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79-2007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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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792007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smoke from in-use vehicle equipped with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under lug-down test 2007-02-28发布 2007-07-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发布 ICS DB31/379200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2 5 测量方法.2 6 标准的实施.3 DB31/37

2、92007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控制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标准,用于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本标准检测方法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

3、2005)附录J规定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鸿舸机动车排放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1/3792007 1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

4、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5、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术语。 3.1 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2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3.3 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2001 规定: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

6、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载货车辆。 3.4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5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6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3.7 轮边功率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 3.8 最大轮边功率(MaxHP) 进行GB3847-2005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 3.9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 DB31/3792007 2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

7、转速。 3.10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11 光吸收系数(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 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3.12 不透光烟度计 按GB 3847-2005中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汽车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1 烟度限值 4.1.1 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一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9月30日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二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

8、车、2001年8月31日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0类限值。见表1。 4.1.2 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一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第二类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9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I类限值。见表1。 4.1.3 2003年3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II类限值。见表1。 表1 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注册登记时间 光吸收系数 k/m-1 0类限值 1999年6月30日以前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001年9月30日以前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9、2001年8月31日以前的重型汽车 2.13 I类限值 199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001年10月1日以后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以后的重型汽车 1.86 II类限值 2003年3月1日以后的汽车 1.39 4.2 车辆预检和筛选要求 4.2.1 车辆预先检查按GB 3847-2005 附录JA的规定执行。 4.2.2 双层客车、铰接客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铰接列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20吨的或车长大于12米的专用货车,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烟度的检测。 4.2.3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也可采用目测法,对高排放汽车进行筛选,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3 测量结果判定 在VelMaxHP点、90%VelMaxHP点和80%VelMaxHP点,3个工况点测得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k,超过表1中规定的相应限值,则判定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50%,则判定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5 测量方法 本标准测量方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按GB3847-2005附录J的规定执行。 DB31/3792007 3 6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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