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22-2007《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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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IAF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ISO/IEC Guide 65:1996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Bodies operating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s(IAF GD5:200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C22:2007 第 1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目 录IAF指南引言 31 范围 . .

2、4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1.1 的指南 ( G.1.1.1) . . .4CNAS-CC22 对 CNAS-CC21的 1.2 的指南 ( G.1.2.1G.1.2.4) . .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CNAS-CC22 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CNAS-CC22 对 CNAS-CC21 第 3 部分的指南 ( G.3.1) . . 54 认证机构 64.1 基本规定 . . 6CNAS-CC22对 CNAS-CC21 的 4.1 的指南 ( G.4.1.1G.4.1.5) 74. 2 组织 7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2 的

3、指南 ( G.4.2.1G.4.2.32) 84.3 运 作 12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3 的指南 ( G.4.3.1 G.4.3.3) 124.4 分包 . . 13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 4 的指南 ( G.4.4.1G.4.4.6) 134. 5 质量管理体系 . . . 14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5 的指南 ( G.4.5.1) . 154.6 批准 、 保持 、 扩大 、 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16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6 的指南 ( G.4.6.1) . 1

4、64. 7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16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7 的指南 (G.4.7.1G.4.7.2) . 174.8 文件 . 17CNAS-CC22 对 CNAS-CC21 的 4. 8 的指南 ( G.4.8.1) 174.9 记录 184.10 保密 185 认证 机构人员 185.1 总则 185.2 资格准则 18CNAS-CC22对 CNAS-CC21 的 5.2 的指南 ( G.5.2.1 G.5.2.2) 196 认证要求的变更 197 申诉 、 投诉和争议 20CNAS-CC22:2007 第 2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

5、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CNAS-CC22对 CNAS-CC21第 7部分 的指南 ( G.7.1G.7.3) 208 认证申请 208.1 程序信息 208.2 申请 219 评价准备 21CNAS-CC22 对 CNAS-CC21 第 9 部分的指南 ( G.9.1) 2210 评价 2211 评价报告 2212 认证决定 22CNAS-CC22 对 CNAS-CC21 第 12 部分的指南 ( G.12.1G.12.9) 2313 监督 24CNAS-CC22 对 CNAS-CC21 第 13 部分的指南 ( G.13.1G.13.5) 2414 许可证 、 认证

6、证书和认证标示的使用 25CNAS-CC22 对 CNAS-CC21 第 14 部分的指南 ( G.14.1G.14.6) 2515 对供方的投诉 25CNAS-CC22:2007 第 3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IAF 指南引言国际标准 ISO/IEC 导则 65:1996 规 定了产品 ( 包括服务和过程 ) 认证机构 的 运作准则 。 如果 要 在世界范围内以协调一致的方式 根据 导则 65 对这些认证机构进行认可 ,那么有必要 对导则 65 制定 一些 指南 。 因 此 , IAF 制定了 本指南 。 本指南的一个 目的

7、是使认可机构 能够协调一致地使用 认可评审所 依据的 标准 。 这是迈向认可互认的重要的一步 。 本指南 对认证机构 自 身 和 根据认证 证书 做出 决定的 各方 也应当是 有用 的 。为方便起见 , ISO/IEC 导则 65的标题用黑体印刷 。 为了便于参考 , IAF 对 ISO/IEC导则 65 的应用指南 以字母 “G”表示 。 ISO/IEC 导则 65 提供了 用于 确定符合性的要求 ,本指南不产生进一步的要求 。本指南将构成认可机构间互认协议的基础 , 而且对 于 ISO/IEC 导则 65 的一致应用也是必要的 。 IAF 多边 承认 协议 ( MLA) 的成 员和 MLA

8、 成员 资格的申请方将 接受对其ISO/IEC 导则 65 实施 情况 的同行 评审 。 IAF 希望认可机构 在其运作的通用规则中 采用本指南的 全部内容 。在本指南中 , 术语 “应 ”( shall) 表示相应的规定 是强制性的 , 体现 了 ISO/IEC 导则 65 的要求 。 术语 “宜 ”( should) 表示 相应的指南虽不是强制性的 , 但 却 是 IAF 提供的用 以满足 相关要求的公认方式 。 如果认证机构的体系在任何方面未 遵循本指南 , 则 认证机构 只有在能够 向认可机构 证实 其 做法以等效的方式 满足了 ISO/IEC 导则 65 的相关要求 时 , 才有资格

9、获得认可 。认证机构可以就任 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的事宜寻求认可机构的建议 。 认可机构应当给予建议或做出相关的决定 。本指南是 IAF针 对 ISO/IEC 导则 65 的应用指南 。 IAF 还制定了 针 对 ISO/IEC 导则61、 62、 66 和 ISO/IEC 17024的 应用 指南 。CNAS-CC22:2007 第 4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1 范围1.1本文件规定了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的通用要求 , 以获得对其能力和可信性的承认 。在本文件中 , “认证机构 ”是

10、指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 ; “产品 ”是广义的 ,包括过程和服务 ; “标准 ”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 如规范或技术法规 。G.1.1.1 本 指南 主要针对有形产品的认证 。 本指南也能应用于无形产品 ( 如软件 、 服务 ) 和过程的认证 。 附件 1 和附件 2 中 分别 对 服务认证和过程认证 的 特征 做了说明 。除 非 另有 注释 , “产品 ”一词包 括 服务和过程 。1.2 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制度可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模式 , 如 ISO/IEC 导则 53 所述 ,这些可以与生产监督和 ( 或 ) 与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与监督结合使用 。a) 型式试验或检验 ;b) 从市场

11、和 ( 或 ) 供方仓库抽取样品的检测或检查 ;c) 对新的或在用的每个或某一特定产品的检测或检查 ;d) 批次检测或检查 ;e) 设 计评价 。注 1: ISO/IEC 导则 28 可作为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中的一种模式 。G.1.2.1 建立产品认证制度的目的是向市场和 ( 或 ) 监管部门证 明 , 供方能够生产并确实在生产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产品 。G.1.2.2 在一个 产品认证制度 中 , 供方和认证机构在的作用是互补的 。 前者对产品的符合性负责 ( 见 CNAS-CC21 条款 3.1), 后者负责认证方案的运作 , 向市场和 ( 或 )监管部门提供对产品符合性的信心 。G.1.2.

12、3 在 某 些情况下 , 检查 是产品认证的一部分 。 检查的目的是向检查的委托方提供关于特定产品的符合性的信 息 。 如果 检查 是 产品认证方案 的一部分 , 则 检查的委托方是 认证机构 。G.1.2.4 从 ISO/IEC 导则 67 或其它相关的 ISO/IEC 文件中 , 可以获得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认证制度 ( 包括 不同类型的评价 ) 的指南 。CNAS-CC22:2007 第 5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 以下引用的文件 , 注明日期的 , 仅

13、引用的版本适用 ; 未注明日期的 ,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 包括任何修订 ) 适用 。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idt ISO/IEC17025:1999)GB/T 18346-2001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 idt ISO/IEC17020:1998)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idt ISO9000:2000)GB/T 19011-2003 质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 idt ISO 19011:2002)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 : 标准化和相关活

14、动的通用词汇 ( mod ISO/IEC导则 2:1996)ISO/IEC 导则 7:1994 合格评定用标准的编制指南 ISO/IEC 导 则 23:1982 符合第三方认证制度用标准的表示方法 ISO/IEC 导则 27:1983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 ISO/IEC 导则 28:1982 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 ISO/IEC 导则 53:1988 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 ISO/IEC 导则 62:199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 27067 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5、 27011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GB/T 18346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30 合格评定 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 GB/T 19011 质量和 ( 或 )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O/IEC 17025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 GB/T 20000.1-2002和 GB/T 19000-2000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供方 : 负责确保产品满足并持续满足 ( 适用时 ) 认证要求的组织 。G.3.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规范性文件 : 为 活动或其结果 提供 规则 、 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 “规范

16、性文件 ”是一个通CNAS-CC22:2007 第 6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用术语 , 它包含了诸如标准 、 技术规范 、 操作 规程 和法规之类的文件 。“文件 ”应当被理解 为 在其上或其中 记录信息的任何介质 。 在定义 表示 不同种类规范性文件的术语时 , 将 文件及其内容作为 一个 实体考虑 ( 参见GB/T 27000)。认证制度 : 一种 合格评定制度 , 由 选取 、 确定 、 复核 与证明 三项功能 组成 , 并 以认证作为 最终的 证明 活动 。注 : 复核有时也称为审查 , 参 见 GB/T 27000

17、 的 5.1。认证方案 : 关于 特定产品的认证制度 , 该产品 适用相同的规定要求 、 特定 规则与程序 ( 参见 GB/T 27000)。 方案可以 由 认证机构或代表某个特定利益群体的 “方案所有者 ”制定 。 方案可以包含对 认证机构的 合格评定程序和职能的要求 , 作为对 CNAS-CC21 相关 要求的补充 。不符合 : 对 与产品有关的规定要求或认证机构规定的认证要求 的偏离 。 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 偏离和 需改进领域 的不同等级 ( 如 : 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 ,观察项等 )。 但所有 导致对产品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产生怀疑的偏离 均宜按照 G.12.6 的规 定处理 。监督 :

18、 合格评定活动的系统性重复 , 是保持符合性 声 明持续有效的基础 ( 参见GB/T 27000)。正式认证文件 : 根据认证制度的程序颁发的文件 , 证明产品已被证实满足特定要 求 。4 认证机构4.1 基本规定4.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 、 程序及其管理应 是非歧视性的 , 并应以非歧视的方式 实施 。 除本文件规定外 , 不应使用妨碍或阻止申请人申请的程序 。4.1.2 对于其活动在认证机构声明的运作范围内的所有申请人 , 认证机构的服务都应向其开放 。 不应附加不恰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 , 不应以供方的规模 、 是否为某 一协会或团体的成员作为条件 , 也不应以颁发证书的数量作

19、为限制条件 。4.1.3 评价供方产品所依据的准则应是特定标准中规定的 。 ISO/IEC 导则 7 包含了对适用与此目的的标准的要求 。 如果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制度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 , 应由相关和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解释 , 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4.1.4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认证的要求 、 评价和决定限定在与认证范围明确相关事宜上 。CNAS-CC22:2007 第 7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G.4.1.1 认证机构 不 应 进行 任何形式的歧视 , 如加快或拖延申请 的处理 等隐性的歧视行为 。G.4.1

20、.2 为了 有资格获得 产品 认证 , 申请人应证实其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G.4.1.3 申请人和公众 在提出请求时 , 应能获得 CNAS-CC21 条款 4.1.3 所述 的规定产品要求和 其它适用要求 的文件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 确认和保持过程 宜 使诸如供方 、 监管部门和产品使用者这样的利益相关方能够提供技术输入 。 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宜与拟认证产品的特性相一致 。G.4.1.4 CNAS-CC21 条款 4.1.3所述的文件包括那些由方案所有者 ( 见认证方案的定义 ) 制定的文件 。 方案所有者在制定和保持这些文件时 , 宜遵循同样的原则 。G.4.1.5 对于过程

21、 认证 , CNAS-CC21 条款 4.1.3 所述的文件应 清楚地确定拟 评 价 的过程 、 相关要求 以及 符合性评 价 方法 。4.2 组织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 。 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 :a) 保持公正 ;b) 对与认证的批准 、 保持 、 扩大 、 暂停和撤销有关的决定负责 ;c) 明确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 ( 委员会 、 小组或个人 );1) 本文件所规定的检测 、 检查 、 评价和认证的实施 ;2) 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方针的制定 ;3) 认证决定 ;4) 方针实施的监督 ;5) 机构财务的监督 ;6) 需要时 , 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其从事 所规定的活

22、动 ;7)批准认证的技术依据 ;d) 具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 ;e) 具有一个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 。 文件中应有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条款 。 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 ;f) 确保做出每项认证决定的人员与执行评价的人员不同 ;CNAS-CC22:2007 第 8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g)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h) 有充分的安排承担因其运作和 ( 或 ) 活动引发的责任 ;i) 财务状况稳定 ,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j) 根据认证

23、工作的类型 、 范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 。 这些人员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 、 培训 、 技术知识和经历 , 并在一位负有职责的高级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 ;k) 具有对其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能力提供信任的质量管理体系 ;l) 具有区分认证机构从事的产品认证和其他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 包括高级主管和工作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结果的 , 来自商业 、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n) 对参与认证过程的任何委员会的指派和运作应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 , 这些委员会应免受任何可能影响决定的来自商业 、 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 成员的选择使得各方利益均衡 , 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配

24、地位的组织结构视为满足 本条款 ;o) 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机构认证的保密性 、 客观性和公正性 , 并不应 :1) 提供或设计认证机构认证类型的产品 ;2) 在处理对所申请认证构成障碍事项的方法上 , 对申请人给出建议或提供咨询服务 ;3) 提供可能损害其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保密性 、 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 。p) 在处理认证或其他相关事务方面 , 对来自供方或其他各方的申诉 、 投诉和争议具有解决的方针和程序 。G.4.2.1 认可资格 只 应 授予 CNAS-CC21 条款 4.2.d) 述 及 的法律实体 , 并 将被 限定在所声明的范围和场所 。 产品认证机构的认

25、 可范围宜 识别 出认证 使 用的 认证方案 、 产品和规范性文件 。G.4.2.2 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可 以 通过 产品 的 类别或规范性文件的族系来 详细说明 ,但前提是产品认证机构具备经证实的产品认证能力 , 并证实其 :对于 产品的整个类别 , 有 途径 获 取 有能力的人员 ;有制定 、 扩展或修改认证方案的技术能力 ;CNAS-CC22:2007 第 9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有程序 对扩展或修改 后 的认证方案 进行 确认 。G.4.2.3 如果实施认证活动的法律实体是某一较大组织的一部分 , 应明确其与该组织其

26、它部分的关系 , 并宜证明与其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 参见 G.4.2.20 到 G.4.2.22。 认证机构应向认可机 构提供较大组织中其他部分所从事活动的有关信息 。G.4.2.4 鉴于 CNAS-CC21 条款 4.2.d) 要求认证机构证实其为 法律实体 , 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 认可的认证机构只能证实其 是一个较大的法律实体的一部分 , 则认可资格只 应授予 该 法律实体 。 当认证机构是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时 , 为追踪特定的 评审 线索和 ( 或 ) 评审与认证机构有关的记录 , 该较大法律实体的其它职能也可能 被 评审 。 认可机构应将 该 评审限 定 在那些 旨在满足 CNA

27、S-CC21 要求 的职能 。G.4.2.5 较大法律实体 中构成实际的 认证机构 的那一部分 可以 用 一个 不同 的名称 开展业务 ( 或 作为 标识 ) , 该名称宜出现在认可证书 和颁发给获证组织的证书 上 。G.4.2.6 为满足 CNAS-CC21 条款 4.2.d) 的要求 , 作为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一部分的认证机构 , 将因 其政府 地位而 被 认 为 是 法律实体 。 这种机构的地位和结构应 形成 正式文件 , 且该认证机构应符合 CNAS-CC21 的 所有要求 。G.4.2.7 如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均为政府部门的一部分 , 他们 不 应 直接向对双方均负有运作责任 的 某

28、个人或 群体 报告 。 鉴 于公正性的要求 , 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如何处理自身及其客户同为政府部门一部分时的情况 。 认证机构应 证明 未给予该 申请人 任何有利条件 ,且公正性得到了保证 。G.4.2.8 认证机构宜在以下三个层次上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 :战 略 和方针认证决定评价G.4.2.9 CNAS-CC21 条款 4.2.a) 要求 的公正性只能通过 CNAS-CC21 条款 4.2.e) 所要求 的 组织结构来保证 , 该结构 能够 “ 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G.4.2.10 CNAS-CC21 条款 4.2.e) 所要求的确保公正性的 组

29、织 结构 宜 与为满足CNAS-CC21 条款 4.2.c) 要求而确定的管理者分开 , 除非整个管理职能由 一个 委员会或 群体 执行 , 其 构成能 够 实现 CNAS-CC21 条款 4.2.e) 所 要求 的 各方参与 。G.4.2.11 CNAS-CC21条款 4.2.e) 所要求的结构还宜使商业或其它财务方面的考虑不CNAS-CC22:2007 第 10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会妨碍认证机构一致地 、 客观地提供服务 。G.4.2.12 CNAS-CC21条款 4.2.e) 要求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形成文件 , 并

30、应包括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参与的规定 。 这 通常宜 通过 某种形式的委员会 或类似的 意见 输入机制来实现 。G.4.2.13 认证机构宜在其组织的最高层次正式建立该结构 。 这可以是在确立 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文件中 , 也可以是通过其它一些方法 , 这些方法防止该结构 的变更 方式损害对 公正性的维护 。 对该结构的任何 变更 宜考虑 CNAS-CC21 条款 4.2 e) 所述 的委员会或等效机构的意见 。该委员会或等效机构应a) 协助制定与认证活动公正性有关的方针 ;b) 反对认证机构所有者允许商业或其它考虑妨碍认证活动 持续客观性的倾向 ;c) 就影响对认证的信心的事宜 ( 包括 公开

31、性和公众认知 ) 提供建议 。G.4.2.14 在 应用 CNAS-CC21 条款 4.2.e) 时 , 要求对认证制度密切相关的各方能否参与 做出 判断 。 最 重要的 是 宜给予 所有 可 被识别出 的主要利益方参与的机会 , 同时 实现各利益方均衡 , 没有 任何 一方占支配地位 。 参与的成员通常宜至少从以下 群体 的代表中产生 : 制造商或供方 、 用户 、 消费者 、 合格评定专家 。 出于实际考虑 , 可 能需要 对人数有所限制 。G.4.2.15 对 CNAS-CC21 条款 4.2.c) 所述 各项职能负 责 的管理者宜 根据 CNAS-CC21条款 4.2 e) 所述委员

32、会或等效机构的要求 , 向 其 提供 所有 关于 认证 的 必要信息 , 包括所有重大决定 、 行动的理由 和 特定活动 负责 人员的 选择 等 , 以 使认证机构 能够 确保认证的适宜与公正 。 若管理者 在任何 事项上 不尊重 该 委员会或 等效机构 的建议 , 该 委员会或等效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 , 包括通知认可机构 。G.4.2.16 CNAS-CC21条款 4.2 i) 关于财务稳定性的规定 , 要求认证机构证明其 合理地预期到 能够按照合同提供并持续提供服务 。 认证机构负责向认可机构提供 证明其生存能力的 充分 证据 , 如管理者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 年度报告 、 财务审计报告

33、、 财务计划等 。G.4.2.17 如果认证的批准或撤消决定是按照 CNAS-CC21 条款 4.2 n)的要求由 一个 委员会 做出 的 , 且该委员会 包含 来自一 个 或多个客户 的 代表 , 则认证机构的运作程序宜确保这 些代表不会对认证决定有重大影响 , 比 如 通过 分配投票权或其它 等效 的方法来保证 。G.4.2.18 CNAS-CC21条款 4.2 o) 包含两层 要求 。 首先 , 认证机构 及其高级主管和员CNAS-CC22:2007 第 11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工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提供 CNAS-C

34、C21 条款 4.2 o) 1)、 2)、 3) 所规定的服务 ; 其次 ,尽管对相关机构提供 的 服务或活动没有具体限制 , 但这些服务或活动 不 应 影响认证机构的保密性 、 客观性和公正性 。G.4.2.19 针对 阻碍认证的 问题 提供 咨询服务 , 是指以积极 的 、 创造性的方式参与产品 、 过程或服务的开发及持续监控和 ( 或 ) 改进 , 例如 :a) 在 设计 的要素 方面 提供具体 的 支持和 ( 或 ) 建议 。b) 准备或编制手册 、 指南 或程序 。c) 参与供方 对 产品的监控 、 评审和决策过程 。G.4.2.20 由相关机构从事的 CNAS-CC21 条款 4.

35、2 o) 所述 的 活动 和 认证 的营销方式决 不宜造成 两种活动 以 有 可能损害认证机构公正性 的方式相关联的印象 。G.4.2.21 认证机构 不 宜 有任何如下表示 : 如果申请人接受了 任何特定的 CNAS-CC21条款 4.2 o) 所述的活动 , 认证将会变得更简单 、 更容易或更经济 。G.4.2.22 CNAS-CC21条款 4.2 o) 所 述 的相关机构是指 通过 共同的所有权关系 (全部或部分 )、 共同的 董事 、 合同 安排 、 共同的名称 、 非正式协议 或其它方式认证机构有联系的机构 , 致使其 在认证决定中有既得利益 或 有影响 认证过程 的 潜在 能力 。

36、G.4.2.23 认证机构宜 分析 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 , 并将 该 关系 形成文件 , 以确定 与 认证服务发生 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 并 识别 那些 若不加以适当控制就可能影响保密性 、 客观性与 公正性的机构 和 活动 。G.4.2.24 认证机构应证明其如何 通过 认证业务及其它活动 的管理来 消除实际的利益冲突 , 并使已 识别 的公正性风险降至最低 。 该 证明应覆盖所有 潜在的 利益冲突来源 , 无论 它们产生于 认证机构内部还是相关机构的活动 。 认可机构 将期望 认证机构开放这些过程以供评审 。 在 切实可行 且有理由 时 , 可 以 通过 追踪 评审 线索 来 审查 认证机

37、构 和 相关机构 双方 关于 所 考虑的 活动的 记录 。 在考虑 这些评审线索 的范围时 , 宜 考虑 认证机构公正性的历史 记录 。 若发现 未 能保证公正性 的证据 , 则可能需要将 评审线索扩展 至相关机构 , 以确 保 认证机构 已经重新建立 了 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控制 。G.4.2.25 CNAS-CC21 条款 4 和 5.2.2 的要求是指 : 如果任何人员 ( 包括处在管理岗位的人员 ) 在最近两年内 参与了 CNAS-CC21条款 4.2 o) 所述的 活动 , 而该活动牵涉申请人 、 供方或与供方 相 关 的 机构 , 则该人员 不 宜 受雇 进行认证过程 中针对 该 申请

38、人或供方 的评价工作 。 认证机构有责任识别 和 评 估 可能造成利益冲突 的 情况 ( 如 认证机构雇CNAS-CC22:2007 第 12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员现在或以前与被评价的供方有 联系 ) , 并 有责任在 分 派职 责和任务 时 确保公正性不受损害 。G.4.2.26 CNAS-CC21条款 4.2 f) 中要求 做出 每项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同于实施评价的人员 。 检测和检查是评价活动的两种类型 。 评价活动包括验证对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 。G.4.2.27 高级管理人员 、 工作人员和 ( 或 ) 其它 人员

39、 不必是全职 人员 , 但他们从事的其它工作不应损害公正性 。G.4.2.28 认证机构 宜 要求所有从事评价的分包方或外聘 评价人员和 ( 或 ) 审核员 承诺在 CNAS-CC21 条款 4.2 o) 所述活动的营销 方面同等地 遵守 G.4.2.20和 G.4.2.21的要求 。G.4.2.29 认证机构 宜负责 确保相关机构 、 分包方 以及 外聘评价人员 和 ( 或 ) 审核员均不违背其所做的承诺 。 认证机构 还宜负责 在发现违背承诺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G.4.2.30 认证机构可以就 在评价中的 发现作出解释和 ( 或 ) 澄清 规范性 文件的 要求 ,但不应作为评价的一部分

40、 来 提 供 说明性 的 建议或咨询 。 这并不排除与委托方或其它利益相关 方 进行 正常 的 信息交流 。G.4.2.31 CNAS-CC21 条款 4.2 g) 提到的权利可以包括与认证方案所有者 签订 的合同 , 或根据认证方案的规则建立的承认 。G.4.2.32 认证机构获得财务支持的 方式 宜使认证机构保持其公正性 。4.3 运作认证机构应根据特定产品认证制度的要求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 评价与相关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 认证机构应明确相关标准或相关标准的一部分 , 以及诸如抽样 、 检测和检查等其他要求 , 所有这些构成了相应认证制度的基础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 , 适宜时 , 认证

41、机构应遵守 GB/T15481-2000、 GB/T18346-2001和 ISO/IEC 导则 62 规定的执行检测 、 检查和认证的机构或人员适应性及能力的要求 。G.4.3.1 认证机构必须能够向认可机构证明 , 它所进行的所有合格评定活动 ( 检测 、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评价 、 监督等 ) 都是按照这些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 相应 要求 , 以有能力的 、 可信的方式进行的 。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有能力的内部或外部人员按适当程序 进行 的形成文件的评价 , 来证明其检测活动的能力 。 如果认证机构提供的证据 未能 提供对检测活动 的信心 , 那么认可机构宜考虑在检测场所 进行附加 的评审

42、 。 上述 规定 也适用于CNAS-CC22:2007 第 13 页 共 29 页2007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07 年 12 月 08 日实施其它合格评定活动 。( 关于 分 包的活动 , 见 G.4.4.2)G.4.3.2 申请人应能获得特定认证方案的要求 , 公众在提出请求时也应能获得这些要求 。 这些 要求 可以包括 规定相关活动 ( 如 抽样 、 检测 、 检查 、 监督 和对相关 管理体系 的评 价 ) 的文件 。 制定和保持 认证方案文件的过程宜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G.4.3.3 4.3 所述的文件包括那些由方案所有者 ( 见 G.3.1 对认证方案的定义 ) 制

43、定的文件 。典型的 来自方案所有者的补充要求如 :对审核员资格 、 经历 、 培训 和注册的要求 ;对审核报告的要求 ;对审核时间和频次的要求 ;其它 对认证机构的 合格评定程序指南 。4.4 分包当认证机构决定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 ( 如测试或检查 ) 分包给外部机构或个人时 ,应签署一份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 。 认证机构应 :a)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责 , 并保留其批准 、 保持 、 扩大 、 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b) 确保分包机构或人员具备能力 , 并符合本文件相应条款和其他有关检测 、 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标准与导则的要求 ( 见条款 2)。 同时 , 不直接或不通过其雇主参与可能有损公正性的产品设计或生产 ;c) 得到申请人的同意 。注 2: 如果在申请认证以前 , 分包方已进行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 , 认证机构可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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