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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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NAS-SC24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Certification of Low Carbon Produc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SC24:2017 第 1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R1 认可程序 . 4 R1.1 认可申请 . 4 R1.2

2、评审准备 . 4 R1.3 评审 . 5 R2 认可证书 . 5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 5 R4 认可标识 . 5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 6 C1.1 总则 . 6 C1.2 对公正性的管理 . 6 C1.3 分包 . 6 C1.4 信息 . 6 C2 认证机构人员 . 6 C3 认证要求 . 8 C3.1 初次认证 . 8 C3.2 监督 . 11 C3.3 扩大认证范围 . 11 C3.4 再认证 . 12 CNAS-SC24:2017 第 2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 规定了低碳产品

3、认证机构 应遵 循 的特 定 要求 , 它 与其他适用的 CNAS认可准则 和 认可规则 共同构成对 低碳产品 认证机构的认可 要求 。 在本文件中, 用语 “应 ”表示相应条款 是 强制性 的 , 它 体现 了 本文件 的 要求, 用语“宜 ”则 表示建议 ,它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公认方法 。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 CNAS-SC24:2017 第 3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本文件 对 从事 低碳产品 认证 活动 的 认证机构 提出了 特定要求

4、, 它 适用于 CNAS对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除 应满足 本文件的特殊 规定和 要求外,还应满足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等同采用 ISO/IEC 1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 要求) 的 所有相关 要求。 1.3 CNAS 制定的 其他 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指南 同样 适用 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 1.4 本文件 R 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 C 部分是对 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

5、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 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01 认可标 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 国家发改委令第 168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 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碳产品 与同类产品或 者 相同功

6、能的产品相比 , 碳 排放 量值 符合 相关低碳产品评价 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注: “碳排放 量 值 ”是 指 产品 在生命周期特定阶段的活动 所 引发 的 二氧化碳 排放 当 量 。 3.2 数据质量 数据在满足 所声明的要求方面的 能力 特性。 CNAS-SC24:2017 第 4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注: 该特性反映 了 数据在 诸如 准确性、 代表性、 一致性、 完整性、 再现 性 和 不确定性、实质性等方面的属性 。 3.3 认证方案 针对特定的产品,适用相同的要求、规则和程序的认证制度。 注:

7、实施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和管理由认证方案规定。 4 R 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低碳产品认 证 的认证机构 应 在 符合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1 条 所规定的基本 条件及以下条件 的 基础上, 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 1) 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 相关 技术能力并 已 获得 CNAS 认可 ,或 已按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及本文件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且该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了至少 6 个月 ; 2) 从事 组织 温室气体 核查 、 减排 或清除增加 项目的审定 和(或) 核查 、 产品

8、碳足迹 核查 工作 3 年以上且 已开展了 不少于 20 个 审定和(或)核查 项目 ; 3) 在 所 申请 的低碳产品认证 领域 里 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 个组织的 低 碳 产品 认证 。 R1.1.2 申请认可的 认证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按要求填写 认可申请书 , 并 连同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 条 所要求的材料 及 下 列 文件 和信息 一并提交 CNAS: 1) 获准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的 批文复印件; 2) 获得 CNAS产品认证机构 认可情况的说明; 3)申请人已开展的 有 关 组织 温室气体核查、减排或清除增加 项目

9、的审定和 (或)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 工作情况 的 说明; 4) 已 认证 组织 的 清单 及对应的认证业务范围 (包括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 所适用的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模式等); 5) 自申请 之日 起 3 个月内计划实施的 低碳产品认证 项目 ; 6) 需要时, CNAS 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 ,申请人在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运作的认证方案,包括 所覆盖的产品类别 、适用的标准 或技术规范以及 认证模式等 。 R1.2 评审 准 备 CNAS 将 根据 以下 申请人 的 具体 情况 或能力条件 , 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 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 CNAS-SC24:2017 第 5 页

10、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1) 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 经 CNAS 认可 的产品认证机构 ; 2) 尚未 取 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 对于 申请人 已获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 情况 , CNAS 将考虑其 已 认可 的 结果确定认可评审方案。 对于 申请人 尚未取 得 认可的 情况 , 认可评审方案 将包括对申请人满足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和 本文件所有要求的评审 。 R1.3 评审 CNAS 将 依据 本文件及有关 认可规范的要求, 在 所 确定的评审范围内 对申请人的

11、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评审 将 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对申请人的认可评审 过程、认可决定 及其后续的监督 、复评 管理同 CNAS-RC01规定。 R1.3.1 见证评审 R1.3.1.1 CNAS 将 根据 申请 人 申请 认可 的 认证 业务范围数量 及其 所 涉及的产品特性来 确定见证评 审安排。 通常情况下, 初次认可评审 的见证项目不少 于 1 个, 其后的每一个认 可周期内, 见证评审将涵盖 所有已认可的 认证 方案类别 。 扩大认 可 范围的评审将视情况确定需见证评审的数量。 R1.3.1.2 见证项目的选取 将 考虑 认证机构所运作的认证 方

12、案 的相关内容,并视其实施 认证的产品 类别 、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 或技术规范 以及 认证 /核查 过程 的复杂性等因素确定 ,且 优先考虑初次 认证 的 项目 。 R1.3.1.3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 CNAS 的 见证评审 将 尽可能地见证认证机构的不同核查员。 R1.3.1.4 CNAS 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派出的核查组的现场核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 见证评审组的组成 除了包括必要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外,需要时,还可能包括作为观察员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R2 认可证书 当确定申请人符合 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 时 , CNAS将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 ,并 向

13、申请人颁发 CNAS认可证书 。 认可证书附件上 将 注明申请人获准认可的 相关信息,包括认可 领域、 认可依据、 认证 的 产品 类别 、 认证模式 和 适用 的 标准 或认证技术规范 。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 。 R3 认证业务范围 的认可 CNAS 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 认可 , 将 按照 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并 具体到特定的产品、 低碳产品 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 和 认证模式 。 R4 认可标识 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 CNAS-R01认可标识 使用和认可状CNAS-SC24:2017 第 6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14、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态声明 规则的相关规定。 获得认可的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不得针对低碳产品认证使用IAF-MLA/CNAS 联合标识。 R5 认可后的 信息通报 获准认可的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的要求 , 就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通报 CNAS。 对于 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如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中 4.1.6、 4.2.6所述 的情况 时 , CNAS除按 CNAS-RC02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外,还 将 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进行 通报 , 并在有要求 时 将相关信息报送有 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 5 C

15、部分 C1 认证机构 的 基本要求 C1.1 总则 C1.1.1 在中国境内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 当 符合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 暂行 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要求的技术能力, 并按照本文件 的 要求 建立 和 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C1.1.2 认证机构 应当 遵 照国家统一的 低碳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 和 相关的 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 技术规范 进行低碳产品 认证 。 C1.2 对 公正性的管理 C1.2.1 认证机构应 公正行事,并 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 , 具有减轻或消除有损公正性 管理 的 控制 措施, 该 措施可 包括禁止、限制

16、 以及 行事规则 和 相关 政策 等。 C1.2.2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管理可通过一个与认证机构运作相独立的机制来保证。在运用 CNAS-CC02 条款 5.2 时, 应确保 参与的关键利益方至少 包括 政府监管部门、温室气体( GHG)方案管理者或产品碳足迹计划运行方、认证机 构的客户、 获证客户的顾客 及其他受其影响的利益方 代表 ( 如 环境、能源 方面的代表 ) 。 注:上述利益方可根据认证方案的性质来限定。 C1.3 分包 认证机构 应说明可 向外部机构分包 其低碳产品认证 工作 (如 认证活动中的 检测活动 )的 条件, 除应满足 CNAS-CC02 中关于外包的管理( 6.2.2

17、 条款) 及本文件的要求外, 还 应确 认 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 分包 机构 具有相应的资质 。 C1.4 信息 认证机构应 在 公开文件 或以其 选择的适宜 方式公示 其 获准 认可 的 认证业务 范围, 并说明其 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 活动 仅 限 在 国家 统一颁布的 低碳产品 认 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 内 。 C2 认证机构人员 C2.1 认 证机构应 有充足的人员来运作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并 建立、实施和维护对参CNAS-SC24:2017 第 7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 进行 管理的

18、能力分析 与 评价系统 , 该系统应能够有效地识别和配备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能力。 C2.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 与 评价系统 至少应包括以下过程: 1) 为实施特定 的 认证方案 规定 所 需 的能力 要求 ; 2) 依据能力要求, 针 认证过程中的每项职能确定 其 人员 能力准则 , 该准则 应包括 认证人员对于 所需知识和技能 的具体内容 ; 3) 对照能力准则,采用适宜的方法来评价和证实 有关人 员实际具有的能力, 以确保 所使用的 人 员仅从事已证实其 具备能力的特定 活动。当能 力 准则 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评价。 4) 对所使用的 认证 人员 的

19、能力表现及其能力的保持与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的 监控 ; 5) 识别培训需求 ,通过提供培训、指导、实践机会等,确保能力要求得到 满足。 注 1:相关的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仅是 有关人 员获取所需能力的途径,认证机构应按照其确定的能力准则,对满足相关经历的人员实际具有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而不宜仅用对人员以往经历的记录审查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 注 2:低碳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为本章节的应用提供了指南。 C2.3 认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与其运作的低碳产品认证 方案 相关的知识 , 或 有 途径获取必要 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便在其运作所涉及的 产品认证 方案 方面获得与认证有关的建议

20、 或技术支持 。 C2.4 认证机构 的核查 组 应具备 足以 完成其核查活动所 必 需的 专业 知识 和技能 ,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 1) 有关温室气体( GHG)排放方面的知识,包括: a) 适用的 GHG 术语和 专业问题 , 如 全球增温 潜值 GWP、 GHG 活动数据 、GHG 排放因子 、 实质性和实质性偏差 的应用 、 数据质量等; b) GHG 排放的 过程 以 及 与 GHG 排放 的 量化( GHG 核算)、监测 方法 和报 告; c) 产品的 生命周期 评估 。 2) 适用的 温室气体( GHG)方案的 要求 ,包括: a) 特定行业中与 GHG 排放 相关的法律

21、法规及其他要求(如产业政策); b)认证适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c)核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3) 数据 和 信息审核知识,包括: a)产品碳排放 数据和信息抽样 方法 ; b) 产品碳排放 数据和信息 审核 方法 ; c) 数据与信息 系统的 管 理 (如收集、传输、分析、处理、存储 GHG 信息) ; CNAS-SC24:2017 第 8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2.5 作为 一个整体, 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应 具 备 实施核查所 需 要 的能力, 这 包括: 1) 运用核查 原则、 程序 和 方法 ; 2) 使用适当的方

22、法获取所需信息,并 将 C2.4 所述的有关知识恰当地运用 于核查工作中 ; 3) 评估数据、信息并做出专业判断 ; 4) 识别 和 理 解 与数据和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联的风险, 分析 数据和信息 系统中的 失效情况及其影响 ,并对数据、数据源、适用的过程和控制 措施进行评估; 注: 相关风险的例子如遗漏、重复计算、监测 方法不统一、对重要的过程、参数和测量等缺乏校准和维护 。 5)对核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 有效 沟通 ; 6) 此外, 核查组 尚 应具备以下 特定 能力: a) 熟悉组织运营的法律环境; b) 熟悉 组织 产品制造的工艺 流程 、相关术语 及 其 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源 ; c

23、) 评估 产品的碳排放量 。 C2.6 通常情况下, 认证机构的核查员 除 应 具 备 C2.4 所述 的 各项 技术 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具有 与要求的能力 相 关的 碳排放 领域 工作 经验 。 这些 工作 经验 宜 在与 组织 温室气体 核查、 温室气体 减排 或清除增加 项目 的 审定与核 查、 产品碳足迹核查、 清洁生产审核 、能源 审计 、节能监测 和用能评估 等 有关的 方法学开发、 科研、 咨询、 管理和技术工作 中获得 。 C2.7 认证机构 中 从事低碳产品 认证工作的 核查员应 当 依 照 相关规定 取得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 执业 资格 。 C3 认证 要求 C3.1 初

24、次认证 C3.1.1 认证 申请 列入国家 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中的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低碳产品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认证申请书及拟认证产品的有关信息,包括必要的技术文件。 C3.1.1.1 申请 人申请 认证的基本条件: 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 部门 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 申请人已建立并实施了质量 和 能源管理体系 或制度 ; 3) 法规 有要求时, 申请人 已按规定要求取得法定 的 行政许可,如 生产许可 证 、 经营许可 证 等 ; 4) 申请 认证 的 产品 各项技术 指标 稳定并 符合国家标准,能正常批量生产 ; 5) 申请人 近一年内,

25、未受到有关质量、环境、 能源、 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 CNAS-SC24:2017 第 9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的处罚。 C3.1.1.2 认证机构应要求 申请人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 ,包括 : a) 申请人 的 名称、地址、 运作 场所的必要信息 ; b) 证明其法律地位 的文件 及 适用时 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 行政 许 可; 2) 申请 单元 及其产品信息 ,包括 : a)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性能和主要原材料清单 ; b) 产品 工艺 流程 图 、 主要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计量器具

26、 和排放源 ; c) 产品符合相关 的行业、 国家标准 或技术规范 要求的证明材料 ; 3) 外包 活动 的信息; 4) 拟申请认证的产品 碳排放 报告 ; 5) 其他 信息 (如申请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 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 C3.1.2 核查 准备 C3.1.2.1 认证机构应为 其 核查 活动制定 核查 计划 , 该 计划应基于认证 方案 的 特点和要求 , 并与 核查 的 目的 、 范围包括 产品 的 碳排放核算 边界 相适应。 C3.1.2.2 认证机构应 选派有 能力 的 人员 组成 核查组 。 在决定核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

27、基于认证产品的 范围、 涉及的 技术特点、数据 和信息 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核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 C3.1.2.3 某些情况下, 认证机构的核查组可以配备 具有与组织产品工艺、法律 法规 、财务 问题 等 有关的 相关 知识 的技术专家,以便为核查组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支持。 C3.1.2.4 同一个核查员不 应 对 同一 申请人(组织) 进行连续 3 次以上的核查。 C3.1.3 现场 核查时间 认 证机构应 为实施现场核查 确定 所需的时间。 在确定 具体的 核查时间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的信息 : 1) 组织 的行业特点、 规模和复杂程度; 2) 场 所 数量; 3) 产

28、品 种类 和核查范围 ; 4) 所进行 的 测量 /监 测 过程的复杂 程度 ; 5) 数据清单的复杂性及 提供信息和数据 的 过程 等。 C3.1.4 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照 低碳产品认证 方案 的相关规定和 适用 的低碳产品评价 标准 或技术规范 ,采用相应的认证模式 对 申请人 申请认证的产品 进行评价 。 评价活动主 要包括现场核查 和 需要时 的产品检测 。 C3.1.4.1 认证机构的 现场 核查活动至少需确认下列各项: 1) 申请人的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 检查 , 至少 包括 ; CNAS-SC24:2017 第 10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

29、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a) 资源配置与管理; b)关键原材料 及其供应商的管理控制; c)生产过程包括工艺方法、参数的控制; d)测量 /监测的实施及测量 /监测设备的维护; e)产品的一致性控制。 2) 产品的一致性检查 , 至少 包括 a) 认证产品的 碳排放核算 边界 与申请人的产品碳排放 报告的一致性; b) 认 证产品的 配方、 投料及生产工艺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c) 关键原材料的种类、来源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d) 认证 产品 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3) 产品 的 碳排放量 值 核查, 至少 包括: a) 重要排放源的核查; b) 拟认证的

30、产品 与 所选用的 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 的 符合 性 ; c) GHG 数据和信息 系统 的管理,包括 数据 产生、 收集、 分析、 处理以及 为 保证 数 据、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安全而实施的控制 ; d) GHG 数据质量评估, 包括覆盖范围、 数据的来源 、 不确定性,以及 数据的 准确性、 完整性、 代表性、 一致性 和 重现性 ; e) 所有支持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 f) 产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质性。 C3.1.4.2 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加工)场所。 C3.1.5 核查 报告 认证机构的 核查 报告 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核查

31、 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组织规模 ,以及主要的能耗设备 设施、计量器具和排放源 等) ; 3) 产品信息 (包括产品名称、型号 ); 4) 活动 水平 数据 的核查 描述 ; 5) 核查 发现; 6) 报告覆盖的时间段; 7) 适用时,其他附加的环境信息(如申请人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质量、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8) 结论。 C3.1.6 认证决定 和认证证书 C3.1.6.1 认证机构应根据 对 核查 过程中 所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 和 结果 的复核 作出认证决定。 C3.1.6.2 认证 机构内作出 复核和 认

32、证 决定 的 人员 (或小组),其 能力要求应不低于CNAS-SC24:2017 第 11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本文件 所 规定的 对 核查员 的 能力要求。 C3.1.6.3 认证机构应向 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 提 供正式的认证文件 , 该 认证 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 基本 内容: 1) 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 低碳产品认证标识; 3)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4) 产品生产者 、生产 (加工) 场所 的 名称、地址 ; 5) 被委托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6) 产品名称、规格 /型号; 7) 每 种 产品认

33、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技术规范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 8) 采用的认证模式; 9) 特定认证周期内的 产品 碳排放 量 值 ; 10) 发证 日期和 认证 有效期 ; 11) 证书编号 ; 12)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 C3.1.6.4 认证机构应 就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 的 所有权、使用和 展示实施适当的控制 ,以满足 CNAS-CC02 及认证方案 中 对 有关 认证 证书和 认证 标志的 管理 要求。 C3.2 监督 C3.2.1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认证 方案 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实施监督,以确认加施标志的产品持续符合 认证 所依据的 标准 或规范性文件 要求。

34、所要求的 监督 程序 应当 包括 对已 认 证 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 、 产品碳排放量 验证 和适用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 C3.2.2 监督方案 可随获证方 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变化而变化。 在制定监督方案时,应考虑产品的复杂性、工艺的变化 、 碳排放核算 边界的变化情况 及相关时 影响产品符合性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C3.2.3 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方将 以下 列举 的更改通知认证机构 ,以便认证机构确定是否需要对被告知的更改做进一步的现场核查 。在未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前,获证方不 得 在 因 上述更改 而 受到 影响的 认证产品 上 施加 低碳 产品 认证标志 。 1) 获证方的所有权、组织结构 和生产地址 变更; 2) 产品认证范围和 碳排放核算 边界的变更; 3) 产品变更,包括配方、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4) 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变更; 5) 对能源使用的变更(包括能源种类及其利用方式) 6)分包方的变更 。 C3.3 扩大认 证范围 认证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 以确定任何必要的核查安排,这类CNAS-SC24:2017 第 12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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