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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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 CC23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 认证的应用指南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s” in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CC23: 2006 第 1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目 录 0引言 3 1 范围 . 3 CNAS-CC23对 CNAS-CC21第 1

2、部分的指南 ( G.1.1 G.1.2, O.1.1)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 4 CNAS-CC23 对 CNAS-CC21 第 3 部分的指南 ( G.3.1, O.3.1) .4 4 认证机构 6 4.1 基本规定 . 6 CNAS-CC23对 CNAS-CC21的 4.1的指南 ( G.4.1G.4.4, O.4.1G.4.13) 6 4. 2 组织 .7 CNAS-CC23对 CNAS-CC21 的 4.2 的指南( G.4.5G.4.30 , O.4.14O.4.19) 8 4.3 运作 12CNAS-CC23对 CNAS-CC21的 4.3的指南 ( G.

3、4.31) 124.4分包 . 12CNAS-CC23对 CNAS-CC21 的 4. 4 的指南( G.4.32G.4.36, O.4.20) 134. 5 质量管理体系 . 13CNAS-CC23对 CNAS-CC21 的 4.5 的指南 ( G.4.37G.4.38) .154.6 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15CNAS-CC23对 CNAS-CC21 的 4.6 的指南( G.4.39, O.4.21O4.24) 154. 7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5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4.7 的指南 (G.4.40G.4.41) . 164.8 文件

4、 .16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4.8 的指南 (G.4.42G.4.44, O.4.25O4.27) 174.9 记录 . 17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4.9 的指南 ( O.4.28O4.36) .184.10 保密 18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4.10 的指南( O.4.37) . . 185 认证机构人员 .185.1 总则 185.2 资格准则 19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5.2 的指南 ( G.5. 1, O.5.1 O.5.9) 19CNAS-CC23: 2006 第 2 页 共 37

5、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6 认证要求的变更 20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6 的指南( O.6.1) . 207 申诉、投诉和争议 20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7 的指南 ( G.7.1G.7.3, O.7.1 O.7.2) 218 认证申请 218.1 程序信息 218.2申请 22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7 的指南( O.8.1 O.8.7) 229 评价准备 23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9 的指南( O.9.1 O.9.5) . 2310

6、评价 24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10 的指南( O.10.1 O.10.10) . 2411 评价报告 29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7 的指南( O.11.1 O.11.5) . 3012 认证决定 30CNAS-CC23对 CNAS-CC21的 12的指南 ( G.12.1G.12.8, O.12.1 O.12.13) 3013 监督 32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13 的指南 ( G.13.1G.13.5, O.13.1 O.13.11) 3214 许可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的使用 34CNAS-CC23 对 CNAS

7、-CC21 的 14 的指南( G.14.1G.14.5, O.14.1 O.14.9)3415 对供方的投诉 3516 证书承认 35CNAS-CC23 对 CNAS-CC21 的 16 的指南( O.16 O.16.4.6) 35CNAS-CC23: 2006 第 3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 0 引言 0.1 本文件依据 CNAS-CC21( ISO/IEC 导则 65)和国际认可论坛( IAF)发布的相应指南文件编制,以使 CNAS 能在评定认证机构时保持认可的一致性。本文件可

8、能随 IAF所做修订而修改。 0.2 本文件严格遵守 ISO/IEC 导则 65:1996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以 G 标注的条款)的要求。但是,有机认证是过程的认证,需要作相应补充,本文件中以 “O” 标注的条款作为认证机构进行有机运作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的通用要求,以获得对其能力和可信性的承认。 在本文件中, “认证机构 ”是指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 “产品 ”是广义的 ,包括过程和服务; “标准 ”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或技术法规。 G.1.1 本文件所做的说明主要针对有形产品的常规认

9、证。其中大部分内容也适用于那些只能对其过程进行评价的最终产品的认证。 O.1.1 本文件中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也给出了相应说明。 1.2 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制度可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模式,如 ISO/IEC 导则 53 所述,这些可以与生产监督和(或)与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与监督结合使用。 a) 型式试验或检验; b)从市场和(或)供方仓库抽取样品的检测或检查; c)对新的或在用的每个或某一特定产品的检测或检查; d)批次检测或检查; e)设计评价。 注 1: ISO/IEC 导则 28 可作为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中的一种模式。 CNAS-CC23:2006 第 4 页 共 37 页 200

1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1.2 为便于认证机构的评审,产品认证制度宜包括必要的工作文件,例如:设计评价、评价报告、检查计划、检查表、试验报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17025:1999 ) GB/T 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idt ISO/IEC17020:1998) GB/T 190

11、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 ) GB/T 19011-2003质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dt ISO 19011:2002 )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mod ISO/IEC 导则 2:1996) ISO/IEC 导则 7:1994合格评定用标准的编制指南 ISO/IEC 导则 23:1982符合第三方认证制度用标准的表示方法 ISO/IEC 导则 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 ISO/IEC 导则 28:1982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

12、通则 ISO/IEC 导则 53:1988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 ISO/IEC 导则 62:199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 GB/T 20000.1-2002 和 GB/T 19000-2000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供方:负责确保产品满足并持续满足(适用时)认证要求的组织。 G.3.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规范性文件: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及其结果提供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经公认机构批准。 CNAS-C

13、C23: 2006 第 5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认证制度: 实施认证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的制度。 认证方案: 针对特定的产品使用同一的标准、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的制度。 不符合: 产品偏离规定的要求;或者(若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对供方的管理体系评审时)缺少或未能有效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所要求的管理体系要素; 有客观证据足以怀疑供方提供的产品符合性。 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问题的不同等级和需改进的领域(如: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观察项等) 。但所有等同于上述不符合定义的问题均宜按照 G.12.5 条的规定处理。 生产监督: 确定认证产品

14、持续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评价活动。 O.3.1 监控链:包括种植、处理、经营和其它过程在内的生产链的所有步骤都被适当地检查或认证。 转换期:从按照本文件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例外:在符合标准的正常要求之外,操作者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使用某些物质或采取某些措施。例外只有在明确的准则的基础上,在具有明确的理由时才能批准,只在某个限定的时期内适用。 转基因生物 (GMOs):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投入品: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投入/产出平衡:依照原料的供应量或贸易情况评价有机产品的产量,依照购买量评价销售量的审核。 许可证:准

15、许获证者有权使用符合机构规则的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协议或合同。 操作者:个人或企业,负责确保产品满足或持续满足认证依据的标准的主体。 平行生产: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 先例:对某种或一系列新情况所作的认证决定,可以用来指导对将来类似认证作出决定。 以前证书的承认:一个认证机构承认另一个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证书的程序。使该认证机构认证的操作者能使用或进一步加工该产品。 处罚:对不符合标准及认证机构的其它要求的获证方采取的措施。 小农户组织:具有相似的生产体系的小规模农户组织。 分离生产:同一单元中同时有常规的、转换的和/或有机的生产、播种

16、、处理或加工过程。 贸易证书:认证机构或操作者颁发的文件,用于表明特定批号的商品来自于已被认证的CNAS-CC23: 2006 第 6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生产。 4 认证机构 4.1 基本规定 4.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程序及 其管理应是非歧视性的,并应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除本文件规定外,不应使用妨碍或阻止申请人申请的程序。 4.1.2 对于其活动在认证机构声明的运作范 围内的所有申请人,认证机构的服务都应向其开放。不应附加不恰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应以供方的规模、是否为某一协会或团体的成员作为条件,也不应以

17、颁发证书的数量作为限制条件。 4.1.3 评价供方产品所依据的准则应是特定标准中规定的。 ISO/IEC 导则 7 包含了对适用与此目的的标准的要求。如果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制度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应由相关和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4.1.4 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认证的要求、评价和决定限定在与认证范围明确相关事宜上。 G.4.1 认证机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快或拖延申请过程等隐性的歧视行为。 G.4.2 为了取得产品认证的资格,申请人应证实其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G.4.3 申请人和公众应能获得 4.1.3 条中提出的规定产品要求和用于保证质

18、量的管理体系要求(适用时)的文件。这些文件可包括:国家 /区域 /国际标准或其中一部分;对抽样、检测、检查和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必要时)等活动加以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产品要求实施的解释性文件。认证机构制定这些文件时,宜有一个考虑各重要利益方意见的过程。这些文件宜保证供方、认证机构和其它重要利益方对产品要求和对保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适用时)有共同的理解。 G.4.4 当要求对确定符合性作出主观判断时,认证机构宜按 G.4.3 的要求形成书面的解释性信息。这些解释的内容宜确保要求的应用和相关的认证决定是一致的和连续的。 O.4.1有机认证仅承认符合已公布的特定标准。 认证范围与监控

19、链 O.4.2 用有机生产方式生产的产品,其生产过程、加工、包装或标识的加贴都应被认证。分包的生产也应被检查。 O.4.3除产品已经过最终消费包装外,以前销售该产品的经销商也应被认证。 CNAS-CC23: 2006 第 7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O.4.4认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用来决定检查所有贮藏设施包括港口设施的必要性或检查频次.此条阐明了保护有机完整性的检查要求,检查应被实施. O.4.5认证机构应要求产品在运输过程时其所有方负责保持运输过程的有机完整性。 O.4.6对经过最终消费包装后的产品的进一步处理不要求认证机

20、构建立检查制度。 O.4.7对没有最终包装的产品的认证,检查员有责任将检查扩大至已被其他机构认证的该产品的销售者。 认证范围与分包生产(此处指操作者的分包生产) O.4.8 认证机构应制定分包生产或加工的方针和程序。分包方可不必被要求认证。认证机构可不向分包方颁发任何类型的证书. O.4.9方针应规定不要求分包方自已认证,也不允许分包方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制造过程、原材料供应及销售在许可证持有人的控制下。这通常意味着分包方没有产品的名称。 O.4.10通常,认证机构的检查程序应规定每年至少对分包方检查一次。 O.4.11认证机构应要求获得认证的操作者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

21、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 O.4.12认证机构应要求分包方与认证机构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应包括有关标准符合性的条款,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并对其开放。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通过与分包方直接签合同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操作者与分包方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分包方直接受认证机构约束. O.4.13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分包操作者都能获得相关适用标准的最新版本及其认证程序。 4.2 组织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 a) 保持公正; b) 对与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有关的决定负责; c) 明确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个人) ; 1)

22、本文件所规定的检测、检查、评价和认证的实施 ; 2) 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方针的制定; 3) 认证决定; 4) 方针实施的监督; CNAS-CC23: 2006 第 8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5) 机构财务的监督; 6) 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其从事所规定的活动; 7)批准认证的技术依据; d)具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 e)具有一个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文件中应有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条款。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 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 f)确保做出每项认证决定的人员与执

23、行评价的人员不同; g)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h)有充分的安排承担因其运作和(或)活动引发的责任; i)财务状况稳定 ,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j)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 经历,并在一位负有职责的高级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 k)具有对其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能力提供信任的质量管理体系; l)具有区分认证机构从事的产品认证和其他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包括高级主管和工作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 过程结果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n)对参与认证过程的任何委员会的指派和运作应有正式的

24、规则和组织结构,这些委员会应免受任何可能影响决定的来自商业、 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成员的选择使得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 配地位的组织结构视为满足本条款; o)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机构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不应: 1) 提供或设计认证机构认证类型的产品; 2) 在处理对所申请认证构成障碍事项的方法上,对申请人给出建议或提供咨 询服务; 3)提供可能损害其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任何其他产 品或服务。 p)在处理认证或其他相关事务方面,对来自供方或其他各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具有解决的方针和程序。 CNAS-CC23: 2006 第 9 页 共 37

25、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5 认可资格只能授予 4.2.d)中所述的法律实体,并限定在其所声明的范围、活动和场所内。如果实施认证活动的法律实体是某一较大组织的一部分,应明确其与该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 ,并宜证明与其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参见 G.4.21 到 G.4.23。较大组织中其他部分所从事活动的有关信息应形成文件。 G.4.6 鉴于认证机构是 4.2.d)中所述的一个法律实体,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是一个较大的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认可资格只能授予完整的法律实体。这种情况下,整个法律实体的组织结构都可能接受认可机构的审核 ,以进行特定的

26、审核追踪和 /或评审与认证机构有关的记录。 隶属于较大法律实体的真正意义上的认证机构可以有一个单独的名称从事活动,该名称宜出现在认可证书上。 G.4.7 为满足 4.2.d)条款的要求,作为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的一部分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其政府身份被视为法律实体。这种机构的地位和结构应正式形成文件,且该认证机构应符合 /遵循 ISO/IEC 导则 65 中所有条款要求。 G.4.8 如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均为政府部门的 一部分,他们不得直接向对双方均负有领导职责的个人或小组报告。出于公正性的要求,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如何处理自身及其客户同为政府部门一部分时的情况。认证机构应证明该申请人未得到任何优惠并确保

27、公正。 G.4.9 认证机构宜在以下三个层次上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 1. 策略和方针 2. 认证决定 3. 评价 G.4.10 4.2.a)中所述的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只能通过组织结构来保证,正如 4.2.e)中所要求的那样, “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 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的方面的方针和原则 ”。 G.4.11 4.2.e)条款所要求的确保公 正性的组织结构应与为满足 4.2.c)条款要求而确定的管理者分开,除非整个管理职能由符合 4.2.e)中要求的,各方都能参与组成的委员会或工作组来执行。 G4.12 4.2e) 条款的目的旨在消除认证机构的所有者出于商业或其它方面的考虑而

28、出现妨碍认证机构一致地、技术上客观的提供认证服务的任何倾向。该条款特别针对那些为建立认证机构提供资金,并在股东和 /或董事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特殊利益方。 CNAS-CC23: 2006 第 10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13 4.2.e)条款要求,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形成文件,并应包括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参与的规定。通常宜建立某种形式的委员会。认证机构宜在其书面的章程中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说明,未经认可机构同意,其组织结构不得改变。 G.4.14 应用 4.2.e)条款时,要求对该认证制度所涉及的密切相关的各方能否参与作出判断,

29、实质上是所有可确定的主要利益方都应有参与的机会,同时各利益方均衡,没有某一利益方占支配地位。参与的成员通常宜至少从以下组织的代表中产生,制造商或供方、用户、合格评定专家。出于实际考虑,可对人数有所限制。 G.4.15 基于 4.2 e)中所指的和会或与等效机构的要求,对 4.2.c)条款规定的各项职能负有的管理者宜向委员会或等效机构就认证有关事宜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 包括所有重大决定、行动、负责特定活动的人员的选择理由等 ,使认证机构确保认证的适宜与公正。若管理者不尊重委员会或类似组织的建议 ,委员会或等效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知认可机构。 G.4.16 认证机构宜能够证明 ,由负有责任的

30、管理者 4.2 .C) .5)对机构的财务监督已包括了为确认与 4.2 i)一致所采取的措施。 G.4.17 如果认证的批准或撤消决定是按照 4.2 n)的要求由委员会作出的,且该委员会除了其他成员外,还有来自一或多个客户代表,则认证机构的运作程序宜确保这些代表不会对认证决定有重大影响。这可通过诸如分配投票权或其它类似的方法来保证。 G.4.18 在 4.2 o)中强调了两个不同的要求。首先,认证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提供该条款的分条款 1) 、 2) 、 3)所规定的服务;其次,尽管对相关机构提供这种服务或活动没有具体限制,但这些服务或活动不得影响认证机构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G.4.1

31、9 由相关机构从事的 4.2 o)中所述的活动不得和认证一起进行市场宣传, 不得在市场宣传材料或产品演示中 ,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给人们造成这两种活动有关联的印象。 G.4.20 认证机构不得有任何如下表示:如果申请人接受了 4.2 o)中所述的任何特定的活动,认证将会变得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 G.4.21 在 4.2 o)中所指的相关机构是指:通过共同的所有权关系 (全部或部分 )、董事、合同协议、共同的名称、 非正式协议或其它方式与认证 机构有联系的机构,至使其在认证决定中有既得利益或对认证过程有潜在影响。 G.4.22 认证机构宜就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形成文件 ,以确定对认

32、证规定构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识别若不加以适当控制就有可能影响其保密性、客观性及公正性的那些相关机构和活动。 CNAS-CC23: 2006 第 11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23 认证机构应证明其如何管理认证业务及其它活动 ,以消除实际的利益冲突并使已确认的影响公正性的风险降至最低。这种证明 应覆盖所有利益冲突的潜在来源 ,无论是来自认证机构内部,还是来自相关机构的活动。认可机构宜认证机构开放这些过程以供评审。在切实可行和合理的程度上,这也可包括为评审认证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在的考虑活动方面的记录而进行的审核追踪活动。在

33、考虑这些审核追踪的范围时,还宜关注认证机构公正性的历史情况。若发现不能保证公正性的证据,则可能需要将审核追踪的范围扩展至相关机构,以便确信认证机构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控制已经重新建立。 G.4.24 条款 4 和 5.2.2 的要求是指:凡在最近两年内涉及 4.2 o)条款所描述的 ,面向申请人或供方、或与供方有关机构活动的人员,包括处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均不能被雇佣来进行作为认证过程一部分的评价工作。 若雇用人员与拟评价的供方之间有牵连或以前有牵连时,在认证过程的任何环节,这些人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就会出现。 认证机构有责任识别并评价这种情况,并据此明确责任和任务,以确保其公正性不受损害。 G.4.

34、25 在 4.2 c)1)中指出了检测、检查、评价和认证之间的区别,在 4.2 f)中要求每个认证决定不能由具体实施评价的人 员作出。检查是一种评价工作 ,考虑到检查活动是认证的一部分,因此 ,认证决定不应由承担过检查活动的人员作出。 G.4 26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 /或 4.2 中所提及的人员可以是兼职工作人员 ,但他们从事的其它工作不应损害公正性。 G.4 27 认证机构宜要求所有从事评价的分包方或外聘审核员进行的任何活动的市场推广时,应按照 4.2 o)条款要求做出承诺,暨等同于 G.4.19 和 G.4.20 的要求。 G.4.28 认证机构有责任确保无论是相关机构、分包方,还

35、是外聘评价人员 /审核员均不得违背其所做的承诺。认证机构在发现违背承诺时也宜有责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G.4.29认证机构可以就其审核发现作出解释和 /或澄清标准要求 ,但不应作为评价的一部分提供建议或咨询 ,这并不排除与委托方或其它利益方的正常信息交流。 G.4.30 在 4.2 p)中提到的方针和程序宜确保认证机构及时地、 建设性地处理所有的争议和投诉。当程序的运行不能使有关问题的解决得以接受,或建议采取的程序不能被投诉者或涉及的其它方接受时, 认证机构应提供一个申诉程序, 该申诉程序宜包括下述规定: 给申诉人正式提出申诉的机会; 独立性要素或其它形式的规定,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性; 对申

36、诉人调查结果的书面说明,包括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理由的规定。 CNAS-CC23: 2006 第 12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认证机构应确保所有的利益方均知晓(适 用时)所执行的申诉过程以及遵循的程序的存在。 O.4.14 认证机构不应参与获证产品的营销或单个产品的宣传活动。应有对贸易方或消费者的问询进行答复的程序,该程序应确保所有获证的产品得到平等对待。认证机构不应根据个别买主的需要而作出单个申请要求。 O.4.15 利益方组成应包括获证操作者、有机认证的消费者、环保专家和研究人员。 O.4.16 操作者应向认证机构或分包检查

37、机构支付检查费和其它费用,不应直接支付给检查员。 O.4.17 认证费用构成与是否获得认证无关。 O.4.18 检查员为操作者提供的建议应仅限于对标准或认证要求的解释,并不能要求对此支付额外的费用,也不应指出解决方案。 O.4.19认证机构可提供收取额外费用的基本信息(如培训、信息刊物、研讨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等),这种服务应以非歧视的方式提供给所有已获得认证的操作者。 4.3 运作 认证机构应根据特定产品认证制度的要求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评价与相关产品标准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明确相关标准或相关标准的一部分,以及诸如抽样、检测和检查等其他要求,所有这些构成了相应认证制度的基础。 在认证实施过程

38、中, 适宜时, 认证机构应遵守 GB/T15481-2000、 GB/T18346-2001和 ISO/IEC 导则 62 规定的执行检测、检查和认证的机构或人员适应性及能力的要求。 G.4.31 基于产品批次检测 /检查的产品认证,宜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该抽样方案宜使用具有确定置信度的统计技术。 在确定抽样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制定选择和控制样品的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保样品有可追溯性及生产代表性。 4.4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如测试或检查)分包给外部机构或个人时,应签署一份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 a)对分包的工作负全责,并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暂

39、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CNAS-CC23: 2006 第 13 页 共 37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b)确保分包机构或人员具备能力,并符合本文件相应条款和其他有关检测、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标准与导则的要求(见条款 2) 。同时,不直接或不通过其雇主参与可能有损公正性的产品设计或生产; c)得到申请人的同意。 注 2:如果在申请认证以前,分包方已进行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认证机构可予以 考虑。条件是认证机构能够按 4.4 a)的要求承担责任,并满足 4.4 b)的要求。 注 3:当认证机构利用与之签署协议的另一认证机构所做的工作批准认证时,

40、4.4 a) 和 4.4 b)的要求也适用。 G.4.32 认证机构可基于其他机构分包的工作(如检测或 检查)来颁发认证证书,条件是与分包方之间的安排要求其符合 ISO/IEC 导则 65 所有有关要求,并且必要时,根据4.3 的规定满足 ISO/IEC 17025、 ISO/IEC 导则 17020、 ISO/IEC 导则 62 的要求时, 。 G.4.33 认证机构应就任何分包的产品检测 /检查工作与分包方签订合同。认证机构应详细列出需要的检测 /检查工作,并能够正确选择检测 /检查设施。当认证机构按照 G.4.32实施认证时 ,应有程序保证分包方符合 ISO/IEC 导则 65 的所有相

41、关要求。 当这种保证是建立在有关认可机构对分包方的部分或全部认可的基础上时 ,认可范围宜覆盖认证方案所涉及的全部活动 ,并且认证机构应有记录表明其对分包方的认可状况进行了核查。 G.4.34 由分包方实施的认证活动应与认证机构自身进行 的工作具有相同的可信度。报告的评价和认证决定应只由认证机构自己作出,而不能由任何别的机构作出。如果评价是联合进行的,那么每个认证机构都应确认全部评价工作是由有能力的人员完成的,并满足各自要求。 G.4. 35 若无独立的检测设施时,认证机构可以利用供方的检测设施。但宜确保供方的检测设施实施特定的控制,控制方式应使试验结果可信,并有记录证实这种可信性。 G.4.36注2描述了认证机构信任另一机构工作的一种情况。这种信任需要由对其承担工作的技术评价来支持,认证机构应将这种评价形成文件。 注3也了认证机构信任另一机构工作的一种情况,因此宜确保其所信任的任何评价工作的信息适时更新。 O.4.20认证机构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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