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 768.12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2部分: 住宅小区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2: Home community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768.122009 I 前 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
2、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2部分。 本部分的4.2、4.3、5.1.1b)、5.1.1c)、5.1.1d)、5.2.1、5.2.5、5.2.6a)、5.2.6b)、5.2.6e)、5.5.1f)、5.6a)、5.6b)、5.6f)为强制性条款,4.6表1中“应设”为强
3、制性配置要求,“ 宜 设 ”为 推荐性配置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三一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岑孟荣、戚国伟、谈春根、黄志刚、陈胜、杨军喜 杨惠丽、樊小刚、叶立军、凌繁荣、黄蔚民、王国强、冯刚强。 DB33/ 768.
4、12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2部分: 住宅小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0314 智
5、能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348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 72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
6、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小区 home community 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2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 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小区周界包围内的空间区域。 3.3 康乐场所 place of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锻炼身体、文化娱乐场所,一般包括各类游泳馆、球场、晨练区域、美容美发、图书馆、歌舞厅、网吧、茶室、棋牌房、餐饮等场所。 4 建设原则 DB33/ 768.1220
7、09 2 4.1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 4.4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住宅小区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和监控中心。 4.6 住宅小区
8、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小区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2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围墙、栅栏、护河及其它易攀爬的建筑物或设施等 应设 3 小区周界 宜设 4 小区出入口 应设 5 楼栋(单元)出入口 宜设 6 一层前厅、电梯厅 宜设 7 电梯轿厢 应设 8 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设 9 机动车停车场(库)区 宜设 10 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 应设 11 自行车集中停放区 宜设 12 小区内主要通道及广场 应设 13 小区外围主要通道和区域 应设 14 公园、康乐场所、小区超市等人员活动场所 宜设 15 设备房(机房、配电房、
9、泵房等) 宜设 1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监控中心内部 应设 17 小区周界 宜设 18 住宅楼外 宜设 19 公共区域安防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住宅楼内(层) 宜设 DB33/ 768.122009 3 表1 (续) 序号 项 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20 公园、康乐场所、小区超市等人员活动场所 应设 21 自行车集中停放区 应设 22 机动车停车场(库)区 应设 23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机房、配电房、泵房等) 应设 24 小区车辆出入口 应设 25 公共区域安防系统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设 26 小区出入口 宜设 27 楼栋(单元)出入口 应设 28 访
10、客(可视)对讲系统 监控中心 应设 29 户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应设 30 户门、阳台及一、二层及顶层住宅窗户 应设 31 住宅安全防范系统 住户入侵报警系统 住户防火、防燃气泄漏探测 宜设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沿街商铺及小区外围主要通道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
11、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小区外围通道,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小区外围通道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c) 小区周界不宜安装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区域,应采用摄像机进行监视。 d) 小区主要出入口的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车行通道应每个车道安装1台摄像机;每幢住宅楼楼栋出入口、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的出入口、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监视方向应一致向外;摄像机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的人员体貌特征; e)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
12、及机动车牌号; f)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g)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DB33/ 768.122009 4 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
13、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h)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 lx,但最低不低于3 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
14、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 s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 629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f) 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
15、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 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2 CIF(704288),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15 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基本要求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住宅小区的围墙、栅栏、河道、消防
16、通道、容易攀爬的商铺屋顶应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 h设防; b)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 min; c)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5.2.2 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
17、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0.3 m; b) 入侵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宜为150 mm10 mm。安装在侧面时,宜安装在围墙、栅栏顶最低处外侧,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宜为150 mm10 mm,且入侵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的间距宜为175 mm25 mm。 c)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相关规定。 5.2.3 住户室内入侵报警系统基本要求 住户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8、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等组成。当室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被启动、出现故障时,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DB33/ 768.122009 5 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防区、日期、时间及类型等信息; b) 住宅楼的一、二层住宅,与商铺等周界屏障建筑物顶层平台相连层住宅,别墅单元均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别墅型、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及私家车库通向住宅的入口处,均应设置住户报警系统操作键盘; c) 其它层面住宅的阳台、窗户以及所有住宅通向公共走道的门、窗等部位宜安装入侵探测器; d) 住宅楼的窗户等部位宜选用主动红外探测器; e)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
19、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时住宅内应有警笛或报警声)等功能; f) 防盗报警控制器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联网。 5.2.4 住户室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基本要求 住户室内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b) 壁挂式微波被
20、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c)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d)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e)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f)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g)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5 紧急报警(求助)基本要求 紧急报
21、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6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 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 50394的相关要求; b)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 c)
22、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d)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e)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5.3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小区重要部位设置巡查点,设定巡查人员巡查路线; DB33/ 768.122009 6 b) 可在小区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站点; c) 实现巡
23、查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d) 监控中心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e) 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f) 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 g) 巡查点的安装高度应离地1.3 m1.5 m,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 5.4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小区车辆出入通道口及停车库(场)应安装车辆出入口控制系统,车辆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和出入口的行车指示,并宜具备的如下功能: a) 入口处车位显示; b) 入口区设置出卡(票)机,出口区设置读卡(票)机; c) 对出入车辆进行摄像,车辆出入识别、对比、控制; d)
24、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e) 意外发生时能及时向外报警; f)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g) 读卡机、挡车器、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和防撞措施。 5.5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5.5.1 基本要求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小区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b) 住宅楼栋(单元)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和电控防盗门;在住宅内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分机; c) 小区的出入口宜安装访客(可视)对讲主机; d) 别墅型、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均应设置对讲分机; e) 访客
25、(可视)对讲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f) 地下车库进入电梯厅或消防楼梯的通道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电磁锁电源应与消控中心或监控中心联动,确保火警时电磁锁处于开启状态; 5.5.2 安装要求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访客(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1.5 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b) 访客(可视)对讲分机安装位置宜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上,安装应牢固,其高度离地1.4 m1.6 m。 5.5.3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GA/
26、T72、GA/T269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讲主机应具有图片抓拍功能,采用基于TCP/IP联网技术的系统,在监控中心应具有图片存储功能,并具有与外部联网功能,对讲管理主机应能按照日期、幢号、单元号、房号、住户姓名对存储的图片进行查询,图片储存时间180 d;采用其他总线控制技术的系统,在对讲主机上存贮抓拍图像,存储量在256幅以上,在可视室内机上可以调阅来访者图像; b) 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DB33/ 768.122009 7 c) 对讲主机选呼后,能实现小区出入口与住户、楼栋口与住户间对讲或可视对讲,语音(图像)清晰; d) 对讲分机能
27、实现电控开锁; e) 对讲主机可使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开启访客(可视)对讲电控防盗门锁; f) 视频监视的图像质量:黑白分辨率250线,彩色分辨率200线,亮度鉴别等级8级。 g) 对讲分机应具有住户报警功能,其功能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h)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报警联网系统功能应符合GB 50348-2004 7.2有关规定。 5.6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2887、GB 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28、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
29、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AC 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 75的相关要求。 7 系统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DB33/T 334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GB 50348、GA 30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