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1 实验室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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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L01:2011 第 1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实验室认可规则 1 前言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 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认可规则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

2、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 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 本规则规定了 CNAS 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 程、申请 受理要 求、评 审要求、 对多检 测/校 准场所实 验室认 可的特 殊要求、 变更要 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 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和 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 则。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3

3、.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3.2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4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5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3.7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11 CNAS-CL31 内部校准要求 CNAS-RL01:2011 第 2 页

4、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4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IEC 指南 2、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 采用下列定义: 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 认可条件: 申请 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4.5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6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7

5、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8 注销认可: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 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4.9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 已实施有效的纠 正措施,经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4.10 授权签字人:经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4.12 实验室 间比对 : 按照预先 规定的 条件, 由两个或 多个实 验室对 相同或类 似的被 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13 测量

6、审 核:一 个 参加者对 被测物 品(材 料或制品)进行 实际测 试,将测 试结果与 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4.14 评审:CNAS依据 特定标准 和(或 )其他 规范性文 件,在 确定的 认可范围 内,对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 审:CNAS 为验证获 准认可 机构是 否持续地 符合认 可条件 而在认可 有效期 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以确定是 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 定:根 据 认可规则 和认可 准则的 要求,对 认可评 审

7、的结 论及相关 信息进 行审查, 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 保持、 扩大、 缩小、 暂停和撤消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4.18 评审员 :经CNAS 指派的, 单独或 作为评 审组成员 对申请 人和获 准认可机构 实施 评审的人员。 4.19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4.20 观察员 :CNAS 为 特定目的 派出的 对评审 活动进行 现场观 察的人 员(不参 与评审 工作)。 4.21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CNAS-RL01:2011 第 3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8、 03 月 01 日实施 4.22 多场所 实验室 : 具有同一 个法人 实体, 在多个地 址开展 完整或 部分检测 和校准 活动的实验室。 5 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国际规 范, 认可是 自 愿的,CNAS 仅对 申请 人申请的认 可范围, 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 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 6.1 初次认可 6.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

9、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 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 其他电子 通讯方 式。需 要时,CNAS 秘书处 应 确保申请 人能够 得到最 新版本的 认可规 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6.1.2.1 申请人在自我确认满足认可条件、符合申请要求后,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 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2.2 CNAS 秘 书处 审查申请 人提 交的申 请 资料,做 出是 否受理 的 决定并通 知申请 人。 6.1.2.3 必要 时,CNAS 秘书处 将安 排初访 以 确定能否 受理 申请, 初 访所产生 的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6.1.2.4 在资

10、料审查 过 程中,CNAS 秘书 处应 将所发现 的与 认可条 件 不符合之 处通知 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6.1.2.5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1.3 文件审查 6.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6.1.3.2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能否安排现场评审, 取决于文件审查的情况。 只有CNAS-RL01:2011 第 4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当文件审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11、。 6.1.3.3 文件审查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6.1.3.4 必要 时,CNAS 秘书处 将安 排预评 审 以确定能 否安 排现场 评 审,由此 产生的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4 组建评审组 6.1.4.1 CNAS 秘 书处 以公正性 原则 ,根据 申 请人的申 请范 围组建 具 备相应技 术能力 的评审组, 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除非有证明表明该评 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 6.1.4.2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5 现场评审 6.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

12、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 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 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6.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首次会议; 现场参观(需要时) ; 现场评审; 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 末次会议。 6.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 如发现被评 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 处 。如 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2.2 条中规定的义务, 情况严重时, CAN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

13、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 6.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 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 计划, 通常在3 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 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6.1.5.6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 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 秘书处。 6.1.6 认可评定 6.1.6.1 CNAS 秘 书处 负责将评 审报 告、相 关 信息及推 荐意 见提交 给 评定委员 会,评 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 评定结果可以是以 下四种类型之一: a)

14、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NAS-RL01:2011 第 5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6.1.7 发证与公布 6.1.7.1 CNAS 秘 书处 向获准认 可实 验室颁 发 认可证书 ,以 及认可 决 定通知书 ,列明 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 年。 6.1.7.2 CNAS 秘 书处 负责公布 获得 认可的 实 验室,并 将其 被认可 范 围列入获 准认可 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 ,予以公布。 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6.

15、2.1 扩大认可范围 6.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 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6.2.1.2 CNAS 秘 书处 根据情况 可在 监督评 审 、复评审 时对 申请扩 大 的认可范 围进行 评审, 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当获准认可实验 室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 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 围的申请。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必须经过申请、 评审、 评定和 批准。 6.2.1.3 CNAS 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6.2.1.4 批准扩大认可范

16、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 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6.2.1.5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 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 次认可申请时相同。 6.2.2 缩小认可范围 6.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 审、复 评审或能 力验证 的结果 表明获准 认可实 验室的 某些技术 能力或 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6

17、.2.2.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6.1.7.2 予以公布。 6.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 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 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 合认可要 求, 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 能够及时实施纳入管理体系。 所有获准认 可实验室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CNAS-RL01:2011 第 6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合认可条 件时,CNAS 应要求其 限期采 取纠正 或纠正措 施,情 况严重 时可立即 予以缩 小、暂停和撤消认可。监督包括现场监

18、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 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 (如审核报告、 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 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d) 监督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 6.3.1 定期监督评审 6.3.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 排的定期监督评 审, 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对于多地 点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地点。 6.3.1.2 定期监督

19、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 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 纠正措施计划, 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 个月, 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 在 1 个月内完 成。CNAS 秘 书处应对 纠正措 施的有 效性进行 验证, 验证活 动所需费 用,包 括现场评 审费等 ,由被 评审实验 室承担 。纠正 措施未能 通过验 证时,CNAS 可以视情 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 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 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安 排及实施情况, 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

20、正措施实施情况。 此外, 还应关注 实验室不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的技术领域所制定的其他质量保证措施。 6.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获准 认可实 验室 发生如 本规则 10.1.1 条所述 变化、CNAS 的 认可要 求变化或 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时,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 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 6.4 复评审 6.4.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向CNAS 秘书处提 出复评审申请。 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CNAS 决定 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6.4.2 复评审的其他要求和程

21、序与初次认可一致, 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 求的评审。 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 施计划, 提交给评审组, 整改期限一般为2 个月, 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 在 1 个月内完成。CNAS 秘书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 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4.3 一般情况下, 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 但是,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无法实施CNAS-RL01:2011 第 7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现场评审的,经C

22、NAS 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 个月。 7 申请受理要求 7.1 申请人应对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 齐全完整、 填写清楚、正确。 7.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7.3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 正式、 有效运行6 个月以上。 即: 管理体系 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 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并具有可操 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7.4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7.5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

23、验证规则的要求。 7.6 具有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授权签字人申请人。 7.7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 相关要求。 7.8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 7.9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7.10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7.11 当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 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申请人的严重不诚信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时,CNAS 秘书处在获得对该实验 室诚信性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 请人管理 体系 不能满 足认可 要求或

24、 体系运行 有效性 存在问 题不予受理 认可申请时,申请人须在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能 力验证 不能 满足要求 不予受 理认可 申请时, 申请人 须在满 足能力验证 要求后才能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d) 由于申 请人提 出的 授权签字 人不能 满足相 关资格要 求不予 受理认 可申请时, 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后才能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8 评审要求 8.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 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 经验证合格后, 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可

25、要 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间 (一般为3 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 8.2 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 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CNAS-RL01:2011 第 8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8.3 评审组 要对申 请人 的授权签 字人进 行考核 。CNAS 要求 授权签 字 人必须具 备以下 资格条件: a) 有必要 的专业 知识和相 应的工 作经历 ,熟悉授 权签字 范围内 有关检测 、校准 标准, 检测、 校准方法 及检测、 校准程序, 能 对检测、 校准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了 解测量

26、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设备维护保养和校准的规定并掌握校准状态; b) 熟悉认 可规则 和政策、 认可条 件,特 别是获准 认可实 验室义 务,以及 带认可 标识检测、校准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8.4 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经历, 或没有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性、 可 靠性进行 过评价 、确认 ,或没有 实施质 量控制 的项目/ 参数现 场评审 时一律不 予认可 确认。 8.5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 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 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 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8.6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 (

27、自校准) 的检测实验室, 应满足CNAS 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 8.7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 (如授权签字人、 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 操作专用设 备人员等) 应与实验室有长期、 固定、 合法的 劳动关系。 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 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8.8 现场评审时, 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 可以终止评审, 不予推荐认 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6.1.5.3中所述情况。 9 对多检测/ 校准

28、场所实 验室认可 的特殊要求 9.1 对于多 检测/ 校准 场所的实 验室认 可,除 满足单一 场所实 验室认 可的要求 外,还 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 9.2 管理体系 9.2.1 实验室的管 理体系 应覆盖到各个开展 检测/ 校准活动或与开展检测/ 校准活动 相关的所有场所。 9.2.2 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 需要时, 应配备 相应的质量负责CNAS-RL01:2011 第 9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人和技术管理者。 9.2.3 各个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CNAS-RL02 能

29、力验证 规则的要求。 9.3 申请及受理 9.3.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 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填写相关表格, 并提供相 关材料。 9.3.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3.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 6 个月 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9.4 认可评审 9.4.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9.4.2 现场评 审时, 各 场所的技 术能力 应分别 进行确认 (包括 进行现 场试验) ,即使 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9.5 认可

30、证书 9.5.1 CNAS 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出具认可证书附件。 9.5.2 当同一检测或校准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证书附件的“说明” 栏对地址进行说明。 10 认可变更的要求 10.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 更 10.1.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 秘书处: a)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的标准/方法、 重要试验设备、 环境、 检测、 校 准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31、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10.1.2 变更的处理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 CNAS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CNAS-RL01:2011 第 10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10.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 的变更 10.2.1 当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CNAS 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 获准认可实

32、验室和有关申请人, 详细说明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 变化。 10.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 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办 法和期限, 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以便让获准认可实验室有足够的时间 适应新的 要求。CNAS 可以通过 监督评 审或复 评审的方 式对获 准认可 实验室与 新要求 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认可。 10.2.3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 应及时通知CNAS 秘书处。 获准认可 实验室 如 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 可以暂停、撤销认可。 11 暂停、恢复、撤销和 注销认可 11.1 暂停认可 1

33、1.1.1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a) 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b) 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 c) 不按时缴纳费用; d) 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发现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按规定的期 限完成纠正措施; e) 搬迁。 CNAS 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暂停期不大于 180 天,获准认可实验室在 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 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 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11.1.2 如获准认可实验室搬迁未如实申报,一经发现,将立即暂停认可资格 180 天 或撤消认可资格。 11.2 恢复认可 被暂

34、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 确认合格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1.3 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CNAS-RL01:2011 第 11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b) 由于认 可规则 或认可准 则变更 ,获准 认可实验 室不能 或不愿 继续满足 认可要 求; c)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 d)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 声誉行为。 11.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

35、NAS 应注销认可: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12 权利和义务 12.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12.1.1 CNAS 有权对实验室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 监督,认可标识的所有权为CNAS 所有。 12.1.2 CNAS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 整改要求。 12.1.3 CNAS 有权针对实验室不符合CNAS 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认可 资格的决定。 12.1.4 CNAS 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包括: a) 已认可实验

36、室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12.1.5 CNAS有义 务向 获准认可 实验 室提供 与 认可范围 有关 的、适 宜 的测量结 果溯源 途径的信息。 12.1.6 CNAS 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 和APLAC 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安排 的信息。 12.1.7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对更改方 式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 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以便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在合理 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12.1.8 CNAS 有义务及时向客户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有 计划地对客户进行有关的

37、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 并以积极态度, 主 动征询客户的意 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客户的信息反馈,促进CNAS 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12.1.9 为了解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 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 建立行CNAS-RL01:2011 第 12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客户需求。 12.1.10 CNAS 有义务遵守ILAC 和APLAC 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 不将已加入互认协 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12.2 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2.2

38、.1 申请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2.2.1.1 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有权获得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12.2.1.2 提出认 可申 请的实验 室有 权获得 本 实验室认 可评 审安排 进 度、评审 组成员 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12.2.1.3 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有权对CNAS 工 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12.2.1.4 在基于 公正 性理由时 ,提 出认可 申 请的实验 室有 权对评 审 组的组成 提出异 议。 12.2.1.5 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有义务了解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12.2.1.6 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有义

39、务按照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 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12.2.1.7 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有义务服从CNAS 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 12.2.2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2.2.2.1 获准认 可实 验室有权 在规 定的范 围 内宣传其 从事 的相应 的 技术能力 已被认 可。 12.2.2.2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 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12.2.2.3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权对CNAS 工作人员、 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并有权 对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12.2.2.4 获准认

40、可实验室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12.2.2.5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 5 条中 规定的认可条件。 12.2.2.6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2.2.2.7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为CNAS 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并为 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 查阅记录、 见证 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 便,并不得拒绝 CNAS 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 人员) 。 12.2.2.8 获准认可实验室必须参加CNAS 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 实验室比对或测量 审核活动。 CNAS-RL01:2011

41、 第 13 页 共 13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发布 2011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12.2.2.9 获准认 可实 验室必须 对其 出具的 证 书或报告 (包 括但不 限 于试验数 据、意 见和解释等内容)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12.2.2.10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有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程序, 如在收到投诉后2 个月 内不能圆满解决,有义务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CNAS 秘书处。 12.2.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发生本规则 10.1.1 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 知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 要求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完成后通 知C

42、NAS 秘书处。 12.2.2.12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 不弄虚作假, 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 声誉的活动。 12.2.2.13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在其证书、 报告或宣传媒介, 如广告、 宣传资料或 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 CNAS 的 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 得CNAS 的认可,或作出CNAS 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12.2.2.14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在被 CNAS 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后立即交 回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章, 停止在证书、 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 并不得采 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2.2.2.15 获准认可实验室有义务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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