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备案号: 成都市地方标准DB510100/T 0142007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2007-12-06 发布 2007-12-06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0100/T 0142007 I 前 言 为规范足浴行业的卫生管理,提高足浴场所的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成都市商务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四川大学、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小广、申仲华、吴德生、屠哲西、陈世荣、李荣江、米虹、杜宝佺
2、、张成云、李志春、梁学芳。 本标准于12月6日首次发布。 DB510100/T 0142007 1 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足浴场所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照度、噪声、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足浴用水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开设或在其它场所内附设的浴足保健、足部护理等服务的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6
3、-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2-2000 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3-2000 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4-2000 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5-2000 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4、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6-2000 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7-2000 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T 18204.8-2000 公共场所拖鞋微生物检验方法 霉菌和酵母测定 GB/T 18204.11-2000 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12-2000 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13-2000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4-2000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5-2000 公
5、共场所空气风速测定方法 GB/T 18204.18-2000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 18204.21-2000 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22-2000 公共场所噪声测定方法 GB/T 18204.23-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4-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6-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06
6、53号 3 要求 DB510100/T 0142007 2 3.1 选址、设计卫生要求 3.1.1 足浴场所的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周围 25 米之内不得有垃圾场、污水站,无固定的噪声振动源。 3.1.2 新开设独立的足浴场所使用面积必须在 100m2以上,附设的足浴场所使用面积必须在 50m2以上。席位面积不得小于 4m2 /座。 3.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其规模应与足浴区域的规模相适应 。 3.1.4 附设的足浴场所,应分开单独设置。 3.1.5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足浴场所,其新风口应设在室
7、外,远离污染源,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 20m3/(hp)。使用分体式空调的足浴场所,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公共卫生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并有机械通风装置。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足浴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垃圾。 3.2.2 足浴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包括岗位责任、清扫保洁、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危害健康的事故报告、索证管理等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2.3 足浴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使用集中空调的足浴场所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 表 1 足浴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指标 项 目 单 位 指标 温度 18 28 相对湿度 % 40 80 微小气候 风速 m/s 0.3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mg/m30.15 一氧化碳 CO mg/m310 二氧化碳CO2% 0.10 甲醛 HCHO mg/m30.12 撞击法,cfu/m34000 空气质量 菌落总数 沉降法,个/ 皿 40 照度 Lx 50 白天75 噪声 dBA夜晚50 3.2.4 每天营业前、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室内空气不得有异味。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必须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3.2.5 垫巾、靠垫套等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
9、保持整洁。向客人提供的与皮肤接触的其它用品用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3.2.6 足浴盆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并符合表 2 的要求,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 3.2.7 足浴毛巾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毛巾应有保洁设施,洁净的毛巾应符合表 2 的要求。毛巾与座位的数量比应不小于 5:1。 3.2.8 足浴场所配备的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消毒,每个修脚师应配备 2 套以上修脚工具。消毒后的修脚工具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3.2.9 茶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并有标识清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拖鞋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符合表 2
10、 的要求。 DB510100/T 0142007 3 表 2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要求 项 目 外观 细菌总数cfu/25cm2大肠菌群cfu/25cm2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cm2霉菌cfu/25cm2足浴盆 表面清洁、无污渍、无异味 3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拖鞋 表面清洁、无污渍、无异味 不得检出 50cfu/50cm2毛巾 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修脚工具 表面清洁、无锈蚀、无污渍、无水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茶具 表面光洁、无污渍水渍、无异味、无缺口 2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与皮肤接触的其它用品用具 表面清洁、无污渍、无异味 300
1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2.10 所有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单独存放。 3.2.11 足浴场所应配备供有皮肤病症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标识清楚,用后即时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3.2.12 足浴用水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足浴用水微生物指标 检测项目 单位 标准值 细菌总数 cfu/ml 100 大肠菌群 cfu/l 3 3.2.13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 GB 7916 的要求,必须提供化妆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3.2.14 足浴场所使用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或其它卫生用品应当是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产品
12、,并有相关资料证明。 3.2.15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 3.2.16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且手部皮肤无化脓、无外伤、无手癣、无灰指甲等病症。工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做足部以外的其他按摩时应对手部进行二次清洗消毒,其消毒效果应达到表 4 要求。 表 4 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要求 细菌总数 cfu/只手 大肠菌群cfu/25cm2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cm2霉菌cfu/25cm23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2.17 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13、设置座式便器的必须提供一次性纸垫。 4 监测、试验方法 4.1 选址、设计卫生要求的检测 DB510100/T 0142007 4 3.1.5中的新风量按GB/T 182 04.18-2000规定检测,其余用钢卷尺检测及目测。 4.2 经常性卫生要求的检测 4.2.1 表 1 中的微小气候按 GB/T 18204.13.1 5-2000 规定检测,空气质量分别按 WS/T 206 和 GB/T 18204.1-2000、GB/T 18204.23.24-2000、GB/T 18204 .26-2000 规定检测,照度按 G B/T 18204.21-2000规定检测,噪声按 GB/T 1820
14、4 .22-2000 规定检测。 4.2.2 表 2 中的外观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检测,各项目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T 18204.7-2000、霉菌按 GB/T 18204.8-2000 规定检测。足浴盆按 G B/T 18204.11.12-2000 规定检测,毛巾和与皮肤接触的其它用品用具按 GB/T 18204.4.5-2000 规定 检测,修脚工具按 GB/T 18204.6-2000 规定检测,茶具按 GB/T 18204.2.3-2000 规定检测。 4.2.3 表 3 中的各项指标及 3.2.15 的规定按 GB/T 5750 规定检测。 4.2.4 表 4 中的各项指标按 GB/T 15979-2002 中附录 E 规定检测。 4.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按卫监督发200653 号文规定检测。 4.2.6 其余目视、鼻嗅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