢电力耗用量, 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变压器一次侧表,即炉前电度表指示的耗电总量 , 单位为千瓦时( kW h)。统计范围见 本标准 5.1.1.2; DLP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指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钢坯(锭)量 - 本期产生的 炼钢废品量 本期发生的炼钢责任退货量 + 铸造用合格钢水量,单位为吨( t)。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定期对各生产工序的能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建立用能责任制度。 6.1.2 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计算和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 ,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6.1.3 企业应
12、根据 DB33/ 656 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6.2 节能技术管理 钢铁企业各生产工序应配备先进的节能设备,采用干熄焦技术、烧结余热发电、高炉压差发电、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发电以及蓄热式燃烧技术、高低压变频等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工序产生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DB33/ 6662013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见表 A.1。 表 A.1 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工序 部位 工序单位能耗 吨标准煤 /吨产品 (1) 钢比或铁比系数 吨产品 /吨钢( 铁) (2) 可比能耗的组成 吨标准煤 /吨钢
13、 (1) (2) 备注 焦化 A a=(烧结、球团、炼铁 )耗焦量 /全铁折合产量 Aa a.b.c 为折算铁比系数,只适用于能耗指标计算 烧结 B b=烧结矿消耗量 /全铁折合产量 Bb 球团 C c=球团矿消耗量 /全铁折合产量 Cc 炼铁 D =炼铁工序能耗量 /全铁折合产量; D=炼铁工序能耗量 /全铁产量; E = A.a + B.b + C.c + D e: 吨钢耗生铁量 Ee D:炼铁工序折合全铁单位能耗 D:炼铁工序全铁单位能耗 E:企业吨 铁单位能耗 转炉 电炉 其它炉 连铸 F1 F2 F3 F4 f1 转炉钢率 f2 电炉钢率 f1+f2+f3=1 f3 其它炉钢率 f4
14、 连铸钢率 F= F1.f1 +F2.f2 +F3.f3+F4.f4 连铸能耗属炼钢工序 开坯 G:初轧单位能耗 g 1(连铸坯量 +直接成材耗锭量) /(初轧耗锭量 +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M=初轧开坯累计能耗量 /(初轧耗锭量 +连铸坯量 +直接成材耗锭量) 1、 式中连铸坯量系企业直接成材消耗的连铸坯量。 2、 )在特钢企业用钢锭成材时,生产的锻钢件( 材)可按直接成材处理,但锻坯则按初轧开坯处理。 3、 ) M=G g 1 (连铸坯量 +直接成材耗锭量 )/(初轧耗锭量 +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4、 g 指初轧钢坯成坯率 轧材 H=轧材能耗量 /(外供重复材 +成品材)产量
15、 h企业由钢到材的综合成材率 H.h 机车 I=运输能耗量 /企业钢产量 燃气加工与输送 J=燃气加工与输送能耗量 /企业钢产量 企业能源亏损 K=企业能源亏损量 /企业钢产量 企业吨钢可比能耗 L= E e+ F + M + H h + I + J + K ( 2) DB33/ 6662013 6 注: 工序单位能耗,指的是报告期内各自工序所消耗的燃料、动力量,扣去本工序回收的燃料、动力以及余压、余热后的耗能量,与本工序合格产品的比值。 DB33/ 6662013 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见表 B.1。 表 B.1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
16、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 908 kJ/kg( 5 000 kcal/kg) 0.714 3 kgce/kg 干洗精煤(灰分 10%) 29 689 kJ/kg( 7 100 kcal/kg) 1.014 3 kgce/kg 无烟煤(湿) 25 090 kJ/kg( 6 000 kcal/kg) 0.857 1 kgce/kg 动力煤(湿) 20 908 kJ/kg( 5 000 kcal/kg) 0.714 3 kgce/kg 焦炭(干全焦) (灰分 13.5%) 28 435 kJ/kg( 6 800 kcal/kg) 0.971 4 kgce/kg 燃料
17、油 41 816 kJ/kg( 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汽油 43 070 kJ/kg( 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煤油 43 070 kJ/kg( 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柴油 42 652 kJ/kg( 10 200 kcal/kg) 1.457 1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 179 kJ/kg( 12 000 kcal/kg) 1.714 3 kgce/kg 炼厂干气 46 055 kJ/kg( 11 000 kcal/kg) 1.571 4 kgce/kg 油田
18、天然气 38 931 kJ/ m3( 9 310 kcal/ m3) 1.330 0 kgce/ m3 气田天然气 35 544 kJ/ m3( 8 500 kcal/ m3) 1.214 3 kgce/ m3 液化天然气 40 980 kJ/kg( 9 800 kcal/kg) 1.427 kgce/kg 高炉煤气 3 763 kJ/m3( 900 kcal/ m3) 0.128 6 kgce/ m3 转炉煤气 4 976 kJ/m3 17 160 kJ/ m3 ( 1 190 kcal /m3 4 104 kcal/ m3) 0.17 kgce/ m3 0.59 kgce/ m3 焦炉煤气
19、 16 726 kJ/m3 17 981 kJ/ m3 ( 4 000 kcal /m3 4 300 kcal/ m3) 0.571 4 kgce/ m3 0.614 3 kgce/ m3 煤焦油 33 453 kJ/kg( 8 000 kcal/kg) 1.142 9 kgce/kg 粗笨 41 816 kJ/kg( 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蒸汽(低压) 3 763 kJ/kg( 900 kcal/kg) 0.128 6 kgce/kg 热力(当量值) 0.034 12 kgce/MJ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19 235 kJ/m3( 4 600 kcal/ m3) 0.657 1 kgce/ m3 电力(当量值) 3 600 kJ/(kW.h) 860 kcal/ (kW.h) 0.122 9 kgce/ (kW.h) 注 1: 洗精煤或煤炭的灰分、水分每增、减 1%,则热值相应要减、增约 334 kJ/kg。 注 2: 无烟煤、动力煤热值波动范围较大,推荐值为大体平均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