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2:2014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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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CNAS-SC22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Organic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SC22:2014 第 1 页 共 6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是 CNAS 对实施 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 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

2、”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CNAS-SC22:2014 第 2 页 共 6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目的与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 提出了 对实 施有机产品 认证 的认证 机构所应 遵守的 特定要 求和指南,适用 于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R 部分 是对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 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C 部分 是对 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 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 1.4 本文件G 部分 是有 机

3、产品认证的认可范围分类指南。 1.5 除本文 件的特 殊规 定或要求 外,CNAS 制 定的认可 规则和 产品认 证机构的 认可准 则和指南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注:本文件的 R 部分、C 部分和 G 部分分别是对 CNAS 认可规则(R 和 RC)类、 认可准则(C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OG001) CNA

4、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T19630.119630.4 有机产品 3 术语和 定义 本文件采用 CNAS-CC02 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以 往认 证结果 的承认 指认证机构接受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的程序, 以使其认证的供方能够使用或 进一步加工该产品。 3.2 生 产或 加工的 分包 指供方利用第三方来完成特定的生产或加工任务。 CNAS-SC22:2014 第 3 页 共 6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4 R 部分 R1 认可 程序 R1.1

5、认 可申请 R1.1.1 申请认 可的认 证机构( 以下简 称“申 请人” ) 应满足 以下条 件:已按 产品、 过程和服 务认 证机构 要求 (CNAS-CC02) 及本 文件的要 求建 立了形 成 文件的质 量管理 体系,并已有效运行至少6 个月。 R1.2 评审 CNAS 依据认 可规 范对 申请人实 施评 审,评价申 请人的 认证 能力及 其 运作的符合 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R1.2.1 文件评审 CNAS 根据认 可评 审方 案指派认 可评 审组长 或 评审员负 责对 申请人 的 认可申请文 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需要时)进行评审

6、。 R1.2.2 见证评审 1) 见证评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 每个中类见证1 个项目。 如果只申请野生采集, 则需要单独对野生 采集实施见证,否则野生采集可以由其他类别替代。 2) 见证评审的检查项目 a)种植 :被检 查项目 应处在田 间生长 阶段或 在田间尚 未收获 的阶段 (不包括储 藏阶段) ; b) 养殖:被检查项目应处在饲养阶段; c) 加工:被检查项目应处在加工过程中,能看到加工该产品的现场生产活动。 R2 认可 决定 和认 可证书 R2.1 CNAS 向申请人颁发有 CNAS 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 获准认可 的领域 、认可 准则、认 证业务 范围( 认

7、证产品 类别、 认证实 施规则名 称) 、 适用的认证依据等。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R3 认 证业 务范围 的认可 CNAS 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见本文件G 部分。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范围的认可, 除有机产品加工部分认可到大类外, 其余认可到 中类。 5 C 部分 C1 认证 机构 CNAS-SC22:2014 第 4 页 共 6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C1.1 组织 结构 C1.1.1 在应用CNAS-CC02 条款5.2.4 时, 参与的利益方成员至少包括供方、 消费者、 合格评定专家、农业专家和环保专家。 C1.

8、2 运作 C1.2.1 在中国 境内开 展有机产 品认证 活动的 认证机构 ,应符 合中 华人民共 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件的有 关规定。 C1.2.2 有机产 品认证 机构对中 国境内 销售的 产品实施 有机认 证,应 当依据 有机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19630.119630.4有机产品 。 C1.2.3 认证机 构应遵守 国家认 证认可 监督管 理委员会 发布的 有机 产品认证 实施规 则 。 C1.3 管理 体系 要求 C1.3.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0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且

9、满足相关要求。 C2 认证 机构 的人员 C2.1 认证机 构应有 充 足的、具 备相应 能力的 人员来运 作有机 产品认 证方案。 认证机 构应有措施确保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 如: 农业技术、 加 工设备、 地理知 识等。 C2.2 为确保 评价和 认 证实施的 有效性 和一致 性,认证 机构应 规定人 员能力的 最低准 则。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的最低要求。 C2.3 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 (检查人员、 其 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等), 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有机认证工作经验。 特别是认证机构 应: a) 针对各类人

10、员实施相应的培训; b) 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 c) 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3 评价 准备 C3.1 为便于 检查员 为 检查作适 当的准 备,认 证机构应 向检查 员提供 充分的信 息,这 些信息至少包括: 申请书、 活动或过程的描述、 地图 (行政区域图、 地块分布图) 和 /或厂区 平面图 、设施 图、生产 规程、 使用的 投入品, 适用时, 还包括 以往的情 况、检 查发现及曾接受处罚情况等。 C4 评价 C4.1 检查 CNAS-SC22:2014 第 5 页 共 6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11、 C4.1.1 认证机构的检查活动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 检查供方的生产或加工体系, 包括检查农场、 设备、 贮藏设施等 , 必要时包括 非有机生产或加工部分; 2)验证供方提供的信息; 3)识别和调查有风险的区域; 4) 记录和帐目的检查 (生产/销售衡算、 投入/产出衡算、 确保产品或原料能追溯 到其供应商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过程的追踪体系审核) ; 5)当标准或认证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时,验证变化的要求是否供方已有效实施; 6)必要时,根据采样规定进行采样; 7)针对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措施情况的验证。 C4.1.2 认证机 构应对 有机产品 的生产 、加工 及包装过 程的各 个环节 进行检

12、查 。如果 供方将部分生产或加工活动分包给其他供方来完成, 认证机构还应对其分包的生产过 程进行检查。 C4.1.3 如果获 证的供方 拟将部 分生产 活动分 包,应预 先通知 认证机 构,并且 在认证 机构对其分包方实施了检查和确认后,供方才能将生产活动分包。 C4.1.4 认证机构应明确要求供方应当对其分包的生产和加工负全责。 C4.2 高风险情况的特殊要求 C4.2.1 为防止有机产品被污染或混淆, 认证机构应验证是否在生产/加工、 贮藏和销 售各环节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来区别认证的产品和非认证产品。 如果产品种类上没有明 显区别,则应在收获时或收获后的处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污染或混

13、淆。 C4.2.2 对于集 约化生 产、高度 依靠外 购生产 资料及生 产周期 短的情 况,认证 机构为 减少风险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C 4.2.3 对于同一认证范围获得双重或多重认证的情况, 认证机构应要求供方提供加 施不同认证标志产品的销售记录及各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适用时还包括有机产品销售 证,并对供方提供的记录进行审核,以防止非有机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C4.3 采样和检测 C4.3.1 认证机构应制定书面的采样程序,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采样的条件; b) 采样的要求和方法。 C4.3.2 检测应由有能力的实验室来完成。 C4.3.3 如果标 准中规 定了产品 、投入 物或土

14、 壤的残留 物、污 染物的 限值,则 应适时 地进行采样分析。 C5 认证 决定 C5.1 以 往认证 结果 的承 认 C5.1.1 如果生 产链中 的某产品 已获得 其他机 构的有机 认证, 则认证 机构可以 按照特CNAS-SC22:2014 第 6 页 共 6 页 2014 年 03 月 31 日 发布 2014 年 05 月 01 日 实施 定的程序要求接受其认证结果,前提是两机构的认证程序和要求是等效的。 C5.1.2 认证机构制定的承认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结果的程序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情 况: a) 在具有相同的认证方案和 信誉的情况下,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 书; b) 在不同的

15、认证方案和信誉的情况下,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c) 根据特定的协议,认证机构间进行合作。 前提是制 定的承 认其他 认证机构 认证结 果的程 序,应能 保证承 认的结 果与本机 构的认证要求和结果是等效的。 6 G 部分 有 机产 品认证 机构 认证业 务范 围分类 表 大类 中类 内容 01 有 机种 植 01.01 作物 01.02 食用菌 01.03 野生采集 02 有机 养殖 02.01 畜禽养殖 02.02 蜜蜂养殖 02.03 水产养殖 03 有 机产 品加工 7 参考文 献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国际要求 (IROCB ITF2008 年发布) IFOAM 有机生产和加工认证机构认可准则( 20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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