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4 2014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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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Certification of Low Carbon Produc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SC24:2014 第 1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R1 认可程序 . 4 R1.1 认可申请 4 R1.2 评审准备 4 R1.3 评审 . 5 R2 认可证书 . 5 R3

2、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 5 R4 认可标识 . 5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 6 C1.1 总则 . 6 C1.2 对公正性的管理 . 6 C1.3 分包 . 6 C1.4 信息 . 6 C2 认证机构人员 6 C3 认证要求 . 8 C3.1 初次认证 8 C3.2 监督 1 1 C3.3 扩大认证范围 1 1 C3.4 再认证 . 12 CNAS-SC24:2014 第 2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规定了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应遵循的特定要求,它与其他适用的CNAS认可 准则和认可规则共同构成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3、要求。 在本文件中,用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它体现了本文件的要求,用语 “宜”则表示建议,它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公认方法。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 2014年首次发布。 CNAS-SC24:2014 第 3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本文件对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提出了特定要求,它适用于 CNAS 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外,还应 满足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

4、CNAS-CC02,等同采用 ISO/IEC 1706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的所有相关要求。 1.3 CNAS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指南同样适用于低碳产 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1.4 本文件 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C 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 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 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 订)适用。

5、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碳产品 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 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 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注:“ 碳排放量值” 是指产品在生命周期特定阶段的活动所引发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3.2 数据质量 数据在满足所声明的要求方面的能力特性。 CNAS-SC24:201

6、4 第 4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注: 该特性反映了数据在诸如准确性、 代表性、 一致性、 完整性、 再现性和不确定性、 实质性等方面的属性。 3.3 认证方案 针对特定的产品,适用相同的要求、规则和程序的认证制度。 注:实施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和管理由认证方案规定。 4 R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符合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1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1) 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已获得 CNA

7、S 认可,或 已按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及本文件要求建立并 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且该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了至少 6个月; 2) 从事组织温室气体核查、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的审定和(或)核查、产品碳 足迹核查工作 3年以上且已开展了不少于 20 个审定和(或)核查项目; 3) 在所申请的低碳产品认证领域里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 个组织的低碳产品认 证。 R1.1.2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 ,并连 同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 条所要求的材料及下列文件和信息一并 提交 CNAS: 1)获准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国家认

8、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2)获得CNAS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情况的说明; 3)申请人已开展的有关组织温室气体核查、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的审定和 (或)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工作情况的说明; 4)已认证组织的清单及对应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 所适用的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模式等); 5)自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计划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项目; 6)需要时,CNAS 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申请人在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运作的认证方案,包括所覆盖的产品 类别、适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模式等。 R1.2 评审准备 CNAS 将根据以下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或能力条件, 确定认可评

9、审范围并策划认可 评审方案: CNAS-SC24:2014 第 5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1)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经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2)尚未取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对于申请人已获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 CNAS 将考虑其已认可的结果确定认 可评审方案。对于申请人尚未取得认可的情况,认可评审方案将包括对申请人满足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本文件所有要求的评审。 R1.3 评审 CNAS 将依据本文件及有关认可规范的要求, 在所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申请人的 认证能力

10、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评审将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 见证评审。 对申请人的认可评审过程、认可决定及其后续的监督、复评管理同 CNAS-RC01 规定。 R1.3.1 见证评审 R1.3.1.1 CNAS 将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数量及其所涉及的产品特性 来确定见证评审安排。通常情况下,初次认可评审的见证项目不少于 2个,监督和复 评应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将视情况确定需见证评审的数 量。 R1.3.1.2 见证项目的选取将考虑认证机构所运作的认证方案的相关内容,并视其实 施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核查过程的复杂性等因

11、 素确定,且优先考虑初次认证的项目。 R1.3.1.3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 的见证评审将尽可能地见证认证机构的不同核 查员。 R1.3.1.4 CNAS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 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派出的核查组的 现场核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见证评审组的组成除了包括必要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 外,需要时,还可能包括作为观察员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R2 认可证书 当确定申请人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时, CNAS将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颁发CNAS认可证书。认可证书及其附件上将注明申请人获准认可的相关 信息,包括认可领域、认可依据、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模式和适用的标准。

12、认可证 书的有效期为4年。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CNAS 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将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 产品认证目录 ,并具体到特定的产品、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和认证模式。 R4 认可标识 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CNAS-SC24:2014 第 6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态声明规则的相关规定。获得认可的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不得针对低碳产品认证使用 IAF-MLA/CNAS 联合标识。 R5 认可后的信息通报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3认证

13、机构信息通报规则的要求,就 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通报CNAS。对于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如CNAS-RC02认证 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中4.1.6、4.2.6所述的情况时,CNAS除按CNAS-RC02相关 要求进行处置外,还将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并在有要求时将相 关信息报送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5 C部分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C1.1 总则 C1.1.1 在中国境内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低碳产品认证管 理暂行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要求 的技术能力,并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C1.1.2 认证

14、机构应当遵照国家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的低碳产品评价 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C1.2 对公正性的管理 C1.2.1 认证机构应公正行事,并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具有减轻或消除有损公 正性管理的控制措施,该措施可包括禁止、限制以及行事规则和相关政策等。 C1.2.2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管理可通过一个与认证机构运作相独立的机制来保证。 在运用 CNAS-CC02 条款 5.2时,应确保参与的关键利益方至少包括政府监管部门、 温室气体(GHG)方案管理者或产品碳足迹计划运行方、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 户的顾客及其他受其影响的利益方代表(如环境、能源方面的代表) 。 注:上述利

15、益方可根据认证方案的性质来限定。 C1.3 分包 认证机构应说明可向外部机构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如认证活动中的检测 活动)的条件,除应满足 CNAS-CC02 中关于外包的管理(6.2.2 条款)及本文件 的要求外,还应确认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分包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C1.4 信息 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或以其选择的适宜方式公示其获准认可的认证业务 范围,并说明其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仅限在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 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内。 C2 认证机构人员 C2.1 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人员来运作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并建立、实施和维护对参CNAS-SC24:2014 第 7 页 共

16、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进行管理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 该系统应能够有效地识别和 配备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能力。 C2.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至少应包括以下过程: 1)为实施特定的认证方案规定所需的能力要求; 2)依据能力要求,针认证过程中的每项职能确定其人员能力准则,该准则 应包括认证人员对于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具体内容; 3) 对照能力准则,采用适宜的方法来评价和证实有关人员实际具有的能力, 以确保所使用的人员仅从事已证实其具备能力的特定活动。当能力准则 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评价

17、。 4) 对所使用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表现及其能力的保持与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的 监控; 5)识别培训需求,通过提供培训、指导、实践机会等,确保能力要求得到 满足。 注1 :相关的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仅是有关人员获取所需能力的途径,认证机 构应按照其确定的能力准则,对满足相关经历的人员实际具有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 实,而不宜仅用对人员以往经历的记录审查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注2 : 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为本章节的应用提供了指南。 C2.3 认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与其运作的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相关的知识,或有途径 获取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便在其运作所涉及的产品认证方案方面获得与认证有 关

18、的建议或技术支持。 C2.4 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具备足以完成其核查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方 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1) 有关温室气体(GHG)排放方面的知识,包括: a)适用的 GHG 术语和专业问题,如全球增温潜值 GWP、GHG 活动数据、 GHG 排放因子、实质性和实质性偏差的应用、数据质量等; b)GHG 排放的过程以及与 GHG 排放的量化(GHG 核算) 、监测方法和报 告; c)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 2)适用的温室气体(GHG)方案的要求,包括: a) 特定行业中与 GHG 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产业政策); b)认证适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c)核查工作程序和要

19、求; 3)数据和信息审核知识,包括: a)产品碳排放数据和信息抽样方法; b)产品碳排放数据和信息审核方法; c)数据与信息系统的管理(如收集、传输、分析、处理、存储 GHG 信息); CNAS-SC24:2014 第 8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C2.5 作为一个整体,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具备实施核查所需要的能力,这包括: 1)运用核查原则、程序和方法; 2)使用适当的方法获取所需信息,并将 C2.4所述的有关知识恰当地运用 于核查工作中; 3)评估数据、信息并做出专业判断; 4)识别和理解与数据和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联的风险,分析数据

20、和信息 系统中的失效情况及其影响,并对数据、数据源、适用的过程和控制 措施进行评估; 注: 相关风险的例子如遗漏、 重复计算、 监测方法不统一、 对重要的过程、 参数和测 量等缺乏校准和维护。 5)对核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有效沟通; 6)此外,核查组尚应具备以下特定能力: a)熟悉组织运营的法律环境; b)熟悉组织产品制造的工艺流程、相关术语及其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源; c)评估产品的碳排放量。 C2.6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的核查员除应具备 C2.4所述的各项技术知识和技能外, 还应具有与要求的能力相关的碳排放领域工作经验。 这些工作经验宜在与组织温室气 体核查、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的审定

21、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清洁生产审 核、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用能评估等有关的方法学开发、科研、咨询、管理和技术 工作中获得。 C2.7 认证机构中从事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核查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人 员注册机构的执业资格。 C3 认证要求 C3.1 初次认证 C3.1.1 认证申请 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为申请人,向认 证机构提出低碳产品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认证申请书及拟认证产品的有关信息, 包括必要的技术文件。 C3.1.1.1 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已建立并实施了质量和能源管理

22、体系或制度; 3)法规有要求时,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如生产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等; 4)申请认证的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能正常批量生产; 5)申请人近一年内,未受到有关质量、环境、能源、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 CNAS-SC24:2014 第 9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的处罚。 C3.1.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a)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运作场所的必要信息; b)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及适用时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行政许可; 2)申请单元及其产品信息,包括:

23、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性能和主要原材料清单; b)产品工艺流程图、主要的生产设备设施、计量器具和排放源; c)产品符合相关的行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3)外包活动的信息; 4)拟申请认证的产品碳排放报告; 5)其他信息(如申请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 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C3.1.2 核查准备 C3.1.2.1 认证机构应为其核查活动制定核查计划,该计划应基于认证方案的特点和 要求,并与核查的目的、范围包括产品的碳排放核算边界相适应。 C3.1.2.2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能力的人员组成核查组。在决定核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

24、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核查员具有 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C3.1.2.3 某些情况下,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可以配备具有与组织产品工艺、法律法规、 财务问题等有关的相关知识的技术专家,以便为核查组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支持。 C3.1.2.4 同一个核查员不应对同一申请人(组织)进行连续 3次以上的核查。 C3.1.3 现场核查时间 认证机构应为实施现场核查确定所需的时间。在确定具体的核查时间时,应考虑 以下方面的信息: 1)组织的行业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 2)场所数量; 3)产品种类和核查范围; 4)所进行的测量/监测过程的复杂程度; 5)数据清

25、单的复杂性及提供信息和数据的过程等。 C3.1.4 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照低碳产品认证方案的相关规定和适用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 术规范,采用相应的认证模式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评价。评价活动主要包括 现场核查和需要时的产品检测。 C3.1.4.1 认证机构的现场核查活动至少需确认下列各项: 1)申请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包括; CNAS-SC24:2014 第 10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a)资源配置与管理; b)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的管理控制; c)生产过程包括工艺方法、参数的控制; d)测量/监测的实施及测量/监测设

26、备的维护; e)产品的一致性控制。 2)产品的一致性检查,至少包括 a)认证产品的碳排放核算边界与申请人的产品碳排放报告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的配方、投料及生产工艺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c)关键原材料的种类、来源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d)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3)产品的碳排放量值核查,至少包括: a)重要排放源的核查; b)拟认证的产品与所选用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c)GHG 数据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数据产生、收集、分析、处理以及 为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而实施的控制; d)GHG 数据质量评估,包括覆盖范围、数据的来源、不确定性,以

27、及 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一致性和重现性; e)所有支持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 f)产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质性。 C3.1.4.2 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加工)场所。 C3.1.5 核查报告 认证机构的核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组织规模,以及主要的能耗设备 设施、计量器具和排放源等); 3)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 4)活动水平数据的核查描述; 5)核查发现; 6)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7)适用时,其他附加的环境信息(如申请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技 术、产品环境特性

28、、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8)结论。 C3.1.6 认证决定和认证证书 C3.1.6.1 认证机构应根据对核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结果的复核作出认证 决定。 C3.1.6.2 认证机构内作出复核和认证决定的人员(或小组),其能力要求应不低于CNAS-SC24:2014 第 11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本文件所规定的对核查员的能力要求。 C3.1.6.3 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该认证文件应 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低碳产品认证标识; 3)申请人的名

29、称、地址; 4)产品生产者、生产(加工)场所的名称、地址; 5)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6)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7)每种产品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8)采用的认证模式; 9)特定认证周期内的产品碳排放量值; 10)发证日期和认证有效期; 11)证书编号; 12)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C3.1.6.4认证机构应就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使用和展示实施适当的控制, 以满足 CNAS-CC02 及认证方案中对有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C3.2 监督 C3.2.1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认证方案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 的产品实施监督, 以

30、确认加施标志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 求。所要求的监督程序应当包括对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产品碳排放量验证和适 用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C3.2.2 监督方案可随获证方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变化而变化。在制定监督方案时, 应考虑产品的复杂性、工艺的变化、碳排放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时影响产品符 合性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C3.2.3 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方将以下列举的更改通知认证机构,以便认证机构确定 是否需要对被告知的更改做进一步的现场核查。在未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前,获证方 不得在因上述更改而受到影响的认证产品上施加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1)获证方的所有权、组织结构和生产地址变更; 2)产品认证范围和碳排放核算边界的变更; 3)产品变更,包括配方、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4)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变更; 5)对能源使用的变更(包括能源种类及其利用方式) 6)分包方的变更。 C3.3 扩大认证范围 认证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以确定任何必要的核查安排,这类CNAS-SC24:2014 第 12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核查活动可与监督同时进行。 C3.4 再认证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认证方案的要求, 对获证方提出的再认证申请进行策划并实 施再认证活动。对低碳产品的再认证应按初次认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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