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13.2-2008 卫生陶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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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3.22008 卫生陶瓷 便器类、盆类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3.22008 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 织的及针对 特殊情况的 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卫生陶瓷便器类、盆类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抽样、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 213 213.2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其它日用消费 卫生陶瓷 2.2 产品种类 2.2.1 卫生陶瓷按吸水率分为瓷质卫生陶瓷(吸水率0.5%)和陶质卫生陶瓷(8.0% 吸水率15.0%)。 2.2.2 卫生陶瓷按用途分为坐便器、洗面器、蹲便器、小便器、净身器、洗涤槽、水箱、小件卫生陶瓷、浴缸、淋浴盆等 10 类。 2.2.3 本规范只涉及包括坐便器、蹲便器、带整体存水弯小便器在内的便器类产品和包括洗面器、洗涤槽、净 身器在内的 盆类产品。 便器类为瓷质产品,盆类包括瓷质产品和陶质产品。2.2.4 坐便器按用水量分为普通型和节水型。 2.2.4 坐便器按类型分为挂箱式、坐箱式(常称分体式)

3、 、连体式(常称单体式)、冲洗阀式。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卫生陶 瓷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来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4 术语和定义 4.1 坐便器:配备冲水装置的坐便器。除冲洗阀式坐便器外,应为装配状态;冲洗阀式坐便器应提1CCGF 213.22008 供所配备冲洗阀及安装说明。 4.2 蹲便器:配备冲水装置的蹲便器及安装说明。 4.3 小便器:配备冲水装置的小便器及安装说明。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

4、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6952卫生陶瓷 JC 987 便器水箱配件 JC/T 931 机械式便器冲洗阀 建住房( 1999)295 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GB/T 7635.1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 1 部分:可运输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用途的卫生陶瓷产品。 6.2 抽样方法 6.2.1 生产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必须在受检单位生产线末(终)端或成品仓库并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2 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必

5、须在受检单位仓库或柜台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6.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抽样时,同类同型号的卫生陶瓷产品作为一批。生产领域,抽样基数不少于 50 套(个) 。流通领域,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4 抽样数量 6.4.1 便器类产品抽样数量 生产企业抽样时,每个企业仅抽取一个型号两套(个)样品,一套(个)为检验样,一套(个)为备样;按 标准要求抽 取同批次同型号产品的试样六片用于吸水率试验,其中三片用于试验,三片为备样 。 另外,抽取与被抽样品相配套的冲水装置一套。备样可存放在被抽企业。 流通领域抽样时,每个企业仅抽取一个型号便器的三套样品,两个为检验样,一个为备样;备样可存

6、放在被抽企业。 6.4.2 盆类产品抽样数量 2CCGF 213.22008 每个企业仅抽取一个型号盆类产品的三个样品,两个为检验样,一个为备样,备样可存放在被抽企业。 6.5 样品处置 6.5.1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单上由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分别签字。6.5.2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各种防拆封措施由承检单位自行确定,并告知受检单位。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5.2 抽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寄、送承检单位或请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将

7、规定的寄送样截止日期告知受检单位。 6.5.3 复检样品封存受检单位的,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 6.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卫生陶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坐便器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水封深度GB6952-2005 5.3.2.3 强制性 GB6952-2005 2 水封表面面积 GB6952-2005 5.3.

8、2.4 强制性 GB6952-2005 3 吸水率 GB6952-2005 5.4 推荐性 GB6952-2005 4 便器用水量GB6952-2005 6.1.1 强制性 GB6952-2005 5 洗净功能 GB6952-2005 6.1.2.1 推荐性 GB6952-2005 6 固体排放功能 GB6952-2005 6.1.2.2 推荐性 GB6952-2005 7 污水置换功能 GB6952-2005 6.1.2.3 推荐性 GB6952-2005 8 坐便器水封回复 GB6952-2005 6.1.2.4 强制性 GB6952-2005 9 便器配套要求 GB6952-2005 7

9、.1.1 建住房(1999)295 号 强制性 GB6952-2005 10 用水量标识 GB6952-2005 10.2 推荐性 GB6952-2005 节水型坐便器应增加以下检验项目 11 管道输送特性 GB6952-2005 6.1.2.5 推荐性 GB6952-2005 配套重力式冲水装置的坐便器应增加以下检验项目 12 安全水位技术要求 GB6952-2005 7.1.4 推荐性 GB6952-2005 13 进水阀 CL 标记 JC 987-2005 6.1.3 强制性 JC 987-2005 3CCGF 213.2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10、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4 安装相对位置 JC 987-2005 6.1.8 强制性 JC 987-2005 15 防虹吸功能 GB6952-2005 7.1.3 强制性 JC 987-2005 16 进水阀密封性 JC 987-2005 6.3.1.2 强制性 JC 987-2005 17 排水阀密封JC 987-2005 6.3.2.3 强制性 JC 987-2005 18 进水阀耐压性 JC987-2005 6.3.1.3 推荐性 JC 987-2005 配套压力式冲水装置或冲洗阀的坐便器应增加以下检验项目 19 防虹吸功能 GB6952-2005 7.1.3 强制性

11、 JC/T931-2003 7.1.2 蹲便器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水封深度GB6952-2005 5.3.2.3 强制性 GB6952-2005 2 吸水率 GB6952-2005 5.4 推荐性 GB6952-2005 3 用水量 GB6952-2005 6.1.1 强制性 GB6952-2005 4 洗净功能 GB6952-2005 6.1.4.1 推荐性 GB6952-2005 5 排放功能 GB6952-2005 6.1.4.2 推荐性 GB6952-2005 6 防溅功能 GB6952-2

12、005 6.1.4.3 推荐性 GB6952-2005 7 便器配套要求GB6952-2005 7.1.1 强制性 GB6952-2005 8 用水量标识 GB6952-2005 10.2 推荐性 GB6952-2005 配套重力式冲水装置的蹲便器应增加以下检验项目 9 安全水位 技术要求 GB6952-2005 7.1.4 推荐性 GB6952-2005 10 进水阀 CL 标记 JC 987-2005 6.1.3 强制性 JC 987-2005 11 安装相对位置 JC 987-2005 6.1.8 强制性 JC 987-2005 12 防虹吸功能 GB6952-2005 7.1.3 强制

13、性 JC 987-2005 13 进水阀密封性 JC 987-2005 6.3.1.2 强制性 JC 987-2005 14 排水阀密封JC 987-2005 6.3.2.3 强制性 JC 987-2005 15 进水阀耐压性 JC987-2005 6.3.1.3 推荐性 JC 987-2005 配套冲洗阀的蹲便器应增加以下检验项目 17 防虹吸功能 GB6952-2005 7.1.3 强制性 JC/T931-2003 备注 对于不带整体存水弯的蹲便器产品,检测时应配备水封不小于 50 的 P 型下水弯管. 4CCGF 213.22008 7.1.3 小便器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

14、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水封深度 GB6952-2005 5.3.2.3 强制性 GB6952-2005 2 吸水率 GB6952-2005 5.4 推荐性 GB6952-2005 3 用水量 GB6952-2005 6.1.1 强制性 GB6952-2005 4 洗净功能 GB6952-2005 6.1.3.1 推荐性 GB6952-2005 5 污水置换功能 GB6952-2005 6.1.3.2 推荐性 GB6952-2005 6 便器配套要求 GB6952-2005 7.1.1 强制性 GB6952-2005 7 用水量标识 GB

15、6952-2005 10.2 推荐性 GB6952-2005 8 防虹吸功能 GB6952-2005 7.1.3 强制性 JC/T931-2003 备注 只用于带整体存水弯的小便器产品. 7.1.4 盆类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最大允许变形 GB6952-2005 5.2 推荐性 GB6952-2005 2 吸水率 GB6952-2005 5.4 推荐性 GB6952-2005 3 抗裂性 GB6952-2005 5.5 推荐性 GB6952-2005 4 溢流功能 GB6952-2005 6.2 推荐

16、性 GB6952-2005 5 包装标识 GB6952-2005 10.2 推荐性 GB6952-2005 备注 包装标识必须有瓷质、陶质的质量标识。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2.2 检验流程 7.2.2.1 便器类产品 生产企业检验样:一套带冲水装置的便器(A 样)、一套冲水装置(B 样)和两组试片(C 样)。检验流程 1: 5CCGF 213.22008 A 样:水封深度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配套要求用水量标识便器用水量

17、坐便器水封回复洗净功能固体物排放功能污水置换功能节水型坐便器管道输送功能重力式冲水装置安全水位技术要求和安装相对位置。 B 样:进水阀 CL 线标记防虹吸功能进水阀密封性排水阀密封。 C 样:取一组进行吸水率检验。 流通领域检验样:两套带冲水装置的便器(A、B 样) 。 检验流程 2: A 样:同检验流程 1。 B 样:冲水装置用于防虹吸功能进水阀 CL 线标记进水阀密封性排水阀密封的检验;陶瓷件按标准要求敲取两组试片,一组用于吸水率检验,一组作为备样。 7.2.2.2 盆类产品 两个检验样(A、B 样)。 检验流程: A 样: 包装标识最大允许变形溢流功能。 B 样:按标准要求敲取两组试片,

18、保留 B 样。一组用于吸水率检验,一组用于抗裂性检验。 7.2.3 标识质量检验 便器类产品的用水量标识和盆类产品的分类标识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确认并记录。 例如:坐便器用水量标识: 节水型、普通型;9L、8L、6L、4L;6/9L、4/6L;无标识。 洗面器:瓷质、陶质;吸水率0.5% 、 8.0% 吸水率 15.0%;产品代码。无标识。 7.2.4 其它说明 1、若所抽便 器类产品无用水量质量标识,按 GB6952-2005 规定的普通型要求进行检验;盆类产品无分类标识,按 GB6952-2005 规定的瓷质产品进行检验。进水阀无 CL 标识的, 防虹吸功能、安全水位技术要求和安装相对位置按

19、不合格判定。 2、 对没配套的便器类产品按不合格判定。不再进行除吸水率外的其它项目检验,且按不合格判定。 8 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标识判定原则和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分别规定如下: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实物质量项目均符合 GB 6952-2005卫生陶瓷和 JC 987-2005便器水箱配件要求的,实物质量判定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所检产品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A 类或两项(包括两项)以上 B 类不符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所检产品项目中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且有一项 B 类6CCGF 213.22008 不符合,判定为“较严重不合格”;所检产品项目中有一

20、项或一项以上 C 类不符合,判定为“一般不合格”。 8.2 产品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存在以下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合格。 1、便器类产品无用水量标识; 2、盆类产品无分类标识或瓷质、陶质标识; 除上述情况 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 检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所检产品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A 类或两项(包括两

21、项)以上 B 类不符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所检产品项目中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且有一项 B 类不符合,判定为“较严重不合格”;所检产品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C 类不符合,判定为“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 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除 9.1 以外,需进行申请复检者提出的不合格项目的复检。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 对于没有配套的便器类产品不进行复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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