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标准.doc

上传人:花仙子 文档编号:117159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3 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DB33 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DB33 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DB33 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DB33 T 608.3-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ICS 43.186 R 16 备案号: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608.3 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3 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3: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06-03-27 发布 2006-05-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08.3 2006 I 前 言 DB33/T 608-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四个部分: 第 1 部

2、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 3 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 4 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 DB33/T 608-2006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 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杨水阮、张行安、郭荪、刘自冉 、陈怡、朱华、张杰、朱勇源。 DB33/T 608.3 2006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3 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快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

3、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小型车快修业户,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快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本部分 的引用而成为 本部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 本部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部分 。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快修业户 从事汽车维护以及汽车小修作业活动的业户 (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汽

4、车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 )。 3.2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从事 汽车快修业务 的若干汽车维修 业户 ,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物资配送,实行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组织。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可兼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兼检验员)、检验、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等关键岗位至 少应配备 1 人。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

5、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5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 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4.6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4.7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DB33/T 608.3 2006

6、 2 5.1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5.2 应具有汽车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3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 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4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投诉电话等。 5.5 鼓励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向托修方出具统一格式的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应列明作业项目、工时费

7、及材料费。 5.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6 设施条件 6.1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6.2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120m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 30m2。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3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4 应设有接待室,

8、其面积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工时定额、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6.5 应按相关规定在门面外墙悬挂汽车快修标志。 7 设备条件 7.1 应配备表 1 规定的 基本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纲领和工艺相适应。 7.2 配备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7.3 检测和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取得计量合格证。 7.4 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表 1 汽车快修业户设备基本配置 序 号 名 称 其他要求 1 外部清洗机 2 废油收集机 3 润滑油、脂加注器 4 添加剂加注器 5 打腊抛光设备 6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设备 7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8 举升机 9 空气压缩机 10 轮胎轮 辋拆装设备 11 轮胎动平衡机 12 废气净化装置 13 四轮定位仪 同一地区同一经济实体 从事连锁经营 的可以互协 14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DB33/T 608.3 2006 3 表 1(续) 序 号 名 称 其他要求 15 电脑解码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