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 68-2008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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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39 N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22415-2008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 Gem and jade 、jewelry marker 2008-01-10 发布 2008-05-01 实施DB53/ 68-2008代替 DB53/T 068-1999云南省地方标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3/ 682008 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DB53/ T068-1999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DB53/ T068-1999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废止。 本标准对DB53/ T068-1999珠宝玉

2、石 、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进行了修订,主要差异如下: 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增加了3术语的规定; 对 DB53/ T068- 1999 的 3 基本规定、 4 标识分类技标注内容、5 标识要求、6 标签要求及使用要求四章的内容进行了整理修订为:4 基本规定、5、标签及其它标识物二章,增加了 53 经营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 58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 6 饰品印记的规定; 本标准修订后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3、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华、张戟、吴云海、邱明君、申南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3/T068-1999。 DB53/ 682008 1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标签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印记标签标识的基本规定、标识分类、标注内容、标识要求、标签要求及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品种规格指云南省辖区内生产、销售的,在GB/T 16552和GB 11887中所列的珠宝玉石、贵金属及镶嵌饰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4、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4 钻石分级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4 基本规定 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标签标识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4.1 珠宝玉石、镶嵌饰品标签使用的

5、名称术语 应符合 GB/T 16552 的规定。 4.2 钻石饰品标注 应符合 GB/T 16554 的规定。 4.3 贵金属、镶嵌饰品纯度标注 应符合 GB 11887 的规定。 4.4 贵金属饰品标注 应符合 QB/T 1689 的规定。 5 标签及其它标识物 5.1 通则 5.1.1 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的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 包括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应向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资料。 5.1.2 标签应附在单件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上,其它标识物应附在销售单件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上或附在其销售包装上(内)。 DB53/ 682008 2 5.1.3 标签及其它标识物所标

6、注的内容应当包括名称、规格、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5.1.4 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5.2 标签标识分类 5.2.1 标签标识分为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三类标签标识。 5.2.2 贵金属饰品(K金、银饰品除外)中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和经营者;K金、银饰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名称、价格和经营者。 5.2.3 珠宝玉石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5.2.4 镶嵌饰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价格、经营者和印记。 5.3 经营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应正确标注珠宝

7、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经营者不应经销无标签标识(或无印记)及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 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mm。 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5.4 名称 5.4.1 珠宝玉石饰品的命名应按照 GB/T 16552 规定执行(不允许不标或含混标注)。 5.4.2 贵金属的材料、纯度的命名依据 GB 11887 的规定执行

8、,镀、包金首饰应明确标注为镀、包金,贵金属材料应有中文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元素符号和外文,非贵金属材料应标注主材料的中文名称。 5.4.3 天然的珠宝玉石镶嵌饰品按贵金属材料+纯度+珠宝玉石名称+饰品类别名称的顺序命名。 示例: 钯(Pd)950 钻石戒指 、铂(Pt)900 蓝宝石项链。 注:群镶的天然珠宝玉石饰品按:贵金属材料+纯度+价值最高或体积、数量最多的珠宝玉石名称+饰品类别名称的顺序命名。 5.4.4 经人工处理的珠宝玉石镶嵌饰品按贵金属材料+纯度+珠宝玉石名称+(处理)+饰品类别名称的顺序命名。 经过处理的,应当在饰品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二字,珠宝玉石名称与“处理”二字必须在一

9、行,不允许转行书写,也不允许把“处理”二字写在标签背面和其它空白处; 示例:G18K 翡翠(处理)戒指 、Pt900 蓝宝石(处理)项链。 注:经人工处理珠宝玉石群镶饰品按:贵金属材料+纯度+价值最高或体积、数量最多的珠宝玉石名称+(处理)+饰品类别名称的顺序命名。 5.5 规格 5.5.1 规格包括质量和尺寸。 5.5.2 珠宝玉石、镶嵌饰品单件标价2 000元的应标注质量或尺寸。 5.5.3 质量 5.5.3.1 质量以克(g)为计量单位,钻石以克拉(ct)标注。 注:珠宝玉石饰品单件总质量100 g可不标注质量。 5.5.3.2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可以标注总质量或分别标注托架质量和宝石质量

10、。 5.5.3.3 钻石、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配钻与主钻应分别标注,没有主钻的钻石群镶饰品应标注钻石总质量,钻石质量的标注方法应符合 GB/T 16554 的要求。 5.5.3.4 贵金属饰品质量 金(铂)类饰品的重量应取小数点后二位。每件称量值不大于1 000 g,允差0.010 g;每件称量大于1 000 g且不大于5 000 g,允差0.025 g; DB53/ 682008 3 银类饰品的重量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每件称量不大于 200 g,允差-0.05 g+0.04 g;每件称量大于 200 g,允差-0.50 g+0.40 g; 5.5.4 尺寸 尺寸以厘米(cm)或毫米(mm)

11、为单位。 5.6 销售价格 上柜的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必须标注销售价格。 5.7 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 珠宝玉石饰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或销售企业的名称。 5.8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必须是依法设立,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报告等。 钻石主石质量大于020 ct(含020 ct)的必须出具钻石分级证书、报告。 5.9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容易造成珠宝玉石、贵金属、镶嵌饰品脱落、损坏或有其他需注意的,应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6 饰品印记 6.1 贵金属及镶嵌饰品印记应清晰地打印在贵金属饰品上,标记包括下列内容: 厂家代号或商标、品牌名称; 托架材料及贵金属纯度应按照 GB 11887 的规定执行; 钻石镶嵌饰品钻石的质量。 示例:0.32 ct 的钻石印记标注为 D032 或 D0.32。 6.2 非镶嵌的珠宝玉石饰品可不标注印记。 6.3 单件贵金属及镶嵌饰品质量小于 0.5 g 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6.4 单件贵金属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DB53/86-2008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 (0871)3131930 (0871)3132996-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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