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843 2011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smoke from in-use vehicle equipped with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under lug-down test 2011 - 12 - 07 发布 2012 - 06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843 2011 I 前 言 为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
2、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0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柴油汽车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用于对在用柴油汽车的排气烟度采用加载减速法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在用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1年 12月 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年 6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3/ 843 2011 1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
3、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 400 kg、最大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50 km/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压燃式发动机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 。 3.2 最大总质量( GVM)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
4、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类、类和类汽车。 3.4 、和类汽车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 8个的载客车辆。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车轮且厂定 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 000 kg的载客车辆。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的载货车辆。 DB33/ 843 2011 2 3.5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不超过 6
5、 人(包括司机) ,且最大总质量 2 500 kg 的类车。 3.6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重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大于 3 500 kg 的汽车。 3.8 在用汽车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9 轮边功率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 3.10 最大轮边功率 (MaxHP) 进行 GB 3847-2005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 3.11 发动机最大转速 (MaxRPM) GB 3847-2005的测试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12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
6、 (VelMaxHP) 在 GB 3847-2005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13 光吸收系数( 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 的微粒数,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和微粒的消光系数三者的乘积。 3.14 不透光烟度计 按 GB 3847-2005中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汽车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DB33/ 843 2011 3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表 1规定了根据生产日期划分的不同类型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表 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限值类别 车 型 光吸收系数( k) 轻型车
7、重型车 0 类限值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 年 9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2.13 m 1 I 类限 值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86 m 1 II 类限值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6年 7月 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4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39 m 1 类限值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
8、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39 m 1 4.2 车辆预检和筛选要求 4.2.1 车辆预先检查 应 符合 GB 3847-2005 附件 JA 规定的预检要求。如 果发现受检车辆的车况太差,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 应 先进行维修后才能进行检测。 4.2.2 双层客车、铰接客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铰接列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 20 吨的或车长大于 12 米的专用货车及全时四轮驱动车辆,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烟度的检测。 5 检 测方法 本标准 检 测方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按 GB 3847-2005附录 J的规
9、定执行。 6 检 测结果判定 6.1 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 3 个工况点(即 VelMaxHP、 90% VelMaxHP 和 80% VelMaxHP工况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 k,超过 表 1 中规定的相应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 不合格。 6.2 如果受检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 50%,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7 标准的实施 DB33/ 843 2011 4 本标准 2012年 6月 1日起在杭州市先行实施, 2013年 1月 1日起在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四个重点城市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实施,到 2015年全省全部实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