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 年 07 月 04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8 日实施 CNAS-CI12 检查机 构能 力认可 准则 在建筑 消防 设施 、 建筑 电气 防火 检查 领域 的应 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ur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Architectural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I
2、12:2013 第 1 页 共 5 页 2013 年 07 月 04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8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通用要求 .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 3 4.2 保密性 4 5 结构要求 . 4 5.1 行政管理要求 . 4 5.2 组织和管理 4 6 资源要求 . 4 6.1 人员 . 4 6.2 设施与设备 4 6.3 分包 . 4 7 过程要求 . 4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 4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 处置 5 7.3 检查记录 5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 书 5 7.5 投诉和申诉
3、5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 5 8 管理体系要求 5 CNAS-CI12:2013 第 2 页 共 5 页 2013 年 07 月 04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8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 CNAS 根据 建筑消防工 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12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 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 本文件章、 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 中章、 节条 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
4、12:2010。 相对于CNAS-CI12:2010,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本应用说明序号和CNAS-CI01:2012 的序号一致。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12:2010。 CNAS-CI12:2013 第 3 页 共 5 页 2013 年 07 月 04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8 日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12检查机 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
5、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领域的部分检查活动。 从事建筑消防 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检查的检查机构在本文中简称为检查机构。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 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 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 定义 3.1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 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 灭火、 人员疏散、 防火分隔、 灭火救援 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建筑电气 建、 构筑物中的变配电、 低
6、压配电、 配电线路 布线系统、 电气照明等设施的总称。 4 通用要 求 4.1 公 正性和独立性 4.1.6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工作的人员,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1.6 a)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 不 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等利益相关方和勘察设计人员、 施工单位人员、 建设单位人员、 监理人员、 用户或物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 也不应是 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CNAS-CI12:2013 第 4 页 共 5 页 2013 年 07 月 04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8
7、日实施 4.2 保 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 政管理要求 5.2 组 织和管理 5.2.5 检查机构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是本机构长期雇员, 且在本 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6 资源要 求 6.1 人员 6.1.2 从事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工程检查的机构技术人员至少有6人。 6.1.3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 经验和熟悉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并能根据检查结果对总 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设施、 建筑 电气防火相关
8、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有从事该领域检测/检查经历不少于3年; 质量负 责人应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并具有2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建筑消 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 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 含 大专) 以上学历, 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并取得相关行业部门培训的资格证书。 6.2 设 施与设备 6.2.1 检查机构应自行配备与检查能力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6.3 分包 7 过程要 求 7.1 检 查方法和程序 7.1.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
9、防火检查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 标准和规范所 规定的方法和程序, 当这些方法和程序不能完全满足检查需要时, 检查机构应按要求 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并形成文件。 7.1.2 从事工程检查的机构还应制定和使用针对检查计划、 标准抽样、 环境控制和检 查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 这些指导书至少应包括: 现场抽样、 样品标识、 处置CNAS-CI12:2013 第 5 页 共 5 页 2013 年 07 月 04 日发布 2013 年 07 月 08 日实施 及记录、 检查记录、 检查 项目、 检查方法、 现 场安全保障、 环境控制 、 主要使用设备 和综合判定等内容。 7.2 检查 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 查记录 7.4 检 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4.2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的检查报告或检查证书除了准则规定的内容 外,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方名称、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等。 7.4.4 当被检查的工程涉及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检查不合格时, 检查机构应 将检查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7.5 投 诉和申诉 7.6 投 诉和申诉 过程 8 管理体 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